食品批发进货销货记录
⑴ 什么是“食品进货台帐”
食品进货台账应该包含“验收”和“入库”两方面的内容。基本上是由验收记录和入库台账两本记录构成,有的地方会把出库台账和入库台账合并为出入库台账。具体格式与填写方法如下:
验收记录
应该包含进货日期、品名、生产批号、保质期、规格与数量、供货商及联系方式、验收的项目、验收的结论、验收人等等信息。可以参考下图制作记录表单。
出入库台账
应包含出、入库日期、品名、规格、生产批号、保质期、单位、出入库数量、结存数量、供应商、收(发)货人、验收人等等信息。可以参考下图制作记录表单。
注意事项
1)食品添加剂的验收记录与出入库台账应该单独制作。
2)合格证明文件应该是:生产商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经销商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第三方检验报告,当批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如果是进口原料,应该有卫生证书;如果是生鲜肉类,应该有检验检疫报告;如果是大卖场或者超市自己购买的,应该有发票或者小票。
⑵ 食品安全法 53条没有进货查验记录处罚吗
有的。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2)食品批发进货销货记录扩展阅读:
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制度。
(依据:《食品安全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
第五十条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五十一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五十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本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情形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第五十六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
⑶ 食品进货验收台帐怎么记
1、在工商局提供的台账上记录店内当日的所有进货数量、日期、品名、价格、供货商等。一般送货供应商需要提供: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每批产品的出厂合格检测报告这个台账主要是针对包装食品的,填了有好处。
真是有食物中毒,就有据可查了,因为涉及到过期产品,台账就能很好的体现出进货日期及价格。工商局也会不定期的排查台账记录状况,严重不改会被罚的。
2、工商局一般要求每日都记,主要是记录店内当日的所有进货数量、日期、品名、价格、供货商(就是哪儿进的货就写那儿的单位名称)进货单上要有供货商的公章,以上都填真实的就行。
(3)食品批发进货销货记录扩展阅读:
销售者不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和进(销)货台账制度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另外,日前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了《关于规范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要求食品销售者应当每半年对进货食品的检验报告进行索验。
在购入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时,食品经营者应当索取并仔细查验供货商的身份证明和应当检验检疫的食用农产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值得强调的是,《意见》还对相关档案的保存期限都做出了要求。工商总局规定保管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并指出有条件的食品销售者可以实行计算机管理,建立健全书式和电子档案,以备追查。
⑷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多少年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的规定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拓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⑸ 食品安全法中规定销售记录应包含哪些内容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
第二十九条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食品,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⑹ 食品经营者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的内容有哪些
建个表格,内容要有进货日期、进货的数量、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供应商、供应商联系方式、生产商(进口的写原产国或者地区名)、感官验收结果、资质验收结果、结论、验收人……大概就这么些。
当然,不是光凭嘴巴说的……所以,你得去索要生产商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外检报告和当批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如果有中间供应商的,还要供应商的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另外,如果是进口货,需要卫生证书。
⑺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应该如实记录哪些内容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乳制品销售者应当建立乳制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供货者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业主名称、联系方式、许可证号、许可证有效日期、营业执照注册号、营业执照有效日期,乳制品的名称、供货者名称、质量检验合格报告编号、规格、数量、批次或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时间等内容。
(7)食品批发进货销货记录扩展阅读
关于食品生产经营中的要求,首先是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生产经营是本法对食品生产经营最基本、最核心的要求,除此之外,还必须做到以下要求,这些要求在食品卫生法中作了明确规定,本法在这里加以重申。
一、食品生产经营的环境卫生要求。
“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一般应注意以下方面:库房面积应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厂房与生产产量相适应;人员操作面积、空间和设备等与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计要能达到防止食品污染及满足其他条件的目的,保证食品安全。
二、食品生产经营中应当具备的卫生设施。各种食品从原料、加工、生产、贮存、运输到销售的各个环节,如果都有这些卫生设施,就可以形成一个有机链条,有效地防止和减少食品污染和腐败变质。
三、食品生产经营应当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与食品卫生法相比,该项是新增加的规定。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企业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的高低,在相当程度上决定了食品是否安全。
食品专业安全技术人员具有食品生产经营的专业知识,可以从专业的角度对食品进行检测、监督;管理人员通过科学管理可以有效降低各种食品安全风险。员工通过学习保证食品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可以强化责任心,使操作符合规章要求,切实保证食品安全。
四、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的卫生要求,以防止食品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受到污染。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做到系列化、自动化、管道化,避免前道工序的原料、半成品污染后道工序的成品,防止食品与成品、生食品与熟食品的交叉感染。
每道工序的容器、工具和用具必须固定,须有各自相应的标志,防止交叉使用。使用的清洗剂、消毒剂以及杀虫剂、灭鼠剂等必须远离食品,存放于专柜,并由专人管理。
五、餐具等的消毒要求。必须保证使用者所使用的餐具、饮具都是经过消毒的,以达到消灭病原体,降低细菌数量,如大肠杆菌、溶血性链球菌、变形杆菌等,防止使用者互相传染,保证消费者身体健康的目的。食具消毒方法可采用物理或化学方法。
物理方法一般是指煮沸或蒸汽消毒法,无药物残留;化学方法一般使用消毒剂或洗涤剂,应采用经过卫生鉴定的、对人体无害的消毒剂或洗涤剂。
六、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中的卫生要求。食品的贮存、运输、装卸中容易造成食品污染。一旦食品在此过程中因与毒物毗邻等原因而使食品受到污染,将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损失巨大。
食品的运输、装卸卫生要求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运输、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等必须是无毒无害材料做成,使用中必须按规定洗刷或消毒。
二是食品装运的环境条件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如散装食品装卸过程中是否毗邻有毒有害物质,不得将有毒有害物质与食品、食品与非食品、易于吸收气味的食品与有特殊气味的食品混同装运等。
七、食品的包装卫生要求。食品小包装可以防止食用前的污染,方便消费者食用。包装必须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如食品包装用纸等。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卫生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是防止食品污染“病从口入”的重要手段。个人卫生是指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衣着外观整洁,指甲常剪,头发常理,勤洗澡等。操作前必须洗手,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不在生产经营场所吸烟;销售无包装的直接人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每道工序的人员相对固定,不得随意流动,未进行消毒和更换工作服的人员,不得进入工作岗位。
参考资料
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