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批發企業落實主體責任
1. 淺談如何落實食品企業的主體責任
企業缺乏主體責任意識的原因
相關法律制度不完善,政府部門監管執行力不夠。制度不完善表現在食品企業社會責任缺乏系統的法律約束和保障。目前,我國有關企業社會責任的規定散見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中,沒有專門的法律對企業的社會責任作出系統規定。與此同時,我國的市場體系尚不健全,市場准入制度、競爭體制和市場交易秩序也不規范。在這種情況下,公眾監督、行業協會以及整個市場機制的作用都是有限的。
消費者缺乏食品安全常識,維權成本高。首先,消費者缺乏購買安全食品的常識。中國眾多的消費者由於收入水平不高,沒有足夠的消費能力,加上缺乏相應的常識,所以在購買食品時安全意識淡薄,往往只圖便宜,不顧及食品的質量、衛生問題。其次,消費者在自身權利受到侵犯時,只有少數會努力爭取自身權利,大多數消費者往往忍氣吞聲,不去做有力抗爭,不知道用法律維護自身權利。原因是維權成本太高,大部分食品的價格都不高,而投訴成本遠遠大於消費者獲得的賠償,這讓很多消費者放棄了維權。
食品企業缺乏社會責任意識。首先是一些食品企業受傳統經營觀念的影響,認為企業生存發展的唯一使命是獲取利潤,因此,食品生產企業一味逐利,置消費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於不顧,喪失起碼的道德良心,毫無誠信可言。為了追求高額利潤,在生產過程中以次充好,使用有害添加劑,導致食品安全事件頻發,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因此,如何在追求經濟利益的同時實現企業的社會價值成為熱點。
建立我國食品企業社會責任體系
要重視供應鏈每個環節中企業社會責任的履行。食品企業必須通過對供應鏈進行管理和風險控制來避免供應鏈的風險延伸到企業,食品企業不僅要做好企業內的社會責任,也要控制整個供應鏈的社會責任的履行,將供應鏈責任管理作為食品企業戰略管理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要嚴格監控產品質量,保證食品安全。產品質量是企業社會責任建設之本,對於社會公眾、消費者來講,企業社會責任的重要性依此為產品安全責任、環境保護責任、公眾安全責任、依法納稅責任、公益事業責任等內容,而生產出質量可靠、安全有保障的產品是他們對企業社會責任的最基本要求。
要端正食品企業的發展理念。某些企業不擇手段地追求利潤最大化,盡可能降低生產成本,盲目擴張、不注重產品質量,導致市場惡性競爭。社會是企業的依託,企業是社會的經濟細胞,企業的發展離不開社會資源,否則企業發展就成了無源之水、無本之木,難以繼續。所以,食品企業要得以可持續經營與發展,必須端正發展理念,樹立企業社會責任,不能先考慮賺錢、把利潤作為企業發展的唯一目標,而是要把對社會做貢獻、盡責任放在追求利潤之上,利潤只是做貢獻盡責任的結果。
強化多方聯合 形成社會共治
要不斷提高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素質。落實企業主體責任,要把重心由事後追究責任轉到事前防範,應落實到食品生產的全過程中,使每一個生產環節,包括設計、原料采購、工藝設備採用、產品過程質量控制和成品檢測等等,都必須體現企業主體責任。國家應建立健全科學的食品安全法律體系,加大執法力度,強化司法保護。政府應從長遠規劃,設立專項資金,強化對食品從業人員的培訓,才能讓生產者真正從源頭上把好食品質量安全關,政府的監管壓力才會減輕,公眾的食品安全才有保障。
要建立食品企業的誠信激勵機制,提高企業的違法成本。誠信是企業生存和發展的基石,政府要建立食品企業的誠信激勵機制,對誠信守法經營,社會責任感強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在相關政策方面給予相關政策方面的鼓勵或獎勵;建立失信懲罰機制,對產品出現問題,出現食品安全事件的生產經營者,建立失信者黑名單,通過社會、媒體和輿論等各方面的監督,讓失信者無立足之地,得到應有的懲罰。
要充分發揮食品相關行業協會引導作用、社會公眾及輿論的監督作用。根據國外的經驗,食品安全系數的提高最終要依靠行業協會主導下的行業自律與政府部門的監管相結合。充分調動人民群眾參與食品安全治理的積極性、主動性,組織動員社會各方力量參與食品安全工作,形成強大的社會合力。支持新聞媒體積極開展輿論監督。各級消費者協會要發揮自身優勢,提高公眾食品安全自我保護能力和維權意識,支持消費者依法維權。
2. 食品生產經營者的主體責任是什麼
1、應當保證生產銷售的食品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以及食品安全標準的要求,並對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產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必須嚴格遵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
3、應當建立嚴格的生產經營質量管理體系,實現食品質量安全信息可查詢、來源可追溯、過程可控制、責任可追究。
4、發現生產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或有關規定要求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和銷售。
(2)食品批發企業落實主體責任擴展閱讀
大型食品生產企業產業鏈條長,涉及環節多,產品產銷量大,社會影響面廣,與人民群眾日常飲食消費關系密切,是我國食品產業發展的重要基礎。加強大型企業監管,切實防範系統性食品安全風險,是食品生產監管工作的重要內容,也是帶動提升食品質量安全總體水平的有效抓手。
一方面,要充分認識大型企業引領示範的「正效應」,許多大型企業能夠主動加大食品安全投入,創新食品安全管理,積極推進食品安全誠信體系建設,創新食品安全風險防範機制,嚴格自我管理,嚴格行業自律,在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方面發揮了行業引領示範作用。
另一方面,要充分認識大型企業失律失范的「負效應」,大型企業一旦出問題,往往都是系統性問題,涉及面廣、社會影響大,為食品行業帶來「負能量」。
3. 如何 落實企業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二是嚴把部門監管關,保障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各級食品葯品監管部門要加強食用農產品入市後監管,督促食用農產品市場開者和經營者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嚴把進貨質量關。要把糧食質量安全納入日常監督管理的重點范圍,重點加大對糧食銷售企業、糧食批發市場、商場超市、農貿市場等的監督抽檢和日常檢查力度,嚴厲打擊銷售質量不合格糧食、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摻雜使假等違法犯罪行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三是嚴把風險自查關,推動「診脈行動」取得效果。今年,根據新修訂《食品安全法》和總局有關工作要求,省食品葯品監管局組織開展食品經營企業「診脈行動」。相關企業要高度重視,積極參與,將「診脈行動」作為落實法律要求,建立企業食品安全自查制度、防範食品安全風險的一項重要舉措,開展自查自糾,查找食品經營中存在的安全管理問題和風險點,制定針對性的解決措施。要將「診脈行動」作為促進誠信經營,提升企業形象的一個重要手段,建立健全內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流程,嚴格依法依規開展食品經營活動,體現對社會、對消費者負責的態度,樹立守法誠信的企業形象。各地食品葯品監管部門要對「診脈行動」具體工作和企業進行全程跟進、協調和指導,推動行動取得實效。
4. 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指的是什麼
企業是市場的主體,也是食品安全的責任主體,向市場提供合格產品是企業義不容辭的責任
。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必須依法取得行政許可,全面落實有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嚴格執行食品安全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和地方標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制和有關操作規程,依法從事食品生產、採集、收購、加工、儲存、運輸、陳列、供應、銷售等活動,及時消除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危害與風險。企業法定代表人為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
《食品安全法》第三條規定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准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對社會和公眾負責,保證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5. 如何落實餐飲企業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二是嚴把部門監管關,保障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各級食品葯品監管部門要加強食用農產品入市後監管,督促食用農產品市場開辦者和經營者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嚴把進貨質量關。要把糧食質量安全納入日常監督管理的重點范圍,重點加大對糧食銷售企業、糧食批發市場、商場超市、農貿市場等的監督抽檢和日常檢查力度,嚴厲打擊銷售質量不合格糧食、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摻雜使假等違法犯罪行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
三是嚴把風險自查關,推動「診脈行動」取得效果。今年,根據新修訂《食品安全法》和總局有關工作要求,省食品葯品監管局組織開展食品經營企業「診脈行動」。相關企業要高度重視,積極參與,將「診脈行動」作為落實法律要求,建立企業食品安全自查制度、防範食品安全風險的一項重要舉措,開展自查自糾,查找食品經營中存在的安全管理問題和風險點,制定針對性的解決措施。要將「診脈行動」作為促進誠信經營,提升企業形象的一個重要手段,建立健全內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流程,嚴格依法依規開展食品經營活動,體現對社會、對消費者負責的態度,樹立守法誠信的企業形象。各地食品葯品監管部門要對「診脈行動」具體工作和企業進行全程跟進、協調和指導,推動行動取得實效。
6. 食品企業落實主體責任的履責報告如何寫
怎樣寫食品企業落實主體責任履責報告
7. 如何監管流通食品經營者缺乏落實主體責任
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食品的安全負責。食品生產經營者也是對自身生產的食品負責的第一人。只有從法律制度上確保食品生產經營者切實做到依法生產經營,誠實守信,對食品安全負起應盡的社會責任,才能建立起保障食品安全的長效機制
8. 食品生產企業質量安全主體責任包括哪些內容
第七條至第二十條,妮子慢慢看。
關於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落實質量安全
主體責任監督檢查規定的公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為督促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規范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檢查工作、保障食品質量安全,國家質檢總局制定了《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檢查規定》,自2010年3月1日起執行。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質檢總局反映。
特此公告。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
監督檢查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督促食品生產加工企業(以下簡稱「企業」)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規范企業質量安全監督檢查工作,保障食品質量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企業是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規定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者。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採取聽取企業匯報,查閱企業記錄,詢問企業員工,核查生產現場,檢驗企業產品及所用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調查企業利益相關方等方式,依法對企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標准等情況(除對企業申請食品生產許可過程的現場核查外)實施監督檢查,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制(修)訂企業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檢查規定,並對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據本規定實施監督檢查的情況進行指導和檢查。
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其職權范圍內負責本轄區企業的監督檢查工作,上級部門應對下級部門依據本規定實施監督檢查的情況進行指導和檢查。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為企業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檢查工作提供保障。
第六條 監督檢查工作應當遵循科學公正、公開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二章 企業質量安全主體責任
第七條 企業應保持資質的一致性。
(一)企業實際生產食品的場所、生產食品的范圍等應與食品生產許可證書內容一致;
(二)企業在食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生產條件、檢驗手段、生產技術或者工藝發生變化的,應按規定報告;
(三)食品生產許可證載明的企業名稱應與營業執照一致。
第八條 企業應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一)企業采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建立和保存進貨查驗記錄,向供貨者索取許可證復印件(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取得許可的)和與購進批次產品相適應的合格證明文件;
(二)對供貨者無法提供有效合格證明文件的食品原料,企業應依照食品安全標准自行檢驗或委託檢驗,並保存檢驗記錄;
(三)企業采購進口需法定檢驗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向供貨者索取有效的檢驗檢疫證明;
(四)企業生產加工食品所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品種應與進貨查驗記錄內容一致。
第九條 企業應建立生產過程式控制制制度。
(一)企業應定期對廠區內環境、生產場所和設施清潔衛生狀況自查,並保存自查記錄;
(二)企業應定期對必備生產設備、設施維護保養和清洗消毒,並保存記錄,同時應建立和保存停產復產記錄及復產時生產設備、設施等安全控制記錄;
(三)企業應建立和保存各種購進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貯存、保管、領用出庫等記錄;
(四)企業應建立和保存生產投料記錄,包括投料種類、品名、生產日期或批號、使用數量等;
(五)企業應建立和保存生產加工過程關鍵控制點的控制情況,包括必要的半成品檢驗記錄、溫度控制、車間潔凈度控制等;
(六)企業生產現場,應避免人流、物流交叉污染,避免原料、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保證設備、設施正常運行,現場人員應進行衛生防護,不應使用回收食品等。
第十條 企業應建立出廠檢驗記錄制度。
(一)企業應建立和保存出廠食品的原始檢驗數據和檢驗報告記錄,包括查驗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批號、執行標准、檢驗結論、檢驗人員、檢驗合格證號或檢驗報告編號、檢驗時間等記錄內容;
(二)企業的檢驗人員應具備相應能力;
(三)企業委託其他檢驗機構實施產品出廠檢驗的,應檢查受委託檢驗機構資質,並簽訂委託檢驗合同;
(四)出廠檢驗項目與食品安全標准及有關規定的項目應保持一致;
(五)企業應具備必備的檢驗設備,計量器具應依法經檢驗合格或校準,相關輔助設備及化學試劑應完好齊備並在有效使用期內;
(六)企業自行進行產品出廠檢驗的,應按規定進行實驗室測量比對,建立並保存比對記錄;
(七)企業應按規定保存出廠檢驗留存樣品。產品保質期少於2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產品的保質期;產品保質期超過2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第十一條 企業應建立不合格品管理制度。
(一)企業應建立和保存采購的不合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處理記錄;
(二)企業應建立和保存生產的不合格產品的處理記錄。
第十二條 企業生產加工食品的標識標注內容應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及食品安全標准規定的事項。
第十三條 企業應建立銷售台帳。企業應對銷售每批產品建立和保存銷售台帳,包括產品名稱、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批號、購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銷售日期、出貨日期、地點、檢驗合格證號、交付控制、承運者等內容。
第十四條 企業標准執行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一)企業標准應按規定進行備案;
(二)企業應收集、記錄新發布國家食品安全標准,參加相關培訓,做好標准執行工作。
第十五條 企業應建立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企業應建立和保存對不安全食品自主召回、被責令召回的執行情況的記錄,包括:企業通知召回的情況;實際召回的情況;對召回產品採取補救、無害化處理或銷毀的記錄;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向當地政府和縣級以上監管部門報告召回及處理情況。
第十六條 企業從業人員健康和培訓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一)企業應建立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制度和健康檔案制度,保存對直接接觸食品人員健康管理的相關記錄;
(二)企業應建立和保存對從業人員的食品質量安全知識培訓記錄。
第十七條 企業接受委託加工食品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一)受委託企業應當在獲得生產許可的產品品種范圍內與委託方約定委託加工協議,並向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報告;
(二)委託加工食品包裝標識應符合相關規定。
第十八條 企業應建立消費者投訴受理制度。企業應建立和保存對消費者投訴的受理記錄。包括投訴者姓名、聯系方式、投訴的食品名稱、數量、生產日期或生產批號、投訴質量問題、企業採取的處理措施、處理結果等。
第十九條 企業應主動收集企業內部發現的和國家發布的與企業相關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信息,並做出反應,同時應建立和保存相關記錄。
第二十條 企業應按規定妥善處置食品安全事故。
(一)企業應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
(二)企業應定期檢查各項食品安全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
(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企業應建立和保存處置食品安全事故記錄。
第三章 監督檢查程序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根據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的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編制本轄區企業年度監督檢查計劃,並按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相關規定上報備案。
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可以根據上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工作部署、掌握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信息、企業食品安全信用狀況、監管工作需要等情況,對年度監督檢查計劃進行調整。
第二十二條 企業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檢查分為特別監督檢查和常規監督檢查。
企業發生質量安全事故或者涉嫌存在質量安全問題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可以開展特別監督檢查,並持附件1《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檢查通知書》直接前往企業實施監督檢查。
開展常規監督檢查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在監督檢查前15個工作日,向企業送達附件1《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檢查通知書》,告知企業監督檢查有關項目。《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檢查通知書》可以直接送達,也可以郵寄送達。直接送達的,以被監督檢查單位在回執上註明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郵寄送達的,以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二十三條 被檢查企業收到《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檢查通知書》後,應依照本規定第二章內容進行自查,並向實施監督檢查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交書面自查報告。
自查報告應包括附件2《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情況自查表》規定內容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二十四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收到企業自查報告後,應當在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工作場所進行核查。必要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要求被檢查企業做出說明並提供補充報告材料。
企業應當對其提交的報告和相關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五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經核查企業自查報告和補充材料,認為需要實施現場檢查的,應當告知企業。
第二十六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企業實施現場監督檢查,應有2名以上工作人員參加。監督檢查人員到企業現場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有效證件。根據監督檢查需要,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可以聘請技術專家、消費者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媒體記者等人員參與檢查工作。
第二十七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可以根據監督檢查工作需要,依照有關規定進行抽樣檢驗。
第二十八條 被檢查企業應當指定有關人員配合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監督檢查工作,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回答相關詢問,協助核查企業生產條件和抽取樣品。
企業應當積極配合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監督檢查工作,不得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式予以阻撓。
第二十九條 監督檢查人員應當按附件3《對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情況核查表》有關事項,如實記錄監督檢查結果。檢查人員應當就檢查情況與被檢查單位參加人員交換意見。監督檢查結論由監督檢查人員和被檢查企業法人代表或其授權的人員簽字。被檢查單位對檢查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簽署異議。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就監督檢查結論向本單位匯報。
被檢查單位拒絕簽字的,由監督檢查人員書面記錄後存檔。
第三十條 需要當地人民政府或者相關部門支持、配合監督檢查工作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提出工作建議,並以書面形式報告當地人民政府或者告知相關部門。
第四章 監督檢查結果處理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企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二條 監督檢查結果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記入該企業信用檔案。監督檢查工作中獲知的食品安全信息依法應通報同級相關監管部門的,按法律法規要求進行通報;食品安全信息直接涉及食品認證、計量等情形的,應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內部相關工作機構通報。
第五章 監督檢查工作要求
第三十四條 參與企業監督檢查的工作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規定,嚴格檢查、秉公執法、不徇私情。
第三十五條 監督檢查人員進入潔凈區域現場檢查時,應遵守企業安全衛生防護措施等制度要求。
第三十六條實施監督檢查,不得妨礙企業正常的生產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檢查企業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第三十七條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根據企業監管業務需要,對監督檢查人員進行法律、法規和專業技術培訓,不斷提高其業務水平,並將參加崗位培訓情況作為工作人員年度考核的內容之一。
第三十八條 上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可以通過查閱監督檢查記錄、交叉檢查、隨機抽查企業等方式對下級部門監督檢查工作進行督查。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對相關責任人依法依規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組織監督檢查造成後果的;
(二)隱瞞監督檢查信息的;
(三)阻礙、干涉監督檢查工作的;
(四)在監督檢查中偽造或者指使他人偽造記錄的;
(五)擅自向外透露企業商業秘密的;
(六)利用監督檢查工作參與有償活動的。
第四十條 未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法定職責、日常監督檢查不到位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一條,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第四十一條對依照本規定履行食品質量安全監督檢查職責、保障食品質量安全,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上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可依照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三條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企業監督檢查,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0年3月1日起執行。
9. 食品生產企業應如何落實主體責任
第六條 企業應保持資質一致性。重點落實下列責任:
(一)保證企業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應當有效、一致;保證企業實際生產食品的場所、生產食品的范圍等應當與許可證書內容一致;
(二)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企業生產條件、檢驗手段、生產技術或者工藝發生變化的,應當按規定向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報告。
第七條 企業應當建立並落實原輔料采購查驗制度。重點落實下列責任:
(一)建立生鮮乳進貨查驗制度,記錄生鮮乳收購對象資質和收購生鮮乳的逐批檢測報告(但乳製品生產企業能夠證明生鮮乳收購站或第三方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符合生鮮乳收購標準的除外)記錄;運輸車輛生鮮乳交接單及查驗記錄應當保存2年;
(二)建立其他原輔材料進貨驗證制度,記錄供貨方的資質及合格產品檢驗報告的記錄,並指定專人管理記錄;
(三)建立原輔材料進貨台帳,記錄每批采購的原輔料供貨者的名稱、聯系方式、進貨名稱、數量、日期等內容;
(四)建立食品添加劑進貨台帳和使用記錄,保證購進的食品添加劑與使用記錄應一致;
(五)記錄各種購進原輔料的貯存、保管、領用出庫等情況。
第八條 企業應當建立並落實生產過程式控制制制度。重點落實下列責任:
(一)記錄生產車間或場地清潔衛生情況;
(二)按生產工藝的要求,防止人流、物流交叉污染,防止原料、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
(三)做好產品投料記錄,包括名稱、使用數量等;
(四)做好生產設備、設施維護保養和清洗消毒記錄;
(五)做好其他關鍵質量控制點的質量控制記錄,主要包括殺菌有效性、發酵菌種鑒定、雜菌污染防止、嬰幼兒奶粉企業HACCP體系實施情況等;
(六)生產過程有特別要求的,企業還應落實下列責任:
1. 生產車間、原料庫、輔料庫、成品庫需要變化的,應當做好變化記錄;
2. 對車間、庫房的濕度、溫度、空氣清潔度有要求的,應當做好監測記錄;
3. 產品入庫單、出庫單、庫存情況記錄,應當與進貨、銷售台帳相符;
4. 崗位操作人員衛生健康應當符合要求。
第九條 企業應當建立並落實產品出廠檢驗制度。重點落實下列責任:
(一)做好出廠產品的原始檢驗數據和檢驗報告記錄,包括檢查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批號、執行標准、檢驗結論、化驗員、檢驗合格證號或檢驗報告編號、檢驗時間等內容;
(二)企業應當具備必備的檢驗設備,計量器具應依法經檢定合格或者校準,相關輔助設備及化學試劑應完好齊備並在有效使用期內;
(三)檢驗項目應與食品安全標准規定的項目一致;
(四)企業如委託其他檢驗機構實施產品出廠檢驗的,應選擇有資質的檢驗機構,並簽訂委託檢驗合同。
第十條 企業應當建立並落實不合格品管理制度。重點落實下列責任:
(一)做好對采購的不合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處理記錄;
(二)做好不合格產品的處理記錄。
第十一條 食品標識標注內容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及食品安全標准規定事項。重點做好下列內容:
(一)使用復原乳生產液態奶,應按要求標明「復原乳」,並在產品配料表中如實標明復原乳所佔比例;
(二)嬰幼兒奶粉標簽應按照《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通則》標明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詳細說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項;
(三)應如實標注生產日期,不得提前或者延後標注生產日期。
第十二條 企業應當建立乳製品產品銷售台帳,重點記錄銷售每批產品的產品名稱、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批號、購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銷售日期、出貨日期、地點、檢驗合格證號等內容。
第十三條 企業應當嚴格執行有關食品安全標准,使用的企業標准應及時依法備案。企業應收集、記錄新發布的國家食品安全標准,參加相關培訓,做好執行工作。
第十四條 企業應建立並落實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記錄對不安全食品自主召回、被責令召回的執行情況,包括:企業通知召回的情況;實際召回的情況;對召回產品採取補救、無害化處理或銷毀的情況,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向當地政府和縣級以上監管部門報告召回及處理情況。
第十五條 企業應建立從業人員健康檔案,開展食品質量安全知識培訓並做好記錄。
第十六條 企業接受委託加工食品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受委託企業應當在獲得生產許可的產品品種范圍內與委託方約定委託加工協議,並向所在地的縣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報告。委託加工食品的包裝標識應符合相關規定。
第十七條 企業應建立消費者投訴受理制度,做好對消費者投訴的受理記錄,包括投訴者姓名、聯系方式、投訴的食品名稱、數量、生產日期或生產批號、投訴質量問題、企業採取的處理措施、處理結果等。
第十八條 企業應主動收集企業內部發現的和國家發布的與企業相關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信息,並作出反應,同時應建立和保存相關記錄。
第十九條 企業應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定期檢查各項食品安全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企業應妥善處置食品安全事故,並建立和保存處置食品安全事故的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