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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批发企业质量等级划分

发布时间: 2021-07-16 21:03:00

㈠ 《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划分通则》的内容是什么,在哪里可以下载

《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划分通则》摘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企业的质量信用等级的划分要求和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对企业的质量信用进行等级分类和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000-2008 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idt ISO 9000:2005) GB/T 22116—2008 企业信用等级表示方法 GB/T 22117—2008 信用 基本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GB/T 22117—2008和GB/T 19000—2000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质量信用 quality credit 取得并保持对其质量信任的能力。 注:这种能力由企业在遵守质量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标准以及兑现质量承诺(或履行质量约定)的基础上,提供产品在生命周期内满足顾客的需求或期望来实现。 3.2 质量信用风险 quality credit risk 因质量信用问题导致顾客潜在损失的可能性。 注:因违反质量相关法律法规、未执行标准、没有兑现质量承诺(或履行质量约定),或提供的产品未能满足顾客的需求或期望,导致顾客潜在损失的可能性。 3.3 质量信用等级 quality credit grade 反映质量信用风险的程度。 4 总则 4.1 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分类及表示 企业质量信用等级依据质量信用程度,按照GB/T 22116—2008 4.1的规定,从高到低分为A、B、C、D四等,每等可进一步细分为级。在同一等中的每级差别,用字母的数量来区分,最多使用三个。字母数量越多,表示质量信用程度越高(质量信用风险越低)。例如A等可细分为AAA级、AA级和A级。 4.2 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划分时考虑的方面 4.2.1 企业质量信用等级的划分应依据一定时期内企业在质量信用方面表现出来的主观愿望、产品质量保障能力及其表现结果等情况来确定。 注:“一定时期”所表示的具体时间,根据企业所在的行业特点和产品寿命周期的长短、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定。 4.2.2 企业质量信用等级细分时,除依据上述因素外还应遵循以下原则: a)在该等级基本要求的基础上,逐次增强某些要求的程度,但级差宜均衡; b)在该等级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增加其它的相关要求。在对企业质量信用A等进行细分时,宜考虑企业的技术进步、创新和发展的因素。 5 A等企业质量信用划分要求 质量信用A等企业应在一定时期内质量信用风险很小,具有维持高水平质量信用的主观意愿、产品质量保障能力,在一定时期内无质量信用不良行为记录,并满足下列要求: a)遵守质量相关法律法规,满足法定资质、行政许可、强制性标准和强制性认证等方面要求。一定时期内: ——无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记录; ——无质量违法、违规记录; ——无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行为记录; ——无质量虚假宣传行为记录; ——无违背质量承诺的行为记录。 b)重视质量信用的管理工作,将提高质量信用水平纳入其管理理念和目标中,能够通过质量信用的有效管理实现质量信用水平的持续改进。 c)按照标准或合同要求提供产品,质量稳定、信誉高,近期无因质量问题导致的索赔和退货,一定时期内无质量事故。 注1:“近期”表示的具体时间可根据产品和行业特点、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 注2:质量事故指由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包括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不良社会影响等在内的意外事件。根据造成损失大小或危害程度不同,质量事故可分为一般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 d)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能够跟踪、监测产品的质量状况;重视质量信用保障能力建设,人力、财力、设备设施等资源充分;技术先进且成熟度高;具有较强的质量风险控制和应急能力,必要时能够提供产品质量担保;能够及时处理顾客投诉。 e)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在金融、税务、商务和环保等方面无不良信用记录;关注顾客价值,顾客满意度处于行业领先水平。 6 B等企业质量信用划分要求 质量信用B等企业应在一定时期内质量信用风险较小,具有维持其质量信用水平的主观意愿、产品质量保障能力,近期无质量信用不良行为记录,并满足下列要求: a)遵守质量相关法律法规,满足法定资质、行政许可、强制性标准和强制性认证等方面要求。近期: ——无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记录; ——无质量违法、违规记录; ——无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行为记录; ——无质量虚假宣传行为记录; ——无违背质量承诺的行为记录。 b)重视质量信用的管理,具有能够兑现其质量信用承诺的能力。 c)按照标准或合同要求提供产品,质量稳定,近期内无质量事故。 d)质量管理体系较健全;重视质量信用保障能力建设,人力、财力、设备设施等资源较充分;技术成熟度较高;具有一定的质量风险控制和应急能力;能够及时处理顾客投诉,解决因质量问题导致的索赔和退货。 e)能够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在金融、税务、商务和环保等方面无不良信用记录;顾客满意度不低于行业的平均水平。 7 C等企业质量信用划分依据 质量信用C等企业是在一定时期内质量信用风险较大,维持其质量信用水平的主观意愿不强、产品质量不稳定、保障能力较低,在近期内存在质量信用相关不良行为记录,但未出现严重质量失信事件,也未因质量失信行为造成重大人身危害、经济损失或社会不良影响。 当企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时,可划分为质量信用C等企业: a)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企业、实施强制性标准和强制性认证的产品,未满足行政许可、强制标准或强制认证的要求,但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整改达到要求。 b)近期内存在质量违法、违规记录,但未造成重大人身危害或经济损失。 c)产品质量不稳定, 产品质量低于企业明示或承诺标准。在近期内存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监督检查不合格记录。 d)在产品质量上存在虚假宣传行为,但未造成重大人身危害或经济损失。 e)未能及时解决因企业责任而引起的质量投诉,索赔和退货,发生过因质量问题而导致的一般事故。 8 D等企业质量信用划分依据 质量信用D等企业是在一定时期内质量信用风险很大,企业违法生产经营,且给社会和(或)顾客造成重大人身危害、经济损失或社会不良影响。 当企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时,可划分为质量信用D等企业: a)企业法定资质失效。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企业、实施强制性认证的产品,未满足行政许可或强制认证的要求,且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仍未达到要求。 b)有严重质量违法、违规行为,且被吊销行政许可、吊销营业执照或移送司法机关。 c)产品无标准生产,近期屡次、大量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连续受到执法监督处罚或连续发生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的情况。 d)近期屡次进行产品质量的虚假宣传,给社会和(或)顾客造成重大人身危害或经济损失。 e)近期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连续发生质量事故,给社会和(或)顾客造成重大人身危害或经济损失。

食品一般分为三个等级从高到低分别是

从高到低分别是: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食品。

㈢ 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分为几个等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分为A级风险、B级风险、C级风险、D级风险四个等级,相对应每年至少监督检查的次数分别为1次、1—2次、2—3次、3—4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风险分析为基础,结合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类别、经营业态及生产经营规模、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监督管理记录情况,按照风险评价指标,划分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并结合当地监管资源和监管能力,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的不同程度的监督管理。

(3)食品批发企业质量等级划分扩展阅读

我国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众多,监管人员相对不足,产品种类多、监管主体多、风险隐患多及监管资源有限的矛盾仍很突出,且监管工作中还存在有平均用力、不分主次等现象,使监管工作缺少靶向性和精准度,监管的科学性不高、效能低下的问题还较普遍。

正是基于这些问题,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成立之初,即确立提出了“以问题为导向”的基于风险管理的食品安全监管思路,推行基于风险管理的分级分类监管模式,并在借鉴国内外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订了本《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

㈣ 食品卫生等级是怎么划分的,每个等级代表啥

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是指借鉴国外食品安全监管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风险度和信誉度量化评价和分级,确定监管重点,对高风险、低信誉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管的科学监管模式。

食品卫生信誉度分级 卫生许可 审查结论 经常性卫生监督审查结论

风险度分级 监督类别

A 良好 良好 低度 简化监督

B良好 一般 中度

一般 良好 中度 常规监督

C 一般 一般 高度 强化监督

D良好或一般 差 极高 不予验证或停业

差 差 极高 不予许可

(4)食品批发企业质量等级划分扩展阅读:

主要内容

(一) 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风险性水平和信誉度确定监管重点。

企业风险性水平和信誉度决定食品卫生水平,分级管理充分考虑了企业自身的因素,对达到良好等级的企业实行以自身管理为主的方式,卫生行政部门将集中卫生监督资源,把监管的重点放在存在问题较多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二)对监督项目进行量化,加强关键环节的重点控制

监督量化是在原有监督项目的基础上,对监督事项进行量化监督项目做出降级处理的生产经营单位要限期改进,其生产、质量负责人应重新参加岗位的卫生知识培训。

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

㈤ 产品质量证明书中的质量等级具体是怎么分的

产品质量证明书是由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检测部门出具的,同时该生产企业的检测实验室应当取得相关部门的认定,产品质量证明书一般没有固定的格式,根据产品、材料的不同体现其检测性能参数等即可,需要单位盖检测专用章.

产品质量等级标准分类
一、国际标准
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产品的质量表现为不同的特性,对这些特性的评价会因为人们掌握的尺度不同而有所差异。为了避免主观因素影响,在生产、检验以及评价产品质量时,需要有一个基本的依据、统一的尺度,这就是产品的质量标准。
产品的质量标准是根据产品生产的技术要求,将产品的主要的内在质量和外观质量从数量上加以规定,即对一些主要的技术参数所作的统一规定。它是衡量产品质量高低的基本依据,也是企业生产产品的统一标准。我国采用的产品质量标准有:
是指某些国际组织,如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等规定的质量标准,也可以是某些有较大影响的公司规定的并被国际组织所承认的质量标准。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是我国当前的一项重要技术经济政策,但不能错误地把某些产品进口检验时取得的技术参数作为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这些参数只是分析产品质量的参考资料。
二、国家标准
是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使用的产品质量标准,主要针对某些重要产品而制定的。
部颁标准(行业标准),是指在全国的某一行业内统一使用的产品质量标准。
是企业自主制定,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或标准局审批发布后使用的标准。一切正式批量生产的产品,凡是没有国家标准、部颁标准的,都必须制定企业标准。企业可以制定高于国家标准、部颁标准的产品质量标准,也可以直接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
三、企业标准
但企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部颁标准相抵触。
把产品实际达到的质量水平与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比较,凡是符合或超过标准的产品称为合格品,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称为不合格品。合格品中按其符合质量标准的程度不同,又分为一等品,二等品等等。不合格品中包括次品和废品。

㈥ 食品 质量等级 一级品 是不是最高

现在没有一级,二级的~
我国现行食品质量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
最高为国家级标准!

㈦ 食品生产风险等级分为几个等级

昨天,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了《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今后我国食品生产经营将按照风险进行分级管理,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分为A级风险、B级风险、C级风险、D级风险四个等级。
今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以风险分析为基础,结合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类别、经营业态及生产经营规模、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监督管理记录情况,划分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并结合当地监管资源和监管能力,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的不同程度的监督管理。
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分为A级风险、B级风险、C级风险、D级风险四个等级。分值越高,风险等级越高。风险分值之和为0-30(含)分的,为A级风险;风险分值之和为30-45(含)分的,为B级风险;风险分值之和为45-60(含)分的,为C级风险;风险分值之和为60分以上的,为D级风险。
有关专家介绍,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是国际通行做法。德国、英国、美国、加拿大、联合国粮农组织等国家和组织都建立实施了基于风险的食品监管制度,国内部分行业以及一些省份也进行了探索。
《办法》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所有获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等食品生产经营者及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的生产经营实施风险分级管理适用本《办法》。
《办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风险等级应当动态调整。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当年食品生产经营者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违法行为查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不安全食品召回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记录情况,对辖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下一年度风险等级进行动态调整。
《办法》对不同风险等级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频次做出了明确规定。对风险等级为A级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次;B级检查1-2次;C级检查2-3次;D级检查3-4次。《办法》将于2016年12月1日开始实施。

㈧ 新的食品安全法中的质量等级取消了吗

QS(食品质量安全认证)取消了,代之餐饮服务许可证,但是QS针对食品质量安全
食品安全法》明日开始实施,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堂等五大类餐饮企业以前开办必须要申办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将被取消,代之的是《餐饮服务许可证》;经营者在2009年6月1日前已经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目前,湖南省正在对相关机构职能进行调整,以应对这一新要求。

《食品安全法》确立了我国的食品安全分段监管体制,卫生、农业、质检、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各司其职,分别负责对食品生产环节、食品流通环节和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管。根据其规定,自6月1日起,卫生行政部门不再向企业颁发卫生许可证,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环节进行监管,并用《餐饮服务许可证》取代《食品卫生许可证》。为做好换发《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近期专门下发通知,要求自6月1日起,对餐饮服务经营者申请新发、变更、延续、补发许可证的,各级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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