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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農產品批發應當

發布時間: 2021-07-22 12:13:59

『壹』 食品生產經營應當符合什麼食品安全標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章 第三十三條食品生產經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准,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並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採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五)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應當洗凈、消毒,炊具、用具用後應當洗凈,保持清潔;

(六)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並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濕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貯存、運輸;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包裝材料、餐具、飲具和容器;

(八)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生,生產經營食品時,應當將手洗凈,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等;銷售無包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時,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容器、售貨工具和設備;

(九)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

(十)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當對人體安全、無害;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非食品生產經營者從事食品貯存、運輸和裝卸的,應當符合前款第六項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葯殘留、獸葯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三)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四)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五)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六)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製品;

(八)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製品;

(九)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十一)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

(十二)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1)食品農產品批發應當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條國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產者發現其生產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食品,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並記錄召回和通知情況。

食品經營者發現其經營的食品有前款規定情形的,應當立即停止經營,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並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食品生產者認為應當召回的,應當立即召回。由於食品經營者的原因造成其經營的食品有前款規定情形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召回。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對召回的食品採取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場。但是,對因標簽、標志或者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產者在採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品安全的情況下可以繼續銷售;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示補救措施。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將食品召回和處理情況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需要對召回的食品進行無害化處理、銷毀的,應當提前報告時間、地點。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認為必要的,可以實施現場監督。

食品生產經營者未依照本條規定召回或者停止經營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

第六十四條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應當配備檢驗設備和檢驗人員或者委託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對進入該批發市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進行抽樣檢驗;發現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應當要求銷售者立即停止銷售,並向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貳』 我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規定》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什麼制度

農產品銷售企業對其銷售的農產品,應當建立健全進貨檢查驗收制度;經查驗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不得銷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規定
第三十七條 農產品批發市場應當設立或者委託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對進場銷售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進行抽查檢測;發現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應當要求銷售者立即停止銷售,並向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農產品銷售企業對其銷售的農產品,應當建立健全進貨檢查驗收制度;經查驗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不得銷售。

『叄』 農產品批發的經營范圍怎麼寫

注冊一個農產品中心批發市場公司,需要設定從事農產品中心批發市場業務的經營范圍。各地工商部門,對農產品中心批發市場公司的經營范圍都有不同要求。經營范圍網,基於工商大數據,讀取最新工商注冊審核通過的農產品中心批發市場公司經營范圍,供用戶做填寫參考,幫助用戶順利的注冊農產品中心批發市場公司,辦理農產品中心批發市場營業執照。

散裝食品、預包裝食品的批發、零售;畜牧產品、食用農產品零售、批發;信息咨詢;商品倉儲;房屋租賃;人工搬運裝卸;機動車停車服務(社會車輛);房地產開發經營(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需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互聯網信息服務;銷售食品;普通貨物運輸;承辦北京八里橋農產品中心批發市場;上市商品:日用品、化妝品及衛生用品、鞋帽、服裝、首飾、玩具、游藝用品、室內游藝器材、樂器、針紡織品、五金交電、金屬材料、機械電器設備、建築材料、化工產品(不含危險化學品)、傢具、花卉、觀賞魚、日用雜貨、文化用品、工藝品(不含文物)、攝影器材、體育用品(不含弩)、製冷專用設備、家用電器、計算機軟體及輔助設備、汽車摩托車配件、電子產品、電子原器件、通訊設備、鋼材、照明設備、木製品、不銹鋼製品、儀器儀表、新鮮蔬菜、新鮮水果;經濟貿易咨詢(不含中介服務);機動車公共停車場服務;物業管理。(企業依法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銷售食品以及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依批準的內容開展經營活動;不得從事本區產業政策禁止和限制類項目的經營活動。)農副產品批發、配送;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倉儲服務。(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市場物業管理,市場場地、設施租賃,停、存車場,服裝、鞋帽、百貨、日雜、五金交電、化工產品(不含危險品)、建築材料、裝飾材料、化肥銷售,供熱,食品、農產品、水產品收購及銷售服務,普通貨物倉儲。蔬菜、干鮮菜、農副土特產品、百貨、干鮮果銷售;房屋出租、攤位出租,許可經營項目:(無)。一般經營項目:市場經營、管理、服務;房屋租賃。

任何一個農產品中心批發市場公司,都要設定一個農產品中心批發市場經營范圍。農產品中心批發市場經營范圍設置不當,有可能通不過工商部門農產品中心批發市場公司注冊的審核,也有可能造成後期農產品中心批發市場公司經營內容超出農產品中心批發市場經營范圍,涉嫌違規經營。由於地區差異性,不同地方的工商部門,對農產品中心批發市場經營范圍要求是不一樣的;同時填寫方式也不一樣,如深圳和北京的農產品中心批發市場經營范圍填寫方式差別很大。

『肆』 生鮮食用農產品需要哪些手續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國務院法制辦、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和農業部研究認為:目前食用農產品的銷售按照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不需要取得許可。

1、從我國實際情況看,農產品經營主體多為農民或小、散個體經營者,經營的對象是蔬菜、瓜果等鮮活農產品,很難通過實行許可進行管理。這次修改食品安全法,將農產品銷售納入本法調整范圍後,宜繼續維持現行做法,明確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

2、同時,通過增加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檢驗、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等規定,進行源頭控制。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對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的日常監督管理,確保食品安全。

(4)食品農產品批發應當擴展閱讀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銷售食用農產品依法不需取得食品經營許可,不得為單一從事食用農產品銷售的經營者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但是,食用農產品與依法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其他食品同時經營的食品經營者,必須依法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

2、屬於食用農產品的產品包括:如通過農業活動直接獲得的保持原自然形態的生鮮食用農產品。如谷科產品、瓜果、蔬菜、食用菇等菌類、豬牛羊雞鴨鵝等畜禽類、水產品類;農業活動中直接獲得的可食用副產品,如自然蜂蜜、奶類產品、蛋類產品、附生菌等食用微生物產品等。不屬於食用農產品的產品包括:兩種及以上食用農產品經過混合加工,已改變其基本自然性狀與成分的產品,如肉丸、魚丸等。

『伍』 新《食品安全法》在食用農產品方面有哪些規定

新食品安全法第二條規定:供食用的源於農業的初級產品(以下稱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但是,食用農產品的市場銷售、有關質量安全標準的制定、有關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對農業投入品作出規定的,應當遵守本法的規定。
第十五條承擔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技術機構應當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和監測方案開展監測工作,保證監測數據真實、准確,並按照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和監測方案的要求報送監測數據和分析結果。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人員有權進入相關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食品生產經營場所採集樣品、收集相關數據。採集樣品應當按照市場價格支付費用。
第二十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農業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相互通報食品、食用農產品安全風險監測信息。
國務院衛生行政、農業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相互通報食品、食用農產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等信息。
第三十五條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
第四十九條食用農產品生產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准和國家有關規定使用農葯、肥料、獸葯、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農業投入品,嚴格執行農業投入品使用安全間隔期或者休葯期的規定,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農業投入品。禁止將劇毒、高毒農葯用於蔬菜、瓜果、茶葉和中草葯材等國家規定的農作物。
食用農產品的生產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應當建立農業投入品使用記錄制度。
第六十四條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應當配備檢驗設備和檢驗人員或者委託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對進入該批發市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進行抽樣檢驗;發現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應當要求銷售者立即停止銷售,並向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六十五條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用農產品的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並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六個月。
第六十六條進入市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在包裝、保鮮、貯存、運輸中使用保鮮劑、防腐劑等食品添加劑和包裝材料等食品相關產品,應當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准。
第八十八條規定:採用國家規定的快速檢測方法對食用農產品進行抽查檢測,被抽查人對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測結果時起四小時內申請復檢。復檢不得採用快速檢測方法。
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食用農產品銷售者違反本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第一款規定給予處罰。
第一百二十八規定:條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違反本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的,依照前款規定承擔責任。

『陸』 農產品進入蔬菜批發市場有那些交易規則

農產品批發市場食品安全操作規范(試行)
2009-5-12 17:05:00 中國食品科技網
第一章 概 述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進一步完善農產品流通環節的食品安全保障體系,規范農產品批發市場食品安全操作行為,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標准,制訂本規范。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規范適用於申請設立和運營中的現貨交易的農產品批發市場及其農產品交易過程。
第三條(基本要求)
(一)市場應設立食品安全管理部門,配備專業管理人員。
(二)市場應建立健全包括入場要求、索證索票、檢驗檢測、商品存儲、交易管理、加工配送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形成工作手冊,並有效運行。
(三)市場衛生管理應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
第二章 入場要求
第四條(工作要點)
市場應與入場經銷商簽署食品安全保證協議,記錄其經營行為,存案備查。
第五條(工作手冊)
本部分操作應配備以下工作手冊:經銷商及農產品准入條件手冊、准入工作流程、經銷商食品安全保證協議文本。
第六條(經銷商入場要求)
經銷商進入市場經營應具備合法的經營資質。
市場應查驗入市經銷商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衛生許可證、銷售授權書等必要的資質證明文件,全部資質證明文件應合法有效並有正本或加蓋公章的正本復印件,並留存其正本復印件備檔。
市場應與入市經銷商簽訂食品安全保證協議,協議內容中應明確規定對經銷商經營農產品的索證索票、抽樣檢測、質量巡查等管理方式,明確經銷商對產品安全的責任,對不合格產品應立即實施下架、退市、召回、銷毀、公示等處理辦法,並明確處理程序及相關事項。
第七條(農產品入場銷售要求)
市場應明確農產品入場銷售要求,並予以公示,准許入市交易的農產品應符合相關國家、行業或地方衛生質量安全標准要求。
市場應查驗其經營產品的質量安全,留存其產品名錄和相關產品質量安全證明文件備案。
第八條(退市要求)
經銷商出現食品質量事故或違反市場食品安全保證協議約定退市的,市場應根據協議取消其交易資格,並予以公示。
第三章 索證索票
第九條(工作要點)
市場應建立索證索票制度,對進貨商品索取相關質量證明票證,留備其正本復印件建檔管理。
第十條(工作手冊)
本部分操作應配備以下工作手冊:索證索票操作手冊。
第十一條(索取的票證)
市場應對不同商品的進貨,向經銷商索取相應的質量證明票證。
(一)需要獲得QS標志的食用農產品應當出具地方質檢主管部門提供的QS生產許可證、該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或由具有法定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檢驗結果報告單。
(二)無公害產品、綠色食品和有機產品應出具相應的認證證書和具有法定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檢驗結果報告單。
(三)主要農產品
生鮮畜禽肉應當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和車輛消毒證,豬肉還應出具生產廠家定點屠宰許可證、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
水產品應向市場提供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和產地證明。
熟肉和豆、奶製品應向市場提交生產廠家出庫單(即進貨單),標明日期、攤位號、品名、數量,並要加蓋單位公章。應定期到市場檢測中心送交當地產品質量監督所提供的商品檢驗報告。
果蔬產品應向市場提供產地證明、該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或由具有法定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檢驗結果報告單。
糧油產品應當出具該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或由具有法定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檢驗結果報告單、生產廠家銷售授權書或產地證明。
茶葉應當出具產地證明、該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或由具有法定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檢驗結果報告單。
調味品應當出具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或由具有法定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檢驗結果報告單、食品衛生許可證或產地證明。
(四)進口商品應出具進口許可證、報關單及商檢證明等;在國內未進行商標注冊的,經銷商要出示進口商的商標使用授權書。
第十二條(工作要求)
經銷商進貨時,市場應索取其每批每類產品相應的質量證明文件,並就有關證明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進行核實。
索票索證工作應設專人管理,留存相關票證文件的復印件,並及時歸檔,證件變更應及時更新。
第四章 檢驗檢測
第十三條(工作要點)
市場應檢測無有效質量證明文件的產品,檢測結果及時公示。
第十四條(工作手冊)本部分操作應配備以下工作手冊:抽檢規則、檢驗檢測方法及檢測結果處理手冊。
第十五條(檢測對象)
對無有效質量證明文件的產品,市場應自行或委託具有法定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第十六條(檢測要求)
農產品批發市場應對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進行檢測,檢測項目要求參照附件2。
市場對食用農產品檢驗檢測應根據國家或行業相應強制性或推薦性標准提出的抽樣方案、檢驗方法和判定規則進行,每次檢驗應備案記錄檢測產品品名、數量、進貨時間、產地(來源)、檢測時間、檢測結果和檢驗人員等信息。
第十七條(檢測結果處理)
市場應及時公示檢測產品的經銷商、產地、產品數量、檢測結果等信息,檢測記錄應至少保留兩年。
檢測發現不合格產品時,應及時通知有關經銷商,做好標示、記錄,並按相關規定及食品安全保證協議處理。
第五章 商品存儲
第十八條(工作要點)
各類食用農產品應分區管理,產品存儲要有適宜的條件。
第十九條(工作手冊)
本部分操作應配備以下工作手冊:農產品存儲條件、庫房存儲過程管理辦法、出入庫管理手冊。
第二十條(分區管理)
(一)經營分區
市場應按食用農產品與非食用農產品劃分經營區。食用農產品經營區內應按農產品大類、保鮮和衛生要求進行再分區,如蔬果、肉類、水產品、蛋、糧油、茶葉、調味品等,冷凍農產品和非冷凍農產品、生鮮農產品和熟食品、有包裝食品和無包裝食品應分區。
(二)存儲分區
不同類別的產品應分庫或分區存放,植物性產品、動物性產品和菌類產品等分類擺放。產品之間保鮮、貯藏條件差異較大的或容易交叉污染的不得在同一庫內存放;同一倉庫或存儲區域內存放的不同產品間應有適當物理分隔。
庫內產品存儲應遵循先進先出的原則。
第二十一條(商品存儲要求)
需冷藏(凍)農產品應在適宜條件下貯藏、陳列,根據產品特性設定相應的溫濕度參數。新鮮的蔬菜、水果應根據產品自身的生理特性選擇適宜的溫濕度和存儲方法,生鮮畜禽肉應貯藏於溫度0~4℃,相對濕度75%~85%的冷藏櫃(庫)內,冷凍畜禽肉、水產品應貯藏於溫度-18℃ 以下,相對濕度大於95%的冷凍櫃(庫)內。為確保農產品中心溫度達到冷藏或冷凍的溫度要求,不得將食品堆積、擠壓存放。
糧油等常溫存放的產品應根據不同產品的具體存儲要求儲存在溫濕度適宜的庫區,避免陽光照射。
使用保鮮劑等添加劑應符合GB 2760的有關要求。
市場對產品的存放應有系統的管理,詳細記錄產品的品名、產地、產品質量、存儲條件、出入庫數量、出入庫時間等信息,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核查,在產品出入庫時,質檢人員應對產品進行檢驗或檢測,確認合格後方可交易。
第六章 交易管理
第二十二條(工作要點)
市場應建立購銷台賬和誠信經營制度,並有效運行。
第二十三條(工作手冊)
本部分操作應配備以下工作手冊:購銷台賬管理手冊、投訴及處理程序、經銷商信用管理辦法。
第二十四條(購銷台賬制度)
市場應要求經銷商建立購銷台賬,並妥善保管以備檢查,台賬要如實記錄,不得隨意塗改或損毀。
經銷商在進貨時,要建立進貨台賬,記錄供貨商的有關情況、進貨時間、產品來源、名稱、規格、數量、產品等級和索證種類等內容。在銷貨時要建立銷貨台賬,記錄商品采購對象、銷售時間及所售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等內容。
市場應定期檢查經銷商台賬記錄是否准確、完整,索取相關交易單據及憑證對比核查,並公示相關情況。市場應要求經銷商就一段時間的台賬分類匯總成冊,做好統計工作。
第二十五條(誠信經營)
市場應對商品的質量承擔管理責任,公開承諾按照國家有關法規、標准及本規范的要求管理商品交易行為,及時處理客戶對質量問題的投訴。
市場應建有經銷商信用記錄,如實記錄其經營行為。
市場應建立經銷商的獎懲制度,對誠信經營行為要積極鼓勵,對台賬作假、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等不良行為要及時處理。

『柒』 怎麼做農產品批發

要是lz自己有貨源的話可以直接上村村通大市場發布供應信息,因為這里有很多關於農產品企業的企業的信息,您發布的信息他們也能第一時間了解到;要是lz是想做代理的話村村通大市場也可以幫到你,這里有很多農產品的供應信息,不僅不怕沒有貨源,更不用擔心品種的多少。希望能幫到你

『捌』 食品安全法對蔬菜配送企業的規定

《食品安全法》第二條規定:供食用的源於農業的初級產品(以下稱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但是,食用農產品的市場銷售、有關質量安全標準的制定、有關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對農業投入品作出規定的,應當遵守本法的規定。
第十五條承擔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技術機構應當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和監測方案開展監測工作,保證監測數據真實、准確,並按照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和監測方案的要求報送監測數據和分析結果。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人員有權進入相關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食品生產經營場所採集樣品、收集相關數據。採集樣品應當按照市場價格支付費用。
第二十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農業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相互通報食品、食用農產品安全風險監測信息。
國務院衛生行政、農業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相互通報食品、食用農產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等信息。
第三十五條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
第四十九條食用農產品生產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准和國家有關規定使用農葯、肥料、獸葯、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農業投入品,嚴格執行農業投入品使用安全間隔期或者休葯期的規定,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農業投入品。禁止將劇毒、高毒農葯用於蔬菜、瓜果、茶葉和中草葯材等國家規定的農作物。
食用農產品的生產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應當建立農業投入品使用記錄制度。
第六十四條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應當配備檢驗設備和檢驗人員或者委託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對進入該批發市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進行抽樣檢驗;發現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應當要求銷售者立即停止銷售,並向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六十五條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用農產品的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並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六個月。
第六十六條進入市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在包裝、保鮮、貯存、運輸中使用保鮮劑、防腐劑等食品添加劑和包裝材料等食品相關產品,應當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准。
第八十八條規定:採用國家規定的快速檢測方法對食用農產品進行抽查檢測,被抽查人對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測結果時起四小時內申請復檢。復檢不得採用快速檢測方法。
第一百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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