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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食品批发的经营者应该建立

发布时间: 2021-07-17 16:56:46

㈠ 请问食品经营者应如何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1、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2、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可以用Excel表格来记录,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3、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4、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什么制度

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包括:

1、制定本单位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卫生责任制管理措施。

2、制定本单位食品经营场所卫生设施改善的规划。

3、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有关法规和知识的培训,培训合格者才允许从事食品流通经营。

4、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5、执行食品安全标准。

6、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监测。

(2)从事食品批发的经营者应该建立扩展阅读:

食品安全并不只是要求食品本身的质量达到安全标准,其整个的生产过程都应该符合法律的规定,才能够真正地保证食品的安全。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对食品生产经营场所条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因此,生产者在生产食品的过程中必须保持生产场所的清洁,且除了食品的加工场所外,食品的包装、贮存场所也需要保持清洁。

食品的生产经营应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㈢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及档案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
一,食品生产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二,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实习工,实习学生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杜 绝先上岗后查体的事情发生.
三,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 人员卫生档案,督促"五病"人员调离岗位,并对从业人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 理.
四,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 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
五,当观察到以下症状时,应规定暂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采取特殊 的防护措施:腹泻;手外伤,烫伤;皮肤湿疹,长疖子;咽喉疼痛;耳,眼,鼻溢液;发 热;呕吐.
六、食品从业人员应坚持做到"四勤"。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 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禁止长发、长胡须、长指甲、 戴手饰、涂指甲油、不穿洁净工作衣帽上岗和上岗期间抽烟、吃零食 以及做与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无关的事情。
七、对食品从业人员实行德、能、勤、纪综合考核,具优者给予表扬 或奖励;对综合考核成绩欠佳者进行批评教育使其改正;对不改者劝 其离岗或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八、 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和健康管理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档案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更好地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维护广大职业人群的身体健康,保证健 康监护档案和职业病诊断档案资料的连续性和完整性,更好地为我厂员工服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及《职 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制定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二、档案资料的归档范围:
1. 健康监护档案内容 (1)健康监护档案册。 (2)职业健康体检结果报告。 (3)健康体检综合分析报告。 (4)职业健康体检复查人员名单及复查结果报告。 (5)职业病观察对象和职业禁忌症处理意见书。 (6)丛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 害接触史;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 情况;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2. 职业病诊断档案 管理部应建立职业病诊断档案并永久保存,档案内容应当包括: (1)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2)职业病诊断过程记录 (3)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的诊断用所有资料; (4)临床检查与实验室检验等结果报告单; (5)现场调查笔录及分析评价报告。
三、借阅: 1. 各有关部门、单位到管理部查阅档案资料者,须持单位介绍信或征得管 理部主管领导同意,并履行登记手续,对所查内容、利用目的作详细登记。 2. 管理部为所需借、调资料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复印材料。 3. 档案原始材料原则上不外借,特殊情况需外借的,须经主管领导批准方 可。 4. 借阅档案材料必须履行登记、签字手续,一般情况下,外借期限不超过 一周。 5. 对借阅的档案资料,必须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不得在档案资料上标记、 涂改或撕页、拆卷等。归还时档案人员要进行检查,保证档案完整无损。
四、保管: 1. 档案室切实做好七防,即防潮、防虫、防火、防盗、防尘、防鼠、防晒。 2. 档案室严禁吸烟及存放易爆、易燃等易于导致火灾的危险品。 3. 档案室要保持清洁卫生,档案资料摆放整齐,便于资料的管理和使用。 4. 档案管理人员要熟悉业务,准确、及时地为使用者提供方便服务。 5. 对所保管的档案资料,要经常查看,发现破损和字迹不清的,要及时进 行修补、复制,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 6. 档案室严禁无关人员随意进入。

㈣ 食品经营户(个体)不建立食品台账如何处罚

经营者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应以追本溯源为目的,因此该制度的规定事项,尤其是台账填写方法、检验办法等都应当以此为核心,做到食品进货渠道规范,台账记载清楚,食品质量有据可查。对于个体食品经营户,并没有针对台帐的处罚措施,但是如果不建立台帐,在所经营的食品中检查出问题,例如假冒伪劣产品等,那么由此个体经营者自己承担,如果有台账,则可以追溯到生产商或者批发商。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在产品集中交易场所销售自制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比照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的规定,履行建立产品销售台账的义务。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
因此,销售食品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填写并管理好进货台账;工商机关在食品安全监管或者日常巡查中,应当注意检查和督促从事食品销售的个体工商户规范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进货台账制度。

㈤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什么保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

第二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法律、法规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有效期为3年。

第二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生产经营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相关许可。

第二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并建立培训档案。

第二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法律规定记录的事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进货或者销售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五条实行集中统一采购原料的集团性食品生产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进货查验记录;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

第二十六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验收、生产过程安全管理、贮存管理、设备管理、不合格产品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断完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保证食品安全。

第二十七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出厂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一)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

(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

(三)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

(四)运输、交付控制。

食品生产过程中有不符合控制要求情形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整改措施。

第二十八条食品生产企业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进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外,还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九条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食品,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三十条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手段,记录食品安全法和本条例要求记录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确保所购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第三十二条餐饮服务提供企业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

第三十三条对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生产者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况,以及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㈥ 有没有《食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是的。有这样的规范。
江苏省散装食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苏食药监规〔2014〕2号)

第一条 为加强散装食品销售的卫生和质量管理,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在江苏省境内,依法取得散装食品经营许可的经营者适用本规范。
经营者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对散装食品的采购、贮存、销售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承担散装食品质量安全责任。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散装食品是指无预包装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
第四条 经营者应设有与散装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距离开放式厕所、污水池、垃圾场(站)等污染物较为集中的有碍食品卫生的场所直线距离25m以上,并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之外;
(二)按照“生熟分开”的原则设定散装食品贮存、销售的专区,并与办公、生活等场所分离,防止交叉污染。
第五条 经营者应当配备下列设备:
(一)具有与散装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清洗、消毒、照明、温控等设施,并具备防尘、防蝇、防虫、防鼠、防霉、防腐等保证生产经营场所卫生条件的设施;
(二)接触散装食品的各种设备、工具、容器等应由安全、卫生、无毒且可承受重复清洗和消毒、符合卫生标准的材料制造;
(三)接触直接入口与非直接入口散装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应能明显区分;
(四)销售冷藏、冷冻或热藏散装食品的,应配备冷藏、冷冻或热藏设备(冰箱、冰柜、冷库、加热柜等),冷藏、冷冻或热藏设备应在显著位置显示温度,或配有非玻璃温度计;
(五)销售直接入口和不需清洗即可加工的散装食品应设有更衣、盥洗、消毒设施。
第六条 经营者应根据本规范制定和实施保证散装食品安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制度内容应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方面:
(一)进货查验管理;
(二)场所环境卫生管理;
(三)设施设备卫生管理;
(四)清洗消毒管理;
(五)人员卫生管理;
(六)人员培训管理;
(七)食品质量管理;
(八)消费者投诉管理。
第七条 经营者应组织从业人员(包括新临时工作人员)在岗前取得健康证明,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散装食品销售。
经营者应建立每日晨检制度,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人员,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八条 经营者应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知识和技能培训;
(二)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检查食品经营过程的安全状况并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开展食品检验,对检验工作进行管理;
(五)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督促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者调离相关岗位;
(六)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档案;
(七)接受和配合食品监督机构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八)督促做好不符合要求食品的处置;
(九)与保证食品安全有关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九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年度培训计划,对从业人员实行岗前和年度培训,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及技能、质量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等,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40小时,并建立培训档案。培训档案中应当记录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及接受培训的人员与考核结果等相关内容。
第十条 经营者应当选取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供应商,并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双方质量责任;
(二)供货单位应当主动提供符合规定的资料且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三)食品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等有关要求,并提供相关合格证明;
(四)食品的运输质量保证及责任;
(五)合同的有效期限。
第十一条 经营者进购散装食品时,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加盖有供货方印章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合格证明等文件复印件,必要时对供货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索取记载上述信息的进货凭证。
相关凭证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二条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的连锁经营者,可由连锁经营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总部统一配送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出具配送单据,载明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配送日期等内容。
各连锁经营者自行采购的散装食品,应按照第十一条规定履行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
第十三条 从事散装食品批发的经营者应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销售凭证。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购入下列散装食品:
(一)食品出现污染、腐败、变质等问题;
(二)标签脱落、涂改、字迹模糊不清或者标识内容与实物不符;
(三)已超过保质期;
(四)其他异常情况。
第十五条 经营者应按照散装食品标签标识上注明的贮存、运输条件或相关食品安全标准贮存、运输散装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散装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
不得将散装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和贮存。
第十六条 经营者贮存或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或销售的显著位置标明散装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保存条件等内容。
第十七条 经营者销售的直接入口食品和不需清洗即可加工的散装食品,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食品应由专人负责销售,并为消费者提供分拣及包装服务;
(二)销售人员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戴口罩,头发不得外露,手部应保持清洁,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戴饰物;
(三)销售的食品应有防尘材料遮盖,设置隔离设施以确保食品不能被消费者直接触及,并具有禁止消费者触摸的标志;
(四)直接接触食品的销售工具应每日进行清洗、消毒,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容器应定期消毒,保证食品不被污染;
(五)经营者应提供给消费者符合卫生要求的小包装,标明散装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
第十八条 经营者按照相关规定对食品进行重新包装的,应设置专用的操作间,操作间的设置符合以下要求:
(一)应相对独立,有明显标识与其他场所区分;
(二)配备与所分装食品相适应的清洗、消毒、温控等设施;
(三)设有食品贮存、存放和从业人员更衣等场所或设施,并与办公、生活等场所分离。
第十九条 重新包装的散装食品,其标签应按原生产者的产品标识真实标注,标明以下内容:食品名称、生产日期、包装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保存条件等内容。
第二十条 经营者应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销售散装食品,对不同生产日期的食品分区销售,并分别设置标签。如将不同生产日期的食品混装销售,应在标签上标注最早的生产日期和最短的保质期限。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应如实记录销售过程关键项目,具体做到以下要求:
(一)人员健康状况、培训情况、进货验收、清洗消毒、食品安全检查情况、检验结果及投诉情况、处理结果、发现问题后采取的措施等均应详细记录;
(二)各项记录均应有执行人员和检查人员的签名;
(三)有关记录至少应保存2年。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应具备与经营的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检验能力,加强散装食品的质量安全检验,具体做到以下要求:
(一)连锁经营的总部应建立检测室,配备快检仪器,鼓励有条件的经营者建立食品检验机构,对采购的原料和各门店经营的食品质量进行检验;
(二)有条件的经营者应配备食品快检等设备,对食品质量进行检验;
(三)不具备检验能力的经营者可委托相关机构进行检验。
第二十三条 食品市场的开办者应加强市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市场内部管理制度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三)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内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状况等信息。鼓励有条件的,实行计算机管理;
(四)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
(五)建立和完善食品经营管理制度,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培训;
(六)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置食品信息公示媒介,及时公布市场内或行政机关公布的相关食品信息;
(七)对食品经营者不具备与所经营食品相应的经营环境和条件的,暂停或取消其入场经营资格;
(八)有专门的投诉受理机构,负责受理解决投诉纠纷;
(九)对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要及时制止,并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食品监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应经常检查相关记录,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督促有关人员采取措施;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食品监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 不合格散装食品处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立即停止销售或使用,待售食品应立即撤下货架,销毁或暂存在不符要求食品集中存放区域;
(二)需销毁处理的,应采取就地拆除包装或捣毁、染色等方式处理,以破坏其原有形态;
(三)销毁应由专人负责,并有专门记录;
(四)属于应予召回的食品,应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实施召回;
(五)不得将超过保质期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品再次加工制作后销售,回收后的食品不得加工后再次使用。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应认真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具体做到以下要求:
(一)在营业场所公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电话;
(二)对消费者提出的投诉,应立即核实,妥善处理,并且留有记录;
(三)接到消费者投诉食品感官异常或可疑变质时,应及时核实该食品,如有异常,应及时排查原因、消除风险,并对同类食品进行检查。
第二十七条 新鲜果蔬、需清洗后加工的原粮、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可暂参照本规范进行管理。
http://hqjt.usts.e.cn/2013yfzx/onews.asp?id=675

㈦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哪些内容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乳制品销售者应当建立乳制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供货者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业主名称、联系方式、许可证号、许可证有效日期、营业执照注册号、营业执照有效日期,乳制品的名称、供货者名称、质量检验合格报告编号、规格、数量、批次或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时间等内容。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食用农产品的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实行加盟连锁、统一配送的食品销售经营者,可由总部统一索验相关证票,进行查验记录;各连锁销售者可凭总部“电子台账”、出具的索证索票证明和统一配送单存档替代索证索票档案和进货查验记录。

第三十九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
(二)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三)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
(四)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
(五)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六)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七)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㈧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什么制度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的制度可以分为20个。
一、食品原辅料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安全法》)
1、进货查验制度
进货查验制度是指食品生产者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采购时,对购进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质量状况进行检查,对经检查确认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方可予以购进的进货质量保证制度。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添加剂、相关产品是关系食品安全的源头。采购的这些物料品质、来源、安全状况如何,直接决定了其生产的食品是否安全。食品生产者在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如同批次产品检验合格证明、产品生产许可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进口卫生证书等。对于不能提供证明文件的物料,食品生产者不得采购。
2、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查验记录制度是食品生产企业建立追溯体系的具体手段,一方面有利于食品可追溯,确保监管链条不断,另一方面也可以保护生产经营企业自身的权益。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记录相关信息。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具体包括采购索证方面、进货验收方面和台账记录方面。一、采购索证方面。食品生产企业采购时,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或市场采购,索取销售者或者市场管理者出具的购物凭证并留存备查,要查验证件,以备溯源。二、进货验收方面。食品生产企业应有专人负责验收。原则上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对不符合标准的食品不得采购。三、在台账记录方面。食品生产企业应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供货者及其联络方式等内容。
二、食品原辅料的运输和贮存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
根据食品的特点和卫生需要选择适宜的贮存和运输条件,必要时应配备保温、冷藏、保鲜等设施。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或有异味的物品一同贮存运输。应建立和执行适当的仓储制度,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器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降低食品污染的风险。贮存和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日光直射、雨淋、显著的温湿度变化和剧烈撞击等,防止食品受到不良影响。
三、食品生产过程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1、原料控制制度
食品原料的采购、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是食品安全的关键环节。有效的管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等物料的采购和使用,确保原料合格是保证最终食品产品安全的先决条件。食品生产企业按照要求采购原料,根据企业自身的监控重点采取适当措施保证原料合格。
2、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制度
在生产工序上,应当按照生产工艺的次序和产品的特点,分开设置,分在操作,防止交叉污染;生产设施、设备要清洗、消毒;贮存、包装时应当注意环境卫生以及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卫生安全,防止污染食品等。在贮存物料时,应依照物料的特性分类存放,对温度、湿度等要求的物料,应配置必要的设备设施。物料的贮存仓库应由专人管理,并制定有效的防潮、防虫害、清洁卫生等管理措施,及时清理过期或变质的物料,超过保质期的物料不得用于生产。
3、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制度
检验是验证食品生产过程管理措施有效性、确保食品安全的重要手段。通过检验,企业可及时了解食品生产安全控制措施上存在的问题,及时排查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企业应妥善保存记录,以备查询。
4、运输和交付控制制度
食品运输、交付也是食品流通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对控制运输和交付过程中的风险制定相应的措施。要求运输工具、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根据食品种类不同特殊要求保证相应的温度和湿度,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等。交付是生产者最终保障食品安全的控制阶段,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交付过程中做好防护措施、台账记录等。
四、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的使用制度(《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
采购食品添加剂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食品添加剂必须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运输食品添加剂的工具和容器应保持清洁、维护良好,并能提供必要的保护,避免污染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的贮藏应有专人管理,定期检查质量和卫生情况,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仓库出货顺序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必要时应根据食品添加剂的特性确定出货顺序。
五、防止化学污染和异物污染的管理制度(《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
1、防止化学污染的管理制度
应建立防止化学污染的管理制度,分析可能的污染源和污染途径,制定适当的控制计划和控制程序。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的使用制度,按照GB 2760的要求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加工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非食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设备上可能直接或间接接触食品的活动部件若需润滑,应当使用食用油脂或能保证食品安全要求的其他油脂。建立清洁剂、消毒剂等化学品的使用制度。除清洁消毒必需和工艺需要,不应在生产场所使用和存放可能污染食品的化学制剂。食品添加剂、清洁剂、消毒剂等均应采用适宜的容器妥善保存,且应明显标示、分类贮存;领用时应准确计量、作好使用记录。应当关注食品在加工过程中可能产生有害物质的情况,鼓励采取有效措施减低其风险。
2、防止异物污染的管理制度
应建立防止异物污染的管理制度,分析可能的污染源和污染途径,并制定相应的控制计划和控制程序。应通过采取设备维护、卫生管理、现场管理、外来人员管理及加工过程监督等措施,最大程度地降低食品受到玻璃、金属、塑胶等异物污染的风险。应采取设置筛网、捕集器、磁铁、金属检查器等有效措施降低金属或其他异物污染食品的风险。当进行现场维修、维护及施工等工作时,应采取适当措施避免异物、异味、碎屑等污染食品。
六、食品的贮存管理制度(仓库管理制度、仓储制度)(《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
仓储设施应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的数量、贮存要求相适应的仓储设施。仓库应以无毒、坚固的材料建成;仓库地面应平整,便于通风换气。仓库的设计应能易于维护和清洁,防止虫害藏匿,并应有防止虫害侵入的装置。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应依据性质的不同分设贮存场所、或分区域码放,并有明确标识,防止交叉污染。必要时仓库应设有温、湿度控制设施。贮存物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以利于空气流通及物品搬运。清洁剂、消毒剂、杀虫剂、润滑剂、燃料等物质应分别安全包装,明确标识,并应与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分隔放置。
七、不合格品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原料检验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品由收购检验人员根据合同规定的相应技术标准和补充要求作出评审,做好记录,不合格原料不予收购。产品生产过程中不合格品判定由生产技术人员根据标准作出评审,做好质量记录,并通知质管科。现场不合格由负责人前往用户现场,对标有本厂标识的成品进行调查、评审、记录,并写出书面报告。原料收购检验时发现的不合格品,一律拒收。储存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品,由负责人作出标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品,由负责人根据技术规程规定作出相应标识,有条件时,应与合格品隔离。不符合规定检验标准的产品,不允许包装入库。生产过程中,结于标准允许返工的不合格品,生产人员应按相应标准和技术规程的操作工艺,予以返工,并经检验员重新验证合格后方可放行。对已判定不合格的成品或经返工仍不合格的产品另行堆放,并做好标识。原料/成品储存过程中发生的不合格品,由负责人进行处置。
八、食品出厂检验制度(含产品留样制度)(《食品安全法》)
1、出厂检验制度
出厂检验,是指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对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进行检验,是生产活动中的最后一道工序。企业通过对出厂食品进行检验,及时发现不合格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防止流入社会,损害消费者健康。同时也可以及时了解食品安全控制措施上存在的问题,及时排查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者既是对消费者健康的负责,也是对食品生产企业自身的品牌和信誉负责。
2、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可以及时发现没有食品检验合格证的不合格食品,或者虽有检验合格证但安全状况有显著问题的食品,防止将不合格食品作为合格食品上市销售,损害公众身体健康。另外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也是是食品召回制度的基础和前提,当发现食品出现问题时,通过查找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实施食品召回。最后当食品生产企业日后如果与购货者因为食品安全、质量等发生法律纠纷,食品出厂检验记录是重要证据。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食品生产企业不得凭空捏造、涂改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其应如实记录出厂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
九、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有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义务。为了降低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危险,从源头上消除事故隐患,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尽早发现,将事故危害控制在可控范围。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有义务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确定食品安全事故易发点、薄弱环节,明确科学、完备的防范措施;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的控制措施、报告义务等。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产品召回制度。当发现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存在其他不适于食用的情况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对被召回的食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应采取能保证食品安全、且便于重新销售时向消费者明示的补救措施。应合理划分记录生产批次,采用产品批号等方式进行标识,便于产品追溯。
十、食品加工人员和食品生产卫生管理制度(《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
应制定食品加工人员和食品生产卫生管理制度以及相应的考核标准,明确岗位职责,实行岗位责任制。应根据食品的特点以及生产、贮存过程的卫生要求,建立对保证食品安全具有显著意义的关键控制环节的监控制度,良好实施并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十一、针对生产环境、设备及设施等的卫生监控制度(《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
应制定针对生产环境、设备及设施等的卫生监控制度,确立内部监控的范围、对象和频率。记录并存档监控结果,定期对执行情况和效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1、生产环境
应考虑环境给食品生产带来的潜在污染风险,并采取适当的措施将其降至最低水平。厂区应合理布局,各功能区域划分明显,并有适当的分离或分隔措施,防止交叉污染。厂区内的道路应铺设混凝土、沥青、或者其他硬质材料;空地应采取必要措施,如铺设水泥、地砖或铺设草坪等方式,保持环境清洁,防止正常天气下扬尘和积水等现象的发生。厂区绿化应与生产车间保持适当距离,植被应定期维护,以防止虫害的孳生。厂区应有适当的排水系统。宿舍、食堂、职工娱乐设施等生活区应与生产区保持适当距离或分隔。
2、设备设施
厂房内各项设施应保持清洁,出现问题及时维修或更新;厂房地面、屋顶、天花板及墙壁有破损时,应及时修补。生产、包装、贮存等设备及工器具、生产用管道、裸露食品接触表面等应定期清洁消毒。
十二、废弃物存放和清除制度(《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
应制定废弃物存放和清除制度,有特殊要求的废弃物其处理方式应符合有关规定。废弃物应定期清除;易腐败的废弃物应尽快清除;必要时应及时清除废弃物。车间外废弃物放置场所应与食品加工场所隔离防止污染;应防止不良气味或有害有毒气体溢出;应防止虫害孽生。应配备设计合理、防止渗漏、易于清洁的存放废弃物的专用设施;车间内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容器应标识清晰。必要时应在适当地点设置废弃物临时存放设施,并依废弃物特性分类存放。
十三、工作服的清洗保洁制度(《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
进入作业区域应穿着工作服。应根据食品的特点及生产工艺的要求配备专用工作服,如衣、裤、鞋靴、帽和发网等,必要时还可配备口罩、围裙、套袖、手套等。应制定工作服的清洗保洁制度,必要时应及时更换;生产中应注意保持工作服干净完好。工作服的设计、选材和制作应适应不同作业区的要求,降低交叉污染食品的风险;应合理选择工作服口袋的位置、使用的连接扣件等,降低内容物或扣件掉落污染食品的风险。
十四、清洁消毒制度(包括清洁剂、消毒剂等化学品的使用;以及清洁消毒用具管理等)《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
应建立清洁消毒制度和清洁消毒用具管理制度。清洁消毒前后的设备和工器具应分开放置妥善保管,避免交叉污染。应配备足够的食品、工器具和设备的专用清洁设施,必要时应配备适宜的消毒设施。应采取措施避免清洁、消毒工器具带来的交叉污染。
十五、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包括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管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
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主要是为了防止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因其所患疾病污染食品。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直接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健康。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很容易受到病原体的污染,从而成为食源性疾病,特别是肠道传染疾病的媒介。如果这些人患有传染病或者是带菌者,就容易通过被污染的食品造成传染病传播和流行,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威胁。因此食品从业人员除应做好个人卫生外,食品生产经营者还要加强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
应建立并执行食品加工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加工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上岗前应接受卫生培训。食品加工人员如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或有明显皮肤损伤未愈合的,应当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十六、食品生产相关岗位培训制度(《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
应建立食品生产相关岗位的培训制度,对食品加工人员以及相关岗位的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应通过培训促进各岗位从业人员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执行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意识和责任,提高相应的知识水平。应根据食品生产不同岗位的实际需求,制定和实施食品安全年度培训计划并进行考核,做好培训记录。当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更新时,应及时开展培训。应定期审核和修订培训计划,评估培训效果,并进行常规检查,以确保培训计划的有效实施。
十七、设备管理制度(涵盖设备保养和维修等)(《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应建立设备保养和维修制度,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定期检修,及时记录。与原料、半成品、成品接触的设备与用具,应使用无毒、无味、抗腐蚀、不易脱落的材料制作,并应易于清洁和保养。设备、工器具等与食品接触的表面应使用光滑、无吸收性、易于清洁保养和消毒的材料制成,在正常生产条件下不会与食品、清洁剂和消毒剂发生反应,并应保持完好无损。所有生产设备应从设计和结构上避免零件、金属碎屑、润滑油、或其他污染因素混入食品,并应易于清洁消毒、易于检查和维护。设备应不留空隙地固定在墙壁或地板上,或在安装时与地面和墙壁间保留足够空间,以便清洁和维护。
十八、检验室管理制度(《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
应通过自行检验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原料和产品进行检验,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自行检验应具备与所检项目适应的检验室和检验能力;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人员按规定的检验方法检验;检验仪器设备应按期检定。检验室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妥善保存各项检验的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应建立产品留样制度,及时保留样品。应综合考虑产品特性、工艺特点、原料控制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检验项目和检验频次以有效验证生产过程中的控制措施。净含量、感官要求以及其他容易受生产过程影响而变化的检验项目的检验频次应大于其他检验项目。同一品种不同包装的产品,不受包装规格和包装形式影响的检验项目可以一并检验。
十九、记录制度(《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
应建立记录制度,对食品生产中采购、加工、贮存、检验、销售等环节详细记录。记录内容应完整、真实,确保对产品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应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应如实记录食品的加工过程(包括工艺参数、环境监测等)、产品贮存情况及产品的检验批号、检验日期、检验人员、检验方法、检验结果等内容。应如实记录出厂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检验合格单、销售日期等内容。应如实记录发生召回的食品名称、批次、规格、数量、发生召回的原因及后续整改方案等内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由记录和审核人员复核签名,记录内容应完整。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应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对客户提出的书面或口头意见、投诉,企业相关管理部门应作记录并查找原因,妥善处理。
二十、文件管理制度(《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
应建立文件的管理制度,对文件进行有效管理,确保各相关场所使用的文件均为有效版本。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手段(如电子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记录和文件管理。

㈨ 经营者在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在经营中应注意哪些食品安全问题答卷呢,懂的回答下吧

一、 对内注意事项
1. 食品经营业户在经营期间应亮照经营,包括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从事香烟零售的业户还需悬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的业户及其雇工在从事经营期间应佩戴健康证。另外,新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对乳制品经营业户有已经在经营范围上有“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或“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明示,食品流通许可证没有这方面表述的业户应及时更换新的食品流通许可证。
2. 食品经营业户要在店堂内部醒目位置张贴食品经营的六项制度,即卫生管理和仓库保洁制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退市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食品检查、存储、运输制度,食品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以及乳品经营者承诺书,并严格按照制度的内容从事食品经营。
3. 保证食品经营场所符合相关标准,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做好不同种类商品之间的划行归类工作,食品与日用品、熟食与生冷食品不可混放,应保持一定的距离。
4. 食品经营业户要时常检查食品的保质期,有条件的业户需要在经营场所要设立过期食品下架区,条件有限的业户应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立过期食品下架箱,及时做好过期食品的下架工作。
5. 经营可直接入口散装食品的业户,在保证个人卫生的前提下要做好“三戴两防”工作,即个人戴好帽子、口罩和手套,食品要采取防尘、防尘的必要措施,同时要在散装食品销售区设置“禁止消费者触摸”的警示语。
二、 对外注意事项
1. 食品经营业户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即“索证索票”制度:索证主要包括三种证件,是经营业户在采购食品时索要并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卫生许可证以及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一般指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索票 就是想供货者所要销售发票或收据(格式票据,非“打白条”),票据上须有供货者的签章。
食品经营业户应当 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每次进货后需要在台帐上如实登记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商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信息。同时,将当月的进货单据收集整理并粘贴在一起形成进货台帐。
三证、进货查验记录、进货台帐等要保证其真实性,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注:经营散装食用油的业户必须索要该批次的质量检验合格报告;乳制品经营业户在做好上述工作的前提下,还要额外对“流通环节乳制品经营者进货台帐登记表”和“流通环节乳制品经营者查验和记录供货者资质情况登记表”做好详细的登记。
2. 散装食品与散装食用油应明示销售,经营者要在散装食品或散装食用油的容器和外包装上表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必要的信息。
3. 食品经营业户应与工商部门保持沟通和联系,要配合工商执法人员的市场巡查工作。发现食品存在严重的质量或缺陷,应及时上报工商部门,并配合相关部门对问题食品的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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