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发食品商标图片大全
答:经过有关部门认定的产品标志只有“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这三种。“无公害食品”是指源于良好生态环境,按照专门的生产技术规程生产或加工,无有害物质残留或残留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符合标准规定的卫生质量指标的农产品。严格来讲,无公害是食品的一种基本要求,普通食品都应达到这一要求。“无公害食品”标志是由麦穗、对勾和无公害农产品字样组成,麦穗代表农产品,对勾表示合格,金色寓意成熟和丰收,绿色象征环保和安全。
“绿色食品”是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按照特定生产方式生产,经过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级别比“无公害食品”更高。由于与环境保护有关的事物国际上通常都冠之以“绿色”,为突出这类食品出自良好生态环境,因此定名为“绿色食品”。绿色食品标志图形由三部分构成:上方的太阳、下方的叶片和中心的蓓蕾。标志图形为正圆形,意为保护。绿标图形告诉人们绿色食品正是出自纯净、良好生态环境的安全无污染食品,象征着蓬勃的生命力。
“有机食品”可以说是食品中的“旗舰”,这一名词是从英文“organic food”直译过来的。“有机食品”指来自于有机农业生产体系,根据国际有机农业生产要求和相应标准生产、加工,并经具有资质的独立认证机构认证的一切农副产品。“有机食品”不使用任何人工合成的化肥、农药和添加剂,因此对生产环境和品质控制的要求非常严格,因此,在国内产量还
绿色食品:天然,无公害的食品。
绿色食品标志为正圆形图案,图案中的上方为太阳,下方为叶片,中心为蓓蕾,描绘了一幅明媚阳光照耀下的和谐生机,表示绿色食品是出自优良生态环境的安全无污染食品,并提醒人们必须保护环境,改善人与环境的关系,不断地创造自然界的和谐状态和蓬勃的生命力。
绿色食品标志是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正式注册的质量证明商标。该商标的专用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保护,一切假冒伪劣产品使用该标志,均属违法行为,各级工商行政部门均有权依法予以处罚。
有机食品标志的含义
有机产品标志由两个同心圆、图案以及中英文文字组成。内圆表示太阳,其中的既像青菜又像绵羊头的图案泛指自然界的动植物;外圆表示地球。整个图案采用绿色,象征着有机产品是真正无污染、符合健康要求的产品以及有机农业给人类带来了优美、清洁的生态环境。
有机食品这一名词是从英文Organic Food直译过来的,在其他语言中也有叫生态或生物食品的。这里所说的"有机"不是化学上的概念。有机食品是指来自于有机农业生产体系,根据国际有机农业生产规范生产加工、并通过独立的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认证的一切农副产品,包括粮食、蔬菜、水果、奶制品、畜禽产品、蜂蜜、水产品、调料等。除有机食品外,还有有机化妆品、纺织品、林产品、生物农药、有机肥料等,他们被统称为有机产品。
QS是英文Quality Safety(质量安全)的缩写,获得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其生产加工的食品经出厂检验合格的,在出厂销售之前,必须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包装上标注由国家统一制定的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并加印或者加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QS”
⑵ 食品商标图案大全大图
⑶ 食品商标名称大全
一:食品商标起名技巧
1、从目标市场的角度起名
食品种类丰富多样,而且深受大家的喜爱,也正因为如此客户之间的挑选多了,那么想要吸引消费者眼光,就需要满足顾客的心理需求,从字面上就让他们知道自己做需要的食品,也久自然而然的去购买,还能树立好的形象。
2、用英文或阿拉伯数字命名
商标就是一种标志,可以区分与其他商品之分,也是承担着传递品牌内涵的职责,而在国际上也享有一定的地位,被大家所认知的,所以给商标起名时可以用英文或阿拉伯数字命名,这样也会被世界各地的人们所熟知也能理解。
3、抓住核心词汇发散造词
不管你做什么行业,都会有属于这个行业的核心词或者词汇,这样能够有标志性,还能明显的知道这是一件什么样的商品,而给食品商标也是如此,既核心词汇就是食或者一些描写味道的词汇,那么就能用这些核心词汇来散发造此,更加有宣传度。
⑷ 买一个食品类的商标需要多少
1、商标购买需要什么手续
1、 共同准备的资料:商标转让人与受让人签字或盖章的商标转让申请书,转让方和受让方签字或盖章的商标转让协议一份
2、 商标购买人需要准备的材料: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自然人)复印件、个体工商户登记证,
3、 商标持有人所需要准备的材料: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自然人)复印件,商标受让人签字或盖章的商标代理委托书,商标注册证书/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商标转让流程是怎样的?
第一步:购买方挑选好中意的商标,由客服查询确定好商标法律状态,与买卖双方沟通好成交价格;
第二步:签定《委托购买商标协议书》预付定金,此时购买方提供商标受让人主体资格证明(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附加年检有效的个体户执照复印件;公司提供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第三步:公司与商标注册人签定《商标转让协议书》,持有人收到转让费定金即时办理《商标转让声明公证》,并在转让申请书以及过户所需要的全套文件上签字盖章;
第四步:公司垫付全款付清转让费给持有人,取得《商标注册证》、《商标转让声明公证书》原件,以及转让过户所需的全套材料;
第五步:公司将《商标注册证》、《商标转让声明公证》传真或扫描给买方确认无误后,买方2日内付清余款,我司将《商标注册证》、《商标转让声明公证》、《商标使用授权书》原件及转让过户所需文件快递给买方盖章或签字,购买方收到前述文件时即拥有所购商标“独占使用权”;
第六步:公司收到受让方盖章或签字的转让过户文件,即时向国家商标局上报转让过户申请材料;
第七步:国家商标局收文后在40-60天左右同时向转、受双方下发《转让申请受理通知书》,此时自己就可以在《中国商标网》上查询到商标转让流程;
第八步:10个月左右商标局进入实质审查,发布核准转让公告,公告完1个月内下发《核准商标转让证明》,核准转让后与我司所签定的《委托购买商标协议书》终止
⑸ 100种食品商标名称
1、灯影牛肉干
灯影牛肉干是四川省较为出名的特产之一,去到成都必买,主要由水牛肉或者耗牛牛肉制成,具有麻辣鲜的特点。薄得像纸,色泽红亮,味道当然是四川最爱的麻辣口味的,而且咬一口特别脆。虽然薄,但是牛肉干非常有韧劲儿,细细品味,唇齿生香回味无穷。
这种牛肉干还有一个特别好听的名字叫灯影牛肉。据说得此雅名是因为它太薄了,放在灯光下都能透出影像,就像咱们平常能见到的皮影戏一样。
2、张飞牛肉
张飞牛肉产于四川省阆中市,是具有浓厚的四川风味的特产。张飞牛肉表面为棕红色,切开后肉质纹丝紧密,不干、不燥、不软、不硬,食之咸淡适口,宴席配餐,伴酒佐餐均宜。
张飞牛肉在清代乾隆年间就远近驰名,已有二百年历史。民国时期在成都“劝业会”上曾被评为“上等食品”,自此声誉更佳。亦曾在40年代获得成都工业协会优质产品银奖,名扬川内外。
3、蜀绣
蜀锦是指成都市所出产的“锦类丝织品”,大多以经向彩条为基础起彩,并彩条添花,图案繁华、织纹精细。蜀绣又称“川绣”,在晋代被称蜀中之宝,是以成都为中心的刺绣品的总称,主要产于四川成都,绵阳等地。
中国有四大名绣,四川的蜀绣便占据其中一种,且排名第一,去到四川必买的特产,蜀绣具有非常艳丽的色彩,且好的绣工的蜀绣,十分具有收藏价值。
4、东坡肉
在八大菜系中几乎都有东坡肉的身影,做法各有千秋,在去到成都当地,在很多地方都能看到这道菜,肉质肥而不腻,不能错过。
5、仁寿张五芝麻糕
仁寿芝麻糕是仁寿县特产,也是中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产品以仁寿本地糯米、面粉、核桃、芝麻为主要原料,根据不同口味加入一定辅料,采用传统工艺生产而成。具有糕质细腻、入口即化、甜而不腻、营养丰富和老少皆宜等特点,堪称“天府一绝”。
⑹ 食品标志有哪些(图片)
有四个标志:企业食品生产标志(图1)、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图2)、绿色食品标志(图3)、有机食品标志(图4)。
补充: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规定,“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
2、无公害农产品是指有毒有害物质控制在安全允许范围内,符合《无公害农产品标准》的农产品,或以此为主要原料并按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加工的农产品。
3、绿色食品,是遵循可持续发展和有机农业原则,在空气、土壤和水源均无污染的生态环境之中,应用无公害生产的操作规程,产出和加工出的安全优质、富于营养,并经绿色食品发展机构认证,允许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一切食用农副产品的总称。
4、有机食品也叫生态或生物食品等。有机食品是国际上对无污染天然食品比较统一的提法。有机食品通常来自于有机农业生产体系,根据国际有机农业生产要求和相应的标准生产加工的。
⑺ 有哪些食品标志图(图片)
http://www.333cn.com/resource/logo/foods/
·厨具和食品类标志之二
[05-11-15]
·厨具和食品类标志之一
[05-11-15]
·食品类标志之一
[05-09-21]
·糖果类标志之一
[05-09-21]
·酒水类标志之二
[05-09-21]
·酒水类标志之一
[05-09-19]
·乳制品类标志之一
[05-09-01]
·冷饮类标志之二
[05-08-31]
·冷饮类之一
[05-08-30]
·快餐类之一
[05-08-27]
·动物食品之一
[05-08-26]
自己进去找吧
图片太多
贴不过来
⑻ 食品商标有哪些
你好,
可以登陆到国家商标局网站上去查询。具体你要查询的名称是什么?可以网络HI我,我帮您查询下。
⑼ 食品正规的标签图片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2007年8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公布 根据2009年10月2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 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第六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
(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
(五)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
第七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
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第八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
(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分公司或者公司的生产基地,应当标注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或者仅标注公司的名称、地址;
(三)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四)分装食品应当标注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
第九条 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贮存条件。
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
日期的标注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或者采用“年、月、日”表示。
第十条 定量包装食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规格。对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当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
净含量应当与食品名称排在食品包装的同一展示版面。净含量的标注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一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成分或者配料清单。
配料清单中各种配料应当按照生产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进行标注,具体标注方法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的,应当在配料清单食品添加剂项下标注具体名称;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剂的,可以标注具体名称、种类或者代码。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识还应当标注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第十二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产品标准代号。
第十三条 食品执行的标准明确要求标注食品的质量等级、加工工艺的,应当相应地予以标明。
第十四条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及QS标志。
委托生产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可以标注委托企业或者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第十五条 混装非食用产品易造成误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第十六条 食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中文说明:
(一)医学临床证明对特殊群体易造成危害的;
(二)经过电离辐射或者电离能量处理过的;
(三)属于转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
(四)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等规定,应当标注其他中文说明的。
第十七条 食品在其名称或者说明中标注“营养”、“强化”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有关规定,标注该食品的营养素和热量,并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定量标示。
第十八条 食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
(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
(二)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
(三)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的;
(四)附加的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的;
(五)文字或者图案不尊重民族习俗,带有歧视性描述的;
(六)使用国旗、国徽或者人民币等进行标注的;
(七)其他法律、法规和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
第十九条 禁止下列食品标识违法行为:
(一)伪造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二)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三)伪造、冒用、变造生产许可证标志及编号;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食品标识的标注形式
第二十条 食品标识不得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
第二十一条 食品标识应当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装上。
第二十二条 在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标注。
透过销售单元的外包装,不能清晰地识别各独立包装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强制标注内容的,应当在销售单元的外包装上分别予以标注,但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的除外;能够清晰地识别各独立包装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强制标注内容的,可以不在外包装上重复标注相应内容。
第二十三条 食品标识应当清晰醒目,标识的背景和底色应当采用对比色,使消费者易于辨认、识读。
第二十四条 食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的中文,但注册商标除外。
食品标识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少数民族文字,也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当与中文有对应关系,所用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中文,但注册商标除外。
第二十五条 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时,食品标识中强制标注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时,其标识可以仅标注食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净含量以及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标注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至第八条、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未按规定标注应当标注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未按规定标注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未按规定标注净含量的,依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未按规定标注食品营养素、热量以及定量标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食品标识标注禁止性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 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食品标识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依照本章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从事食品标识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包庇放纵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进出口食品标识的管理,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