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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价格体系批发价

发布时间: 2021-08-05 00:14:18

A. 药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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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酸二甲双胍 缓释片剂 0.5g 30片/瓶15.18元 瓶
以上是招标批发价格价,福建省的

B. 药品批发价多少

哥们,你在这里问,当然不会有人给你说了,我告诉你个方法,绝对管用,你找个招商代理的网站,然后找到一种你想了解的药品(例如网址:
http://www.7171.cn/type/info/79.html)
,你打开之后,加上他们的QQ,就说要代理他们的药品,这时候,他们会给你说一个大概的价位,虽然这个价位不是最低的价位,但是,已经很接近批发价了,呵呵呵,你可以试试,呵呵,别忘了给采纳为最佳答案哦!!!

C. 药品的底价是不是就是出厂价呢

其实很多常用药物 出厂价很低的 到老百姓手中就很贵 你懂的!!!药贩暴利 回扣大大滴!!!虽然国家多次出手整治 但还是不治本 毕竟如果你是医药代表 你也会请客送礼给回扣对吧!!!

D. 我国药品价格是如何制定的

药品价格分两种。一个是国家定价。一个是企业自主定价。国家定价药品有它的目录,企业自主定价依据的是成本和市场。国家定价药品目录 你可以看一下文件《发改价格{2005}1205号文件》。你可以参考一下这个
附件: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颁布以来,各地在贯彻执行过程中提出了一些新的问题,为进一步完善《暂行办法》,现就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关于政府定价。列入政府管理价格的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允许药品生产经营者在不突破国家规定的出厂价格、批发价格、零售价格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具体价格。由于供过于求,多数生产企业均按低于国家规定的出厂价销售药品时,价格主管机关要参照其实际出厂价格,及时降低规定的出厂价格,并相应降低规定的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生产企业由于降价竞争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利润率标准,医药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指导企业调整结构,促进合理布局。生产成本上升、供不应求时,价格主管机关要适时提高出厂价格,并相应提高其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列入中央政府价格管理目录的药品,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代表规格品的价格,其他规格品的价格委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以下简称省级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的原则制定,并抄报国家计委和有关部门。

二、关于各类药品价格的制定。

(一)各类药品(不含中药材及饮片)出厂价格的作价公式为:无税出厂价=(制造成本+期间费用)÷(1-销售利润率)含税出厂价=无税出厂价×(1+增值税率)

1、药品生产企业期间费用和广告费的计算。期间费用以上年企业实际发生的期间费用额为基础,适当考虑当年的增减因素核定。期间费用中发生的广告费(包括推销费、宣传费等)的比重不得超过定价成本的10%。超过部分在核定价格时不予考虑。

2、未达到GMP标准的药品的利润率。考虑到目前多数企业尚未达到GMP标准的实际情况,《暂行办法》中关于未达到GMP标准的药品的利润降低3个百分点的规定,从1997年起分步实施。即1997年降低1个百分点,1998年降低2个百分点,1999年降低3个百分点。

(二)各类药品(不含中药材及饮片)批发价格均应以实际出厂价(或进货价)为基础顺加作价。作价公式为:无税批发价=无税出厂价×(1+进销差率)含税批发价=无税批发价×(1+增值税率)

药品批发企业制定批发价格,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除国家明令放开的品种外,药品批发企业凡从工厂直接进货的,必须以实际出厂价格加规定的进销差率作价;凡从批发企业进货的不论经过多少环节,各环节进销差率之和不得超过《暂行办法》中规定的从工厂到批发之间最大进销差率。

(2)列入中央和省级政府价格目录的药品可以低于但不得高于政府规定的批发价格。

(三)各类药品零售价格,除国家明令放开的品种外,均需在购进药品的实际批发价格基础上,由药品零售单位(含零售药店、医疗机构的药房等)顺加规定的批零差率制定。作价公式为:零售价格=含税批发价格×(1+批零差率)

零售单位制定药品零售价格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药品的批零差率不得超过《暂行办法》中规定的最大批零差率。

(2)列入中央和省级政府价格管理目录的药品可以低于但不得高于政府规定的零售价格。

(3)从生产企业直接进货的药品,只能在实际进价基础上加国家规定的批零差率制定零售价格。

(四)各类进口药品,需在国家或省级物价部门核定的口岸地平衡价基础上,顺加销差率制定批发价,在实际批发价基础上顺加批零差率制定零售价。作价公式为:

无税口岸地平衡价=(到岸价×(1+关税率)×〔1+经营管理费率(进口代理手续费)+各种杂费含税口岸地平衡价=到岸价×(1+关税率)×(1+增值税率)×〔1+经营管理费率(进口代理手续费)〕+各种杂费无税批发价=无税口岸地平衡价(1+进销差率)含税批发价=无税批发价×(1+增值税率)零售价格=含税批发价×(1+批零差率)

进口环节经营管理费标准,按以下原则掌握:(1)国内不能生产,医疗急需,必须组织进口的品种,适当从高安排。(2)国内已有生产,但疗效不稳定,需要部分进口的品种,适当安排。(3)国内已有生产且能够满足需要,尚有少量进口的品种,进口成本低于国内同品种出厂价格的从低安排;进口成本高于国内同品种出厂价格的,按国内出厂价格安排。

(五)药品经营单位不同时间、不同渠道购进的同一企业生产的同一药品出现不同价格时,经营单位要按先进先出、售完为止的原则销售。从不同企业、不同渠道购进同品种药品,在批发企业和零药店,允许有不同的价格。

三、关于医疗机构药品作价。

(一)医疗机构要加强药品价格管理,建立分品种的药品台帐,并按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接受消费者有关药价的查询。

(二)为避免按实际进价加差率作价出现价格频繁变动,对因进货时间、进货渠道变化而出现的同一品种进价不同的药品,要定期实行综合作价。即按照从不同渠道购进药品的数量、价格计算出综合平均实际进货价,以此为基础加规定的批零差率制定零售价格。在执行综合零售价格期间,购进同一品种的药品发生价格变动时,按实际购进价格与上期综合平均实际进价的价差,乘以新购进药品在执行综合价期间的销售数量计算出“虚盈”或“虚亏”的金额,计入该品种的帐户,在计算下一期综合平均价时予以冲抵。综合作价经过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进。在没有实行综合作价前,要按先进先出、售完为止的原则销售。在同一时间,同一种药品不得出现两种以上价格。

(三)医疗机构因按实际进价作价减少的收入,在正常调整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基础上,通过设立诊疗费和提高医疗服务收费标准予以适当弥补,并与新的作价办法同步实施。

四、关于医疗单位自配药物制剂的价格管理。

(一)按照直接管理和间接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对属于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制剂规范所收载的品种由省级物价部门审定价格,其余品种由省级物价部门制定作价办法,医疗单位按照作价办法自行定价,并报地、市级物价部门备案。

(二)医疗单位自配药物制剂发生的工资性费用可以列入成本。

(三)药物制剂的成本利润率标准,由省级物价部门审定价格的控制在5%以内;医疗单位按作价办法定价的可适当提高,具体由省级物价部门规定。

五、关于进口药品的价格管理。在国家现行允许进口的药品中,对于使用量大、使用面广、价值高及国家限制进口的品种,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定期进行平衡衔接后,制定口岸地平衡价、批发价和零售价。进口药品价值高的要实行低差率。国家统一平衡衔接外的进口药品,委托省级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口岸地平衡价,同时抄报国家计委和有关部门备案。凡未经国家计委和省级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口岸平衡价的进口药品,进口企业不得向国内其他企业(单位)调拨销售,各经营单位不得作价销售。批发和零售企业(单位)制定的进口药品价格,可以低于但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批发企业之间的调拨,只能在批发价格内协商作价。零售企业和医疗单位从本地进口企业直接购进的进口药品,在口岸地平衡价基础上加批零差率制定零售价;从异地进口企业直接购进的进口药品,只能在口岸地平衡价格的基础上加异地到本地的合理运杂费和批零差制定零售价格。

六、关于差别差率。为防止医疗单位和药品经营者盲目追求药品销售差额,多销高价药,加重社会负担,按药品的价值高低,先在零售环节选择少数品种试行差别差率。基本治疗药品和价值低的药品实行高差率,非基本治疗药品和价值高的药品实行低差率。具体办法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七、关于新药价格的制定。凡获得国家级“卫药准字”批准文号的一、二类新药,报国家计委确定其价格管理权限后,按价格分工管理权限核定价格;三、四、五类新药获国家级“卫药准字”批准文号后,按其老药(化学名)价格分管权限核定价格。

八、关于保健药品的作价。保健药品流通环节作价,凡属于含化学药品成份的保健品执行化学药品作价办法;凡属于含中药成份的保健药品执行中成药作价办法。

九、关于建立药品价格报告及公布制度。列入中央和省级政府价格管理目录的药品生产企业,每半年向所在地省级物价部门报告本企业的财务状况及药品生产数量、销售数量、销售收入、成本、利润、实际价格等情况,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汇总后报国家计委和有关部门。经营进口药品的进口企业,要将进口药品的有关情况,及时报告省级物价部门,省级物价部门把应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口岸平衡价格的药品情况审核后,提出平衡价格的意见,一并报告国家计委和有关部门;委托省级物价部门核定的口岸平衡价格,要在下达文件的同时报国家计委和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药品价格目录和价格变动情况要及时报告国家计委和有关部门。国家计委通过《物价公报》定期向社会公布有关药品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公布列入中央和省级价格目录管理的药品(包括国产药品和进口药品)品种及价格变动情况。《物价公报》公布的有关药品价格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公布的由中央和省级物价部门制定的价格,要作为各级价格检查机构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的依据。药品价格报告及公布制度,由国家计委另行下达。 【

E. 药品的出厂价、零售价、批发价之间有关系吗

一般来说,药品的零售价除以1.15就是批发价,而批发价再除以1.15就是出厂价.你自己算算就知道了

F. 药品招标价格跟供货价格的关系

中标价就是药厂通过招投标产生的供货价,所以叫中标价。
药厂销售出去的价格就是“出厂价或叫供货价”。
批发价一般是指药品批发公司销售给零售企业或医疗企业的价格。
医院或药店销售给病人的价格就叫零售价。
因为允许医院在中标价的基础上加15%的利润再销售,所以中标价格=零售价格/1.15
因为药品批发公司销售给医疗企业的价格只能按中标价销售,所以中标价格=零售价格/1.15=批发价格。
药厂参加药品招标(设定投标价)------中标(投标价成为中标价也可以称作供货价)------在各地委托代理商业公司(支付代理费用)------商业公司按中标价批发给当地的医疗单位(批发价)-------医疗单位在中标价的基础上加15%后形成零售价。

G. 急寻答案:求药品出厂价格、供货价格、中标价格、批发价格、零售价格的联系与区别。

中标价就是药厂通过招投标产生的供货价,所以叫中标价。

药厂销售出去的价格就是“出厂价或叫供货价”。

批发价一般是指药品批发公司销售给零售企业或医疗企业的价格。

医院或药店销售给病人的价格就叫零售价。

因为允许医院在中标价的基础上加15%的利润再销售,所以中标价格=零售价格/1.15

因为药品批发公司销售给医疗企业的价格只能按中标价销售,所以中标价格=零售价格/1.15=批发价格。

药厂参加药品招标(设定投标价)------中标(投标价成为中标价也可以称作供货价)------在各地委托代理商业公司(支付代理费用)------商业公司按中标价批发给当地的医疗单位(批发价)-------医疗单位在中标价的基础上加15%后形成零售价。

H. 我国药品价格管理体制

我国的药品价格管理经历了从全部管制到基本放开、再到逐步加强管理的过程。
我国现行管理体制及政策经历了4个阶段:
一、中央计划阶段(建国初期到1984年)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对药品各方面的监管都实行行政性计划管制,直接利用计划指标控制供给、需求及部门间的结构平衡。因而,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的产品报批、产销量决策、价格制定、补偿方式等所有环节都受到严格管理。
在此背景下,从建国初期到1984年的这35年间,药品价格受到了国家的全面控制,所有药品的价格均长期处于中央计划管制之下。政府审定药品价格,并通过“出厂价”、“批发价”、“处方价”在制药企业、医药公司和医院诸环节间分配利润。
二、价格管理准备阶段(1984-1996年)
1984年召开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其中包含了有关价格体系改革的一系列规定。至此,一些药品的价格开始逐步放开。但由于各方对药品价格要不要管理、怎样管理等问题的认识不统一,这一阶段的药品价格管理工作进度缓慢、结构松弛,一度造成了药品价格秩序混乱的局面。
十二届三中全会之后,政府开始改革药品价格管理体系,逐步缩小国家统一定价药品的范围,扩大有幅度浮动价格药品和自由定价药品的范围。
三、价格管理阶段(1996年-1999年)
1996年前后,药品价格增长迅猛,社会医药费用负担剧增。为加强药品价格管理,整顿药品价格秩序,原国家计委于1996年下发了《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标志着我国开始了正式的药品价格管理。从此,国家有关部门开始不断对药品价格管理进行探索、实践和改革。在围绕《价格法》和《药品管理法》,并结合医疗体制改革要求的基础上,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制定了一系列针对或涉及药品价格管理的文件,形成了我国的药品价格管理政策体系。
四、标准化管理阶段(2000年至今)
2000年,《药品定价办法》的出台,对药品实行3种定价形式——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目录的药品及少数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药品,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其中,由财政购买免费向特定人群发放的药品,实行政府定价,目前约有100种,占已批准上市药品数量的0.8%;其他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形式为最高零售限价,约2600种,占22%左右;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以外的药品,实行市场调节,由企业自主定价,占77%左右。
政府定价和指导价格实行中央和省两级管理体制。在上述定价范围内,属于国家基本药物及国家医保目录中的处方药,垄断生产经营的药品,由国家发改委定价,约1900种。属于国家医保目录中的非处方药,及地方医保增补的药品,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约800种。

I. 药品是怎么定价的

一、药品的价格体系我们知道,任何一种商品的价格,通常包括成本价、出厂价、批发价(又可细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批发价)、零售价等。而对于药品而言也是一样。但是,由于药品的销售渠道相对复杂,有制药企业、销售代理商、医院等环节,因此价格体系也比上面介绍的一般体系复杂。
药品价格通常有:成本价、底价、出厂价、开票价、实际结算价、批发价、实际零售价、中标价、最高零售限价等等。1、成本价制药企业核算的生产某种药品所需成本费用。2、底价、出厂价、开票价、实际结算价底价实质上就是出厂价,就是成本价加上企业合理利润后的定价。但由于药品的销售是由专业的销售公司来进行的,还有大部分的药品要经过医院进行销售,为了给这些销售公司和医院让度利润空间,就产生了底价代理模式。在底价代理模式下,生产企业按照政府批准的最高零售价格的15%-25%左右价格水平开票给代理商(相应地称为15扣、25扣)。但是,为了应对国家发改委针对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制药企业显然不能再开出底价发票,需要“高开”票,这样就产生了开票价和实际结算价。举例:某种药品每支的成本价4元,底价为5元(由此可知企业可赚1元)。某商业公司代理其药品销售,要求开票价为9元(高开),购进100支。900-500=400。假设企业所承担的税率为17%,400×17%=68元。因此,商业公司给企业实际的回款为568元(实际结算价),而企业开出的发票为900元,其差额需要找票冲抵。3、批发价、实际零售价狭义的批发价是指最后一级商业公司给医院的价格;广义上也指各级商业之间的购进价格。实际零售价是指药品销售终端销售给患者的最终零售价格。对于医院而言,批发价和实际零售价之间的加价率不能超过15%。(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规定: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销售药品,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4、中标价、最高零售限价按照定价权不同,药品的定价可分为政府定价,政府指导定价和市场调节定价。其中,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定价时,政府会给企业一个最高零售限价,企业在此价格基础上报出一个价格,并通过投标竞标,最终取得在某地区医院销售的资格,而企业报出的这个价格得到认可后,即为中标价。

J. 药品价格制定,药品是怎么样定价的呢

世界主要国家的药品价格管理模式可以分为四类: 第一类:对药品直接定价。又分为两种:一种是依据药品生产成本及疗效、安全性等因素直接定价。采用这种方法的主要有意大利、西班牙、法国、日本、瑞士、澳大利亚、印度、罗马尼亚、巴西等国家,其特点是价格干预程度很深,企业自主权很小。另一种是按照周边国家的市场实际价格水平,计算平均价格后直接定价。采用这种方法的主要有荷兰、加拿大等。这些国家药品一般依赖进口,本国药品生产数量很少,因此采用这一方法。 第二类:制定参考价格。以同一疗效组中某种药品的价格为该组每种药品报销的参考价,超过此价格的部分需由病人自付。采用这一定价方法的国家有德国、瑞典、丹麦、新西兰、哥伦比亚等。这种方法考虑了同类药品的质量差别问题,给消费者更多的选择权,生产企业也有一定的定价自由,可以根据市场需求情况和产品自身特点.在报销价格之上寻找一个比较合理的价格定位。 第三类:通过控制药品生产利润水乎间接控制药品价格。此方法主要为英国所采用。这种方法的特点是便于政府进行管理;缺点是如果利润率控制过严,不利于鼓励药品生产者的积极性。 第四类:不直接制定药品价格。代表国家是美国。美国的完备的医疗保险体制是其实行这一制度的重要保证。药品价格虽然不由政府进行控制,实质上由私人保险机构代替了政府的职能,对药品价格进行干预。这种方式,虽然增加了患者支付负担,但同时大大鼓励了生产企业研究开发新药的积极性。所以从1975年到1994年间,全球152种新药中 45%来自美国。在20世纪90年代生物技术快速发展的时期,美国1995年颁布的150项生物技术专利中,80%来自本国。 世界主要国家的药品价格管理模式可以分为四类: 第一类:对药品直接定价。又分为两种:一种是依据药品生产成本及疗效、安全性等因素直接定价。采用这种方法的主要有意大利、西班牙、法国、日本、瑞士、澳大利亚、印度、罗马尼亚、巴西等国家,其特点是价格干预程度很深,企业自主权很小。另一种是按照周边国家的市场实际价格水平,计算平均价格后直接定价。采用这种方法的主要有荷兰、加拿大等。这些国家药品一般依赖进口,本国药品生产数量很少,因此采用这一方法。 第二类:制定参考价格。以同一疗效组中某种药品的价格为该组每种药品报销的参考价,超过此价格的部分需由病人自付。采用这一定价方法的国家有德国、瑞典、丹麦、新西兰、哥伦比亚等。这种方法考虑了同类药品的质量差别问题,给消费者更多的选择权,生产企业也有一定的定价自由,可以根据市场需求情况和产品自身特点.在报销价格之上寻找一个比较合理的价格定位。 第三类:通过控制药品生产利润水乎间接控制药品价格。此方法主要为英国所采用。这种方法的特点是便于政府进行管理;缺点是如果利润率控制过严,不利于鼓励药品生产者的积极性。 第四类:不直接制定药品价格。代表国家是美国。美国的完备的医疗保险体制是其实行这一制度的重要保证。药品价格虽然不由政府进行控制,实质上由私人保险机构代替了政府的职能,对药品价格进行干预。这种方式,虽然增加了患者支付负担,但同时大大鼓励了生产企业研究开发新药的积极性。所以从1975年到1994年间,全球152种新药中 45%来自美国。在20世纪90年代生物技术快速发展的时期,美国1995年颁布的150项生物技术专利中,80%来自本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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