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類批發需要食品經營許可證
『壹』 食品流通許可證和酒類經營許可證的區別
食品流通許可證意思是指銷售食品時所必須的許可證,酒類經營許可證意思是銷售特殊食品,也就是酒類等特定食品所需要的證書。
一、辦理對象不同
食品流通許可證:批發或零售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
酒類經營許可證:酒類,酒精度大於0.5%的含酒精飲料,包括發酵酒、蒸餾酒、配製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飲品。
二、發放證件單位不同:
食品流通許可證:工商局管理
酒類流通許可證:商務部
三、依據不同:
食品流通許可證:依據2009年7月30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44號公布《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
酒類流通許可證:依據2005年10月19日商務部第15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酒類流通管理辦法》
(1)酒類批發需要食品經營許可證擴展閱讀:
經營許可證是法律規定的某些行業必須經過許可,而由主管部門辦理的許可經營的證明,如煙草專賣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等。
如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網吧經營許可證、icp 經營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許可證等。
『貳』 辦理酒類商品零售許可證需要什麼條件
酒類商品零售許可證已有固定的經營場所;有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衛生許可證。
以河北為例,根據《河北省酒類商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申請領取酒類零售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二)有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衛生許可證。
第十四條申請酒類商品批發許可證,申請人應當向省酒類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申請酒類商品零售許可證,申請人應當向設區的市或者縣(市)酒類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申請酒類商品批發許可證、零售許可證,申請人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並對其申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2)酒類批發需要食品經營許可證擴展閱讀:
《河北省酒類商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十九條酒類商品批發許可證和零售許可證的有效期均為三年,當事人需要延續有效期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原發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酒類商品批發許可證、零售許可證按年度進行檢驗。未按規定進行年檢或者年檢不合格的,繳銷其酒類商品批發許可證或者零售許可證。
在酒類商品批發許可證和零售許可證的有效期內,酒類商品銷售者的名稱、法定代表人、經營場所和經營范圍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十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叄』 經營酒水需要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嗎
必須要辦理,在最新國家規定《商務部關於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已經2016年10月21日商務部第85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並實施了,其中關於酒類許可證相關內容如下:。
八、廢止《酒類流通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5年第25號);
如上,該辦法已經廢止。酒類也屬於預包裝,根據規定食品生產許可證或者食品流通許可證即可。
『肆』 經營酒類現在要辦理什麼許可證
酒類經營許可證辦理條件:
1、具備固定的生產經營和儲存的場所;
2、辦理酒類資質審批要有符合規定的注冊資金;
3、衛生管理部門對其進行審批並核發《衛生許可證》;
4、具有從事酒類的相關人員身份證明和健全管理證明材料;
5、具備酒儲藏的相關設備。
拓展資料:
煙草、酒類屬於國家危險品行列,煙草、酒類屬於易燃物品,容易造成火災,存在對國家財產和國民安全的隱患,同時還對人身體有害,所以對於酒類和煙草行業的審批是非常嚴格的,必須要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
酒類經營要持有效食品流通許可證,可到經營場所所在的食葯監部門辦理,申請及換發食品流通許可證時需提交的以下材料:
新申請酒類經營許可的食品經營者,按照新辦食品流通許可證的要求提交材料,申請書應註明是否經營酒類。
對已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新增酒類經營項目的,食品經營者應當提交《食品流通許可變更申請書》及相關材料到轄區食品葯品監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伍』 經營酒水類商鋪需要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嗎
當然是需要的。
『陸』 有食品流通許可證還需要辦理酒水流通許可證嗎
不需要,因為你已經有食品流通許可證了。下面具體說明一下:
1、如果你經營酒類批發 ,必須有以下證照:營業執照,食品流通許可證和酒類經營許可證;
2、如果是批發,必須在當地的酒類管理辦公室(不同地區好像不同叫法) 和工商局備案;
3、根據商務部令2016年第4號 商務部關於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廢止《酒類流通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5年第25號),不再據此實施酒類經營者備案登記和酒類流通隨附單制度。
拓展資料:
食品流通許可證,是對食品流通許可證的發放、發放條件、發放程序以及與食品衛生許可證的銜接等問題予以明確。
國家工商總局也即將頒布《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對食品流通許可證的申請、受理、審核、發放、變更、注銷以及許可證的管理等等,進行全面的規定。工商機關將依法履行食品流通主體准入管理職責,為食品經營管理者注冊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
2015年11月10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布關於廢止《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和《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的決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79號),決定廢止《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2009年7月30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4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