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流通环节批发企业监管小结
㈠ 如何做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一、成立组织,制定方案。
全力推进《食品安全法》的贯彻实施,从三个方面抓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一是夯实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基础管理,紧紧抓住食品经营户进货查验义务的履行,健全完善食品安全索证索票和进销货台账制度,把好流通环节源头关;二是加大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检查力度;三是严格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二、实行网格化监管,落实包保责任制。
三、加强培训,夯实基础。
进行法律、法规宣传,宣传《食品安全法》,传授食品安全知识,切实提高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四、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规范发放许可证。
五、督促经营者开展自律,提高食品安全防范能力。
六、加强食品质量监督,确保市场秩序稳定。
㈡ .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由哪负责
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食品流通是指食品从生产领域向消费领域的转移过程。食品是特殊商品,食品流通是商品流通的一个组成部分。食品流通由商流、物流、信息流三部分组成。
1、食品通过买卖活动而发生的价值形态变化和所有权的转移,叫做食品的价值转换,简称食品的商流。
2、在食品流通过程中,食品实体在空间位置上的移动和在流通领域内的停滞,叫做食品的实体运动,简称食品的物流。
3、在商流和物流过程中,往往伴随着信息的传播和流动,称为食品信息流。
㈢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整顿工作的措施
(一)加大食品生产经营者经济户口和信用分类监管力度,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
对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审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许可文件,未获得相关许可文件的,一律不予登记注册,严把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准入关。继续按照《关于对食品经营主体予以特别标注的通知》规定,对食品经营主体及时进行特别标注,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经济户口和信用分类监管力度。建立与许可证发放机关的信息沟通机制,根据许可机关通报的信息依法及时吊销违法经营者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其变更经营范围。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和协调下,按照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和取缔无照经营食品违法行为,确保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加大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管力度,严格食品质量市场准入。
加大对食品销售者切实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的监督力度,切实提高食品经营者自律水平。依法监督食品销售者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和进货台账制度,监督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建立销售台账,监督市场开办企业、柜台出租企业、展销会举办企业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严格监督从事食品批发和配送业务的销售企业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和购销台账制度并出具票据随货同行为重点,进一步推进和落实既符合规定又符合实际情况的“两项制度”(进货查验制度和购销台账制度)建设,积极鼓励有条件的销售者建立电子台账,积极探索和完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可追溯制度。加大食品质量监管力度,切实提高食品质量保障水平。加强对食品包装、标识、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监督检查,按照“上下联动、内外结合、资源共享”的原则,依据法律、法规和新“三定”方案,完善和创新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测机制和方式,针对流通环节特点和消费者投诉、申诉和举报的情况,科学确定食品监测的范围、品种、项目和方式,加强对食品安全监测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利用,及时进行消费警示和提示。同时,要充分利用相关部门检测、行业协会检测、销售者自检、消费者送检所反映的信息,对经法定检验机构依法确认的不合格食品,有针对性地依法开展市场清查。要加大对不合格食品退市的跟踪监管力度,切实提高食品安全监控水平。建立健全行政监管责令退市和销售者主动退市相结合的监管机制,监督食品销售者对被告知、通报或者自行发现的不合格食品立即采取停止销售、追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造册登记等退市措施,对有关部门通报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依法责令销售者退市,并加强对不合格食品退市后的跟踪监管,严防再次流入市场。
(三)加大食品市场日常巡查力度,严格规范食品经营行为。
各地要认真贯彻《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按照“六查六看”要求,将监管重心下移,严格落实基层工商所食品安全日常巡查和属地监管责任制,突出重点场所、重点区域、重点销售者,采取增加巡查频次、完善巡查内容、提高巡查效率等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市场巡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违章行为,依法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切实规范食品销售者的经营行为。要将食品市场巡查与经济户口管理、食品质量监测、食品分类监管与信用分类管理等结合起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建立违法案件信息库,完善监管档案,并加强对监管数据的统计分析,切实提高日常巡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加大食品市场分类监管力度,切实提高监管执法效能。
针对商场、超市、批发企业、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和食品店经营食品的不同特点和不同经营管理状况,有针对性采取分类监管措施,切实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效能。对商场、超市、批发市场及食品批发企业,重点监督其落实进货查验和购销台账制度等法定责任和义务,鼓励和督促经营者建立和完善协议准入、质量自检、质量承诺和不合格食品退市等自律制度,严格食品质量市场准入和保障销售食品质量。对农村集贸市场,重点是推广“一户多档”、“实名登记”、“证明登记”、“标牌公示”等四项制度,引导其规范和诚信经营。对食品店尤其是农村食品店,重点是监督其落实进货台账制度,仔细查验和妥善保管食品批发和配送经营者出具的销货单据,引导其积极参与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店活动,配合商务部门推进食品物流配送和连锁经营,确保食品质量合格、经营行为规范。
(五)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严厉查处各类食品违法行为。
要强化案件查办工作,尤其要抓好对食品大要案件的排查和督办工作。对流通环节食品违法案件涉及生产环节的食品质量问题,既要依法查处经销不合格食品及其它质量违法行为,又要将有关情况及时移交和通报质检等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对涉嫌犯罪的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要充分发挥12315行政执法体系的作用,及时受理和处理食品安全方面消费者的申诉举报,依法调解消费纠纷,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加大食品安全信息化网络体系和长效监管机制建设力度,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预警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
各地要加快推进食品安全信息化监管网络建设,努力形成从总局到工商所五级纵向贯通以及与地区间、部门间、经营者和社会公众网络间横向联接的体系,逐步实现“网上查询、网上咨询、网上受理、网上查办、网上调度指挥、网上应急处置、网上动态监管、网上发布信息”的目标。要强化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联网应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采集和综合分析利用,及时发布消费提示、警示,努力做到事前调控、事前把关,有效防范食品安全事故;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监管网络,运用无线执法平台、移动查询终端等现代科技手段,有效开展网上预警防范和应急处置。各地要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机构、队伍、车辆、物资、设备保障,开展应急演练和应急系统检查,切实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预警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
㈣ 食药监管职责职能整合后怎样做好流通环节监管工作
通过整合涉及食品药品监管相关职责、机构和工作力量,构建行政管理、监管执法、技术支撑、基层监管“四位一体”的工作格局和权责清晰、监管有力、执行顺畅、无缝衔接的运行体制。
(一)整合监管职能和机构
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卫生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进行整合,重新组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县政府的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和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新组建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挂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将商务部门承担的“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移交农牧部门承担。
(二)健全监管执法机构和检验检测机构
在整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现有食品药品监管执法机构、检验检测机构、职责和人员力量的基础上,按照“统一名称、统一职责、统一建制”的原则,组建县食品药品监管执法机构和检验检测机构。
1.监管执法机构
组建县食品稽查局、县药品稽查局,均为正科级建制事业单位,隶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查处食品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的违规行为和违法案件,受理、登记、办理群众投诉举报;承办食源性不良事件的收集核实、检查指导、安全风险预警等工作。
药品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的违规行为和违法案件,受理、登记、办理群众投诉举报;承办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及药物滥用监测工作。
2.检验检测机构
组建县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正科级建制事业单位,隶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的主要职责是:负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产品的检验检测,为食品药品行政监管提供技术支撑。
(三)健全基层监管体系
要进一步健全基层食品药品监管体系,推进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加快形成食品药品监管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无盲区、全覆盖的工作体系。在乡镇设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派出机构,正科级建制,实行双重管理,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理为主。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食品药品安全承担协调推进职责,协助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进行日常管理和综合考核,为其提供办公场所,支持其开展执法监督工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主要负责人调整应征询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意见。
要进一步加强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切实完善农村行政村和城市社区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员制度,统筹解决协管员薪酬和工作经费,保证基层监管网络有效运行。
(四)加强监管能力建设
县人社、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统筹考虑食品药品监管队伍建设,切实把好人员素质关,加强监管人员培训,规范监管执法行为,着力打造一支专业化程度高、服务能力强、组织体系全的食品药品监管队伍。划转调剂人员要以食品、药品、法律等相关专业为主,原有职级待遇不降低。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新增编制用于公开招考(招聘),吸纳更多的专业人员从事食品药品监管工作。
县财政、国资部门要将工商、质监部门所有涉及食品监管、检验检测的快速检测车、执法车辆、快检设备、办公用房划转给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县财政局要增加食品药品监管投入,改善监管执法条件,健全电子监管、风险监测、检验检测、产品追溯和投诉举报等技术支撑体系,将食品药品监管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开展。整合组建机构的经费基数划转核定由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办理。
㈤ 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难点
1、点多面广,监管人员少,传统逐户登门的监管方式工作强度高、难度大、效果不理想。
2、传统的监管模式注重专项整治,而缺乏长效机制,治标不治本。
3、食品经营者缺乏良好的经营自律意识和规范的自律行为习惯。
4、信息不对称,监管部门和被监管者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渠道。
5、传统的手工书式纸质台帐书写繁琐、查找麻烦,多数经营者无法坚持记录,一旦出现产品质量问题,难以追根溯源。
6、工商系统内部缺乏对监管人员必要有效的监督途径。监管情况传递不及时,不利于上级掌控辖区情况,调度全面工作。
长期以来,我国的市场整治总是循着这样一条轨迹:新闻曝光——消费者叫苦——政府干预——企业整改,这也是人们耳熟能详的公式,但是每当这个公式完成后,下一次整治仍是这种公式的循环。这种周而复始的循环的结果是每次整治行动结束一段时间后,又回到原来的起点上。食品安全监管缺乏能够从源头上控制,经营者自律与执法部门监管相结合的全方位无缝覆盖的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㈥ 如何加强食品流通中批发商,仓储及运输的监管
近年来,为了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测,农业部、国家工商总局等相继出台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等法规。随着相关办法的实施,多头抽检/重复抽检、人工效率低、信息沟通交流慢等弊端也逐渐显现出来,面对数量庞大、品种多样的监管食品,监管部门难以实时掌握监测情况,快速实现统筹管理。
食品质量安全实时监管平台3方方圆生物的是一套为全力保障食品质量安全而开发的信息化综合挂那里系统,是目前国内食品安全检测、监管行业的重大创新项目。该平台同时具备检测计划管理、数据管理、信息实时传递、数据统计分析、及时预警功能,使食品安全检测体系和食品安全溯源体系有效地结合在一起,为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探索出了一条“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相结合,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全程监控”的新模式
㈦ 如何切实加强流通领域环节食品安全监管
国家工商总局食品监管司于战晓在研讨会上的讲话
近年来,食品安全成为全社会共同关心的严峻课题,党中央、国务院一贯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进一步严格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强化了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从法律制度上进一步完善了执法体系以及法律责任,为保障食品安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承担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管职责,任务艰巨,责任重大。为了全面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工商总局及时研究制定了《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一系列配套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
一、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
按照食品安全法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基本职责,我们制定《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总体思路:一是依据法定职责监管;二是借鉴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办法;三是结合食品流通许可工作的具体实际。
根据《办法》的规定,在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向有登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不得从事食品经营。
《办法》规定,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一)至(四)款的要求,并提交《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等文件材料。
根据《办法》规定,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
二、关于《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制定《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基本思路是:切实履行《食品安全法》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食品流通安全监管的职能,规范食品经营行为,维护食品市场秩序,提高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水平。
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监督管理办法主要从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管理责任以及食品的贮存、运输等14各方面进一步细化了食品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办法》对食品经营者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规定,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等必须是无毒无害材料做成,使用中必须按规定洗刷或消毒;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环境条件必须符合卫生标准要求。
《办法》要求,食品经营者对贮存、销售的食品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主动将其退出市场,并做好相关记录。
三、关于目前的重点工作
(一)积极构建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管理制度》、《食品市场质量监管制度》、《食品市场巡查监管制度》、《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制度》、《食品市场分类监管制度》、《食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制度趴,《食品广告监管制度》、《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协作制度》等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八项制度,构建和完善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
(二)深入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顿
在巩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已有有成果的基础上,集中力量重点抓好六项专项执法检查:(1)开展规范食品经营主体资格专项执法检查;(2)开展对重点食品和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食品经营以及季节性、节日性食品市场的专项执法检查;(3)开展打击流通环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执法检查;(4)开展奶制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5)开展农村食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6)开展对食品经营者履行法定责任义务的专项执法检查。通过深入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着力解决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切实规范食品市场秩序。
(三)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管工作
以食品经营主体资格、经营行为和食品质量为监管重点,加大市场巡查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狠抓食品安全大要案件的查办工作,切实维护食品市场秩序,为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