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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食品自己加工批发

发布时间: 2021-07-16 17:35:41

1. 想做一个小食品加工厂,应该怎样开始

要看具体生产的产品了,一般流通性质的食品厂手续比较难办,要在产品定位以后首先考虑的问题。

2. 我想自己在农村办个小型食品加工厂,可我没钱,怎么找投资人呢

没钱得有技术,比如你有什么祖传秘方、专利许可什么的,然后找有钱的人,且想投资赚钱的人咯。
办食品加工厂最重要的就是办卫生许可证,QS认证,其他税务证好办的。

3. 我想办一个小型食品批发加工厂,自己家做,手工制作。需要办理那些手续。需要多少钱。

打电话咨询,问清楚了在去办,别让人给黑了

4. 我想开个小的食品加工厂

你找个代加工的工厂,自己注册一个商标不是更方便吗

5. 小型食品加工厂需要什么

如果是规模很小的那种家庭式的小作坊类型的,比如在自己家里煮烧肉或者做糕点等等,应该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所生产的食品可以进行批发和零售,当然你只能是进行散装销售。不可以进入大型商场或超市进行销售,也不可以像其他定型包装食品那样进行包装,因为你不符合这方面的条件。如果想要和其他定型包装食品那样进行包装销售,想要有自己的品牌,那么必须是规模化的食品厂,到质监部门办理QS,有厂房,有检验室,有检验人员,有HACCP关键控制点等相关规章制度,并且要取得所生产食品的检测合格报告后才可以进行定型包装,再进行批发销售,或进商场销售。

6. 办一个小型食品加工厂需要什么

1、首先应当去当地的卫生局办理一些要开食品加工厂的一些许可证,这些证件需要一步一步的办理好才算是完成第一步了。

2、再就是需要等待卫生局的审核,同时还要按照要求去培训,在培训中可以学习到一些制作食品的卫生知识。

3、其次就是需要准备开食品加工厂的资金,初期投入的比较大,但是还是需要观察一下市场,这样才能更好的投入。

4、再就是租开食品加工厂的场地,其实工厂的地方比较重要,只要保持空间比较合理,这样就可以了。

5、然后就是选择合适的食品加工行业,员工的人数不要太高,不然会负担很多,这样慢慢的规划下来就算慢慢步入正轨了。

(6)小食品自己加工批发扩展阅读:

注册食品加工公司所需资料:

1、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资格证明(董事会决议、章程或任命文件、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公司名称

3、注册地址(真实有效地址即可)

4、注册资本

5、股份比例

6、经理、高管谁来当任

7、三位高管银行U盾

8、申请单位在工商管理局取得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工商营业执照》(或副本)复印件一份;

7. 自己开食品加工小作坊需要什么条件

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2018年12月29日修正,其中第三十六条规定:

1、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

食品加工小作坊需要办理的证件:

1、工商营业执照

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2、健康证

到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体检并办理健康证。

3、食品流通许可证

需带上身份证及复印件、健康证、房屋产权证(或租房合同)等资料到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4、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

到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

(7)小食品自己加工批发扩展阅读:

办理食品小作坊许可证需提供的资料:

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经营者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健康证原件及复印件;

4、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周边环境图、平面布局图(图纸需打印);

5、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

6、主要食品原辅料清单;

7、保证食品小作坊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8、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

9、生活饮用水安全检测报告;

10、所加工食品的检验合格报告或者食品主要安全指标合格证明。

8. 我想开个小型食品加工厂需要准备哪些

工商税务,卫生许可,生产许可等证件,设备就是包装机和杀菌锅,打码机等等,需要根据生产的食品自行调配。具体如下:

建立小型食品加工厂,分两种情况:

1、个体户

2、公司

不管是那种情况,均需要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都是在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前提是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办理食品生产许可,需满足以下:

第十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第十一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按照以下食品类别提出: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

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对食品类别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四)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五)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8)小食品自己加工批发扩展阅读

【食品生产许可证补办与注销】

第三十二条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现有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生产场所迁出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申请变更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申请书;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四条食品生产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三十五条食品生产者申请延续食品生产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延续申请书;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延续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企业申请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的,还应当提供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自查报告。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延续申请,在该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变更或者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声明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

申请人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就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注册或者备案的生产工艺发生变化的,应当先办理注册或者备案变更手续。

第三十八条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变更许可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

但是,对因迁址等原因而进行全面现场核查的,其换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计算。对因产品有关标准、要求发生改变,国家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组织重新核查而换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其发证日期以重新批准日期为准,有效期自重新发证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九条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延续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有效期自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延续许可决定之日起计算。

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条食品生产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生产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原件。

材料符合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第四十一条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食品生产者申请注销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注销申请书;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注销食品生产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生产许可注销手续:

(一)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食品生产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食品生产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食品生产许可被注销的,许可证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第四十三条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的有关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二章和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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