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批發市場信息通報制度
『壹』 為什麼食品安全要建立信息通報制度
(1)食品安全信息統一公布制度: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公布信息,應當做到准確、及時、客觀,同時應當對有關食品可能產生的危害進行解釋、說明,具體分為三個層次:
第一,衛生部統一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國家食品安全總體情況;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處理信息;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確定的需要統一公布的信息。
第二,省級衛生部門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對於影響限於本轄區的食品風險評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對於影響限於本轄區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處理信息。
第三,縣級以上質量監督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公布的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依照食品安全法實施行政許可的情況;責令停止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名錄;查處食品生產經營違法行為的情況;專項檢查整治工作情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信息涉及兩個以上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職責的,由相關部門聯合公布。
(2)食品安全信息報告通報制度:
第一,報告制度。縣級以上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品監督管理部門獲知需要統一公布的信息,應當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由上級主管部門立即報告衛生行政部門;必要時,可以直接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二,通報制度。縣級以上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相互通報獲知的食品安全信息。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收集、匯總進出口食品安全信息,並及時通報相關部門、和。
『貳』 食品批發經營戶食品經營管理制度
為規范食品經營行為,保障食品質量,為顧客提供優質,滿意的服務,促進企業不斷發展壯大,本單位全體員工在經營活動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自覺履行食品安全的各項法定責任和義務,落實以下制度:
一,在經營場所內醒目位置懸掛《營業執照》,《食品流通許可證》和其它需要懸掛的證照,做到亮證亮照經營.
二,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員工必須取得健康證明,並且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員工健康情況有檔案記錄.患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三,員工在上崗前必須進行業務培訓,增強法律意識,責任意識和誠信意識,掌握必備的食品安全法律知識,食品質量常識,衛生知識以及業務技能.
四,直接從事食品銷售的員工在工作時間著工作裝並佩戴上崗證;工作裝應整潔,衛生,上崗證應明示員工健康狀況.
五,銷售人員熟悉在售食品的保質期,定期檢查食品的保存狀況,發現保質期到期和存在問題的食品立即下架.
六,營業場所按時打掃清潔衛生,保持內外環境整潔,保證各種設施安全有效.
七,冷凍(冷藏)食品,散裝食品,保鮮食品等具有相應的存儲設備;設備(設施)布局合理,生熟食品之間,原料與成品之間無交叉污染和外來污染.
八,采購食品時必須查驗供貨單位資質,嚴禁從證照不全的企業或廠家進貨;食品進貨時,必須進行質量查驗.相關的供貨單位資質證明,食品質量證明及進貨發票,按照法定的索證索票制度留存備查.
九,食品購進,銷售情況按法定要求建立相應的台賬,如實記錄購銷時間,對象,食品名稱,品牌,規格,數量,價格,質量憑證及保質期等情況.
十,食品經營和貯存場所與個人生活區完全分開,具備必需的存儲條件和防蠅,防鼠,防蟲,防塵,防腐等衛生條件.
『叄』 食品批發公司日常怎樣經營管理及各項流程制度
一、為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強對食品經營食品質量監督管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制度。
二、食品經營者必須遵守本制度。
三、列入進貨查驗的食品,是指消費者經常食用的食品,包括肉、禽、畜,糧食及其製品,蔬菜、水果,奶製品,豆製品,飲料和酒類等食品。
四、經營者購進食品時,應查驗證明供貨方主體資格合法的有效證件,並按批次向供貨方索取證明食品質量符合標准或規定以及證明食品來源的票證,並保存原件或者復印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需要查驗和索取的具體票證,由<食品索證索票制度>作出規定。
五、經營包裝食品的,要對食品包裝標識進行查驗核對,內容包括:
(一)中文標明的商品名稱,生產廠名和廠址;
(二)商標、性能、用途、生產批號、產品標准號、定量包裝。
(三)根據商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的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四)限期使用商品的生產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質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五)對使用不當、容易造成商品損壞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食品的警示標志或中文警示語。
六、食品經營者經營的農產品及其他散裝食品,法律法規規定必須檢驗或者檢疫的,經營者必須查驗其有效檢驗檢疫證明,未經檢驗檢疫的,不得上市銷售。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應經有關產品質量檢測機構檢測合格才能上市銷售。
七、經營者應經常檢查食品的外觀質量,對包裝不嚴實或不符合衛生要求的,應及時予以處理,對過期、腐爛變質的食品,應立即停止銷售,並進行無害化處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八、經營者按照食品廣告指引購進食品時,要注意查驗是否有虛假和誤導宣傳的內容。
九、市場開辦者應配備相應的檢測設施,對在市場內銷售的食品進行自檢,經檢測合格才能上市銷售,並登記檢測結果存檔備查。
十、市場開辦者要指導經營者做好食品進貨查驗工作,檢查督促經營者進貨查驗工作的落實,對經營者索取的重要食品的相關票證,應統一保管,集中備案,隨時接受工商部門的檢查。
十一、經營者在進貨時,對查驗不合格和無合法來源的食品,應拒絕進貨。發現有假冒偽劣食品時,應及時報告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食品質量安全管理,保證上市食品質量安全,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索證索票制度是指為保證食品安全,在購進食品時,本單位員工必須向供貨方索取有關票證,以確保食品來源渠道合法、質量安全。
第三條與初次交易的供貨單位交易時,應索取證明供貨者和生產加工者主體資格合法的證明文件: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衛生許可證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證明文件,每年核對一次。
第四條在購進食品時,應當按批次向供貨者或生產加工者索取以下證明食品符合質量標准或上市規定,以及證明食品來源的票證:
1、食品質量合格證明;
2、檢驗(檢疫)證明;
3、銷售票據;
4、有關質量認證標志、商標和專利等證明;
5、強制性認證證書(國家強制認證的食品);
6、進口食品代理商的營業執照、代理資料、進口食品標簽審核證書、報關單、注冊證。
第五條下列食品進貨時必須按批次索取證明票證:
1、活禽類:檢疫合格證明、合法來源證明;
2、牲畜肉類: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或畜產品檢驗合格證明、進貨票據;
3、糧食及其製品、奶製品、豆製品、飲料、酒類:檢驗合格證明、進貨票據。
第六條對獲得馳名商標、著名商標或者省級以上安全食品、無公害食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名牌產品稱號的優質食品,可憑以上稱號相應標識和憑證直接銷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證。
第七條對實行購銷掛鉤的食品,可憑購銷掛鉤協議和供貨方的銷售憑證直接銷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證。
第八條對索取的票證要建立檔案,並接受市場服務中心和有關行政執法部門的監督檢查。
『肆』 食品批發企業 食品市場准入管理制度 範文
食品市場主體准入登記管理制度
為了依法規范食品市場主體資格,嚴格食品市場主體准入登記行為,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以及國家工商總局《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制定本制度。
一、嚴格食品流通許可行為,切實規范食品經營者經營資格
(一)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受理食品經營者的食品流通許可申請,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進行審核,對於符合規定的食品經營者依法核發《食品流通許可證》。
(二)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方便申請人辦理和有利於監管的原則,合理設置食品流通許可窗口,公開食品流通許可事項、依據、條件、程序、期限和需要提交的申請材料目錄等,依法受理食品經營者提出的食品流通許可申請。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許可機關應當及時予以受理,並按要求書面通知申請人。
(三)受理食品流通許可申請的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認真審查食品經營者提交的申請材料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以及《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要求。在必要時,審核發證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按照法定的許可權與程序,對申請人的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
(四)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經對食品流通許可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的,應當依法作出准予許可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領取《食品流通許可證》。
(五)食品經營者改變許可事項,應當向原許可機關申請變更食品流通許可。未經許可,不得擅自改變許可事項。食品經營者申請注銷《食品流通許可證》的,原許可機關在受理注銷申請材料後,經審核依法注銷《食品流通許可證》。
二、嚴格規范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登記注冊行為,切實把好食品市場主體准入關
(六)申請從事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應當在依法取得相關許可後,向有登記注冊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登記注冊。對未取得相關許可的,登記注冊機關不得核發營業執照,或者對其經營范圍不予核定食品生產經營項目。
(七)新設食品生產經營主體,申請人應當在申請相關許可之前辦理名稱預先核准,並以核準的名稱申請許可。預先核準的名稱保留期為6個月,在保留期內申請人不得以預先核準的名稱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不得轉讓名稱。
(八)食品生產經營主體變更登記注冊事項,應當向原登記注冊機構申請變更登記注冊。未經變更登記注冊,不得擅自改變登記注冊事項。食品生產經營主體申請注銷登記注冊,登記注冊機構應當依法審查企業或個體工商戶提交的申請材料,依法辦理注銷登記注冊。
(九)按照國家工商總局《關於對食品經營主體予以特別標注的通知》(工商消字〔2007〕74號)的規定,縣級及其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機構受理登記注冊申請時,要按照「誰負責、誰錄入」的原則,在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登記注冊管理系統軟體中按照從事食品生產加工、食品批發零售、餐飲服務的分類,對食品生產經營主體予以特別標注,實現對食品生產經營主體的分類統計。
三、嚴格食品流通許可與登記注冊事項的監督檢查,促進食品經營者健康發展
(十)許可機構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加強對《食品流通許可證》的監管。對食品流通許可證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監督食品經營者依法申請變更許可;對《食品流通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應當依法處理。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層層落實《食品流通許可證》和流通環節未到期的《食品衛生許可證》的監管任務和監管責任,特別是要把許可證的日常監管任務落實到基層工商所,做到任務到崗、責任到人。通過市場巡查,不斷強化監管力度。對市場巡查和執法檢查中發現沒有《食品流通許可證》或《食品流通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應依法查處。
(十一)登記注冊機構按照登記注冊法律法規和國家工商總局《企業年度檢驗辦法》、《個體工商戶驗照辦法》的要求,突出檢查重點,強化監管措施,嚴格依法行政,加強對登記注冊事項的監督管理。
(十二)登記注冊機構依法對食品經營企業進行年檢,對個體工商戶進行驗照。在辦理企業年檢、個體工商戶驗照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審查食品流通許可證是否被撤銷、吊銷或者有效期限屆滿,並依法嚴格把關。對年檢、驗照結果,應當依託工商系統信息化網路體系,與食品流通許可機構實現互聯互通,信息共享。
四、切實加強許可和登記注冊機構間的協作配合,努力形成監管執法合力
(十三)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建立食品流通許可申請受理、審核發放、變更、注銷及吊銷情況資料庫。依託金信工程,建立健全食品流通許可工作的信息化網路體系。
(十四)許可機構與登記注冊機構應當整合食品流通許可信息與登記注冊信息,實現資源共享。加強對各類基礎數據的統計、分析和利用,建立食品流通許可和登記注冊管理情況內部通報制度,相互溝通許可信息與登記注冊信息。
(十五)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食品經營者應當如實記錄食品流通許可頒發、日常監督檢查、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並將記錄情況納入企業信用分類監管、個體工商戶分層分類監管、市場信用分類監管系統,切實加強食品經營主體信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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