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批發審批
『壹』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證辦好要多久時間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證在材料及現場核查沒有問題的情況下30個工作日內會辦好。
根據《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許可申請材料進行審查。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進行現場核查。僅申請預包裝食品銷售(不含冷藏冷凍食品)的,以及食品經營許可變更不改變設施和布局的,可以不進行現場核查。
現場核查應當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員進行。核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核查人員應當出示有效證件,填寫食品經營許可現場核查表,製作現場核查記錄,經申請人核對無誤後,由核查人員和申請人在核查表和記錄上簽名或者蓋章。申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核查人員應當註明情況。
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委託下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受理的食品經營許可申請進行現場核查。
核查人員應當自接受現場核查任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經營場所的現場核查。
第十七條 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期限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申請材料審查和現場核查等情況,對符合條件的,作出准予經營許可的決定,並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食品經營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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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中規定:
第十三條 申請人應當如實向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並在申請書等材料上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決定予以受理的,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四十五條 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四十六條 許可申請人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食品經營許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經營許可。
第四十七條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由原發證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撤銷許可,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被許可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經營許可。
『貳』 開食品批發部需要什麼證件
需要食品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根據《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活動,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食品經營許可實行一地一證原則,即食品經營者在一個經營場所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應當取得一個食品經營許可證。
根據《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九條: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先行取得營業執照等合法主體資格。企業法人、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等,以營業執照載明的主體作為申請人。
根據《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向申請人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三)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主要設備設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四)食品安全自查、從業人員健康管理、進貨查驗記錄、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等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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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對食品經營者的許可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食品經營許可頒發、許可事項檢查、日常監督檢查、許可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記入食品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並依法向社會公布;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日常監督管理人員負責所管轄食品經營者許可事項的監督檢查,必要時,應當依法對相關食品倉儲、物流企業進行檢查。日常監督管理人員應當按照規定的頻次對所管轄的食品經營者實施全覆蓋檢查。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職責,應當自覺接受食品經營者和社會監督。接到有關工作人員在食品經營許可管理過程中存在違法行為的舉報,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核實。情況屬實的,應當立即糾正。
『叄』 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需要什麼手續
1、由申請者簽署的《食品經營許可證》申請書1份。
2、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的復印件1份(核對原件)。
3、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主要設備設施布局平面圖或實景照片(不小於4寸,畫面清晰可見)、操作流程等文件。
4、保證食品安全有關的規章制度清單。
5、員工身份證雙面復印、健康證復印件(核對原件)。
6、申請人委託他人辦理食品經營許可申請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雙面復印、核對原件)。
註: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屬學校的提交《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證書》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屬事業單位的提交《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屬工地食堂的提交建設單位的營業執照和《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
分公司性質:另收總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總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負責人任命書(任命書落款時間需在分公司營業執照最近一次變更時間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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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注意事項:
1、所提交材料均用原件復印,表格和所提交材料均用A4紙列印並蓋總公司和分公司公章,個體由負責人簽字按指紋。
2、高中(含)以下學校需先帶《食品經營許可證》申請書先去教育局蓋章。
3、需提供復印件的,請攜帶原件,以備查驗,公司營業執照要三證合一。
4、異地倉庫的先拿食品經營倉庫異地核查表,到倉庫所在地區的市場監管局核查蓋章後,再過來提交資料辦理。
『肆』 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證有哪些要求
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證要求有以下幾個方面:一、從事食品生產、貿易的食品類公司,需要申辦食品流通許可證,其中,食品生產型公司,必須申辦的食品生產許可證包含食品流通許可證。申請領取《食品流通許可證》,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准,並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並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2、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採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3、有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二、申請 申請人填寫申請書,到各區縣食品葯品監管部門受理窗口遞交下列有關材料:1、《食品流通許可申請書》(區縣分局窗口領取或網上下載);2、《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復印件;已設企業、個體工商戶提交營業執照正本原件、復印件,新設企業提交《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復印件,新設個體工商戶提交《個體工商戶字型大小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復印件(個體工商戶不申請字型大小名稱的,可免交)。3、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場所的使用證明:(1)自有房產的提交房屋產權證原件、復印件、《經營場所平面圖》;(2)租賃房屋的提交租賃協議,出租方房屋產權證原件、復印件、《經營場所平面圖》;(3)有關房屋未取得房屋產權證的,應分別提交下列材料,以及《經營場所平面圖》。
『伍』 食品批文需要如何辦理
公司或個體工商戶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所需材料:
食品經營許可證(含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保健食品、茶葉、酒類批發、乳製品、奶粉等的銷售)熟食製作等!
所需流程:經營面積在50平米以下無需驗場(具體看所在地食葯監局的規定)所屬工商局或工商所遞交申請材料網上提交或者提交紙質的材料。10-15個工作日內可領取回執
所需資料:
1、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書
2、營業執照副本原件
3、公章
4、法人身份證
5、地址面積多大.
6、食品安全管理員證
7、店鋪平面圖
8、以及食葯監局規定的需要提交的紙質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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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
食品添加劑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陸』 食品批發需要哪些證件
需要的證件包含以下幾個:
1、《食品流通許可證》
2、《營業執照》
3、《稅務登記證》
4、營業者《健康證》(如果有員工,員工也需要健康證)
需要提交的材料:
①帶本人身份證以及復印件,去工商部門申請《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②經營者身份證復印件兩份(正反都要復印);
③健康證復印件一份(有雇員的,員工健康證也要提交);
④經營場所證明(經營場所有者提供的產權證復印件,需整本復印;沒產權證的到工商部門前台領取經營場所證明,個體戶的經營場所所在地居委會蓋章,企業的給經營場所所在地的鎮政府蓋章,如果是租恁,產權證明由房東提供);
⑤附件:經營項目說明;經營工具、設備清單,經營場所布局圖等(這些材料一般工商部門有提供,可以直接到工商部門領取參考樣本 )。
『柒』 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證的流程
第一步:咨詢後領取並填寫《食品流通許可申請書》,同時准備相關材料;
申請領取《食品流通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流通許可申請書》;
2、《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或營業執照復印件;
3、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場所使用證明以及經營場所的具體方點陣圖;
4、負責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委託辦理的,還需提供委託書及委託代理人身份證明);
5、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設備、工具清單;
6、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設施空間平面布局圖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7、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8、委託書以及委託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證明(申請人委託他人提出申請時提交);已經取得營業執照且經營場所未作變更的,可以不再提供經營場所的使用證明和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7)食品批發審批擴展閱讀:
食品流通許可證,是對食品流通許可證的發放、發放條件、發放程序以及與食品衛生許可證的銜接等問題予以明確。2014年10月23日之前,國務院規定對食品經營者必須堅持先證後照,未取得前置審批文件,不得辦理注冊登記手續。2014年10月23日,國務院通過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改為後置審批,規定對食品經營者必須先照後證。
己廢止,各地工商管理部門應不再辦理發放新證。2015年11月10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布關於廢止《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和《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的決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79號),決定廢止《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2009年7月30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4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