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平批發市場食品安全規范
1. 什麼是農產品質量安全標准
農產品質量標准體系包括對農產品的類別、質量要求、包裝、運輸、貯運等所作的技術規定。它是農產品質量檢測的依據,也是農產品質量管理的基礎。要提高農產品質量,就必須有先進、科學、合理的標准。
農產品質量標準的制定,是根據農業生產的實際水平和人民生活的消費水平,考慮科學發展的先進因素,體現國家經濟政策和技術水平,在研究歷年來農產品質量資料的基礎上,經有關方面協商同意,由主管機構批准、發布。
標准一經批准、發布,就是技術法規,任何個人和單位都必須嚴格貫徹執行,不得擅自更改或降低標准。
七項基本制度全程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
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從我國農業生產的實際出發,遵循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的客觀規律,針對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的主要環節和關鍵點,主要確立了七項基本制度。分別是:
1、政府統一領導、農業主管部門依法監管、其他有關部門分工負責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體制。
2、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強制實施制度。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要求,依法制定和發布農產品質量安全標准並監督實施;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禁止銷售。
3、防止因農產品產地污染而危及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農產品產地管理制度。
4、農產品的包裝和標識管理制度。
5、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檢查制度。
6、農產品質量安全的風險分析、評估制度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的信息發布制度。
7、對農產品質量安全違法行為的責任追究制度。
法工委有關負責人表示,七項基本制度的具體內容,在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都有明確規定。這些法定基本制度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只要嚴格貫徹執行,我國的農產品質量安全就能夠得到保障。
2. 食用農產品的應如何界定,經營范圍如何規范
答:食用農產品是指通過種植、養殖、採集、捕撈形成的,未經加工或者經初級加工,可供人類食用的產品,包括糧食、蔬菜、豆製品、瓜果、茶葉、食用菌、牛奶、畜禽、水產等動植物、微生物及其產品。根據《食品安全法》規定,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遵守《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所以,食用農產品的銷售不需要取得工商部門的食品流通許可,由登記機構直接發放營業執照,經營范圍可核定為「生、鮮食用農產品銷售」 或根據企業的申請,結合《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的類別進行登記。 目前,關於食用農產品范圍還沒有權威的界定,各地在貫徹實施《食品安全法》過程中,各地工商部門是結合已經下發的《流通領域食品經營類別》明確的20大類並參照1995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通知》注釋的范圍執行(其中由於乳製品質量安全國務院有專門的監管條例,所以乳製品的范圍界定按食品經營類別明確的20大類執行)。
3. 新《食品安全法》在食用農產品方面有哪些規定
新食品安全法第二條規定:供食用的源於農業的初級產品(以下稱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但是,食用農產品的市場銷售、有關質量安全標準的制定、有關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對農業投入品作出規定的,應當遵守本法的規定。
第十五條承擔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技術機構應當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和監測方案開展監測工作,保證監測數據真實、准確,並按照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和監測方案的要求報送監測數據和分析結果。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人員有權進入相關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食品生產經營場所採集樣品、收集相關數據。採集樣品應當按照市場價格支付費用。
第二十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農業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相互通報食品、食用農產品安全風險監測信息。
國務院衛生行政、農業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相互通報食品、食用農產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等信息。
第三十五條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
第四十九條食用農產品生產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准和國家有關規定使用農葯、肥料、獸葯、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農業投入品,嚴格執行農業投入品使用安全間隔期或者休葯期的規定,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農業投入品。禁止將劇毒、高毒農葯用於蔬菜、瓜果、茶葉和中草葯材等國家規定的農作物。
食用農產品的生產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應當建立農業投入品使用記錄制度。
第六十四條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應當配備檢驗設備和檢驗人員或者委託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對進入該批發市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進行抽樣檢驗;發現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應當要求銷售者立即停止銷售,並向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六十五條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用農產品的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並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六個月。
第六十六條進入市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在包裝、保鮮、貯存、運輸中使用保鮮劑、防腐劑等食品添加劑和包裝材料等食品相關產品,應當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准。
第八十八條規定:採用國家規定的快速檢測方法對食用農產品進行抽查檢測,被抽查人對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測結果時起四小時內申請復檢。復檢不得採用快速檢測方法。
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食用農產品銷售者違反本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第一款規定給予處罰。
第一百二十八規定:條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違反本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的,依照前款規定承擔責任。
4. 如何界定《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用農產品的范圍
食品安全法沒有明確規定,不過第二條第六項規定「供食用的源於農業的初級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
也就是看看《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有關規定,
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二條第一款:本法所稱農產品,是指來源於農業的初級產品,即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
5. 國家關於農產品(農貿)市場建設標准方面的相關材料
國家沒有吧,都是些地方的
株洲市農貿市場建設改造標准(試行)
來源:株洲市人民政府 作者: 發布時間:2009.06.0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抓好農貿市場建設改造工作,改善農貿市場經營與購物環境,制定本標准。
第二條農貿市場是指由開辦者提供固定場所、設施,經營者進場進行集中和公開交易農副產品,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的場所。
第三條農貿市場建設改造具體形式包括新建、提質改造。
第四條新建改造農貿市場招牌使用統一的材質、字體和色彩。
第二章市場規劃及建設標准
第五條選址要求。農貿市場選址必須符合規劃部門制定的布局規劃和《株洲市城市商業網點布局規劃(2005-2020)》的要求,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與城市開發改造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原則上每個社區一個農貿市場,服務半徑不宜大於1000m。凡以規劃確定的農貿市場用地和設施,以及建成使用的農貿市場,未經政府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用途。
第六條建築要求。農貿市場應具有良好的通風條件,室內寬敞明亮,不宜建在地下層。新建市場經營面積應不小於500m2。農貿市場布局結構比例宜為:攤位面積55%、通道面積35%、輔助面積10%。市場內凈高宜不低於4.0m,主通道寬度應不小於3.0m,次通道寬度應不小於2.0m,出入口不少於2個,主要出入口的寬度不小於4m。
第七條場內布局要求。農貿市場經營布局按商品種類分區,鮮、活、生、熟、干、濕商品嚴格分開。經營鮮活禽畜、水產的區域與其他食品加工或經營區域隔開,間距不少於5m;熟食、鹵臘經營檔不得與經營鮮活禽畜、水產的區域相鄰或相對;熟食、鹵品、豆製品、醬菜等直接入口食品的櫃台距離活禽專櫃、衛生間、垃圾房的間距應大於10m;活禽檔、水產檔、海鮮檔靠牆集中設置。
第八條給排水設施要求。場內配備合理的供水系統,設置供消費者使用的供水點。櫃台內設置帶濾網地漏,下水通過暗溝排放。主下水道排水管應設置管徑大於400mm的pvc管。水產、冰鮮、禽類經營區內排放污水要設置初級隔渣過濾設施,污水排放採用三級過濾處理設施。
第九條通風要求。市場要保持良好的通風。市場排放廢氣應採用管道式二級排風系統,廢氣經下水道水池過濾排放。通風不暢的市場,應安裝與面積相適應的抽送風機設施。
第十條照明和用電設施要求。市場內用電管線採用暗敷,或採用橋架敷設,電線必須穿管敷設。應配備符合用電負荷、安全的供電設施,並設漏電防護裝置。設置專用配電間,電表集中管理。市場內普照燈光度應達到100LX,櫃台攤位輔助燈光度達到150LX,主通道出入口應設置應急燈。每個攤位應根據經營需要設置帶地線低壓電源插座,水產攤位應安裝防水電源開關、插座。
第十一條市場地面及牆身要求。市場為淺色水磨石防滑地面,色調統一,並向排水溝傾斜,坡度為1-3%。市場內牆身和立柱四周貼牆磚,宜鋪設至頂,高度不低於1.8m。
第十二條消防等安全設施要求。市場要按消防要求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符合消防規范的要求。
第三章場內經營設施標准
第十三條攤檔台建設總體要求。市場內攤檔台設置要整齊劃一,檯面用不銹鋼或面磚製作,櫃台前沿高750mm,後沿高850mm,櫃台外沿擋水應用5mm厚拉絲不銹鋼製作,高度為100mm,內擋水應用10mm厚有機玻璃製作,高度為150mm。櫃台外立面貼牆面磚。櫃台經營攤位結合部應留出設置電子秤及懸掛證照、號牌和安裝輔助光源的不銹鋼支架位置,支架頂端離櫃檯面1.8m。
第十四條鮮肉類櫃台要求。鮮肉類銷售設置統一的冷藏櫃,砧板等專用器具。肉品櫃每櫃檯面面積不少於1.4m2,櫃台高度為850mm,櫃檯面寬度為700mm,應設置不銹鋼制掛架,掛架離櫃檯面高1.2m,櫃檯面應用穿孔不銹鋼製作。
第十五條水產、冰鮮櫃台要求。水產、冰鮮櫃每櫃面積不少於5m2,必須設置固定操作台,配置排污槽、污物桶。冰鮮櫃要求配有冷櫃保鮮。水產類銷售櫃台外立面地台高300mm,外櫃玻璃400mm,內櫃玻璃300mm,池內按經營需要用玻璃設置活動隔板,檯面應用穿孔不銹鋼製作,櫃台應設置砧板。
第十六條活禽類區建設要求。按照存放、宰殺、銷售三分離的原則,用玻璃與其他商品區隔離設置。採用管道式排風,同時設置符合流量要求的排風系統,並視外部環境需要,使用符合環保要求的下水道水池過濾的方式排放廢氣。存放活體禽類使用不銹鋼籠,籠底應設置接載禽類糞便的設施,配備給排水設施、清洗水池、操作台以及垃圾收集設施。
第十七條熟食及半成品櫃要求。應配有防塵、防蠅、防鼠、防蟑螂設施;有專用帶滑門的玻璃或有機玻璃櫃,配置加熱或冷藏設施,不得露空售賣;進行熟食分切應設置專間。熟食間設有更衣室、洗手、消毒設備,用腳踏式或自動感應式水龍頭。
第十八條豆製品櫃要求。豆製品銷售應設置冷藏設備,應在25℃以下陳列銷售,分類陳列,未銷售完的豆製品應放入冷櫃貯藏。
第十九條糧油、干貨、調味品櫃要求。應設置獨立卷門面,面積不少於5m2,安裝轉閘門,設置統一檯面、貨架,商品堆放高於地面10mm。
第二十條自產自銷區要求。市場要劃定一定區域,設置獨立的自產自銷區。
第四章場內附屬設施標准
第二十一條市場設有管理辦公室。按規定領取營業執照,並懸掛在辦公室內,市場建立健全治安、消防、衛生制度並在辦公室內公示,配備專職管理人員,管理人員經過培訓上崗,有條件的市場實行統一著裝並佩帶標志。辦公室設置開水供應處和公平秤、服務、問詢、投訴處,配備專職人員。有條件的市場設置顧客休息場所和電視監控系統。
第二十二條檢測設施要求。市場設置面積不小於6m2的食品安全檢測室,檢測室設置採用密閉和透明材料建造,操作規程懸掛在檢測室內,檢測結果要進行公示,檢測室門口應設有明顯標志。
第二十三條宣傳和導購設施要求。市場設置宣傳、告示、商品區域及攤位號牌、導購圖,有條件的市場宜設置電子顯示屏。
第二十四條停車場要求。根據市場規模,相應設置車輛停放場、點。
第二十五條衛生間要求。市場設置衛生間(不得設置在熟食經營區域內),按不低於二級公廁標准建設。
第二十六條環保要求。市場內通道按每1000m2不少於6個標准合理設置果皮箱或垃圾箱,每個攤位設有統一的垃圾容器,設置垃圾臨時收集點,市場垃圾日產日清。
第二十七條其他要求。市場必須使用統一配置的電子秤、冰櫃,電子秤要符合計量法律法規的要求,尤其是最小分度值和准確度要滿足零售商品計量允許誤差的規定。熟食檔經營者要持健康證和衛生證上崗。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標准適應於株洲市城區內(荷塘區、蘆淞區、天元區、石峰區、雲龍新區)新建、提質改造的農貿市場。新建是指在規劃內按此標准建設新的農貿市場;提質改造是指對原有農貿市場按此標准進行改造提升。
第二十九條本標准與國家法律、法規、標准等相沖突時,以國家的法律、法規、標准為准。
第三十條本標准由市農貿市場建設改造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解釋。
湖州的一個規范:
http://www.huzhou.gov.cn/view_1.aspx?fid=334&gid=545&did=17
6. 關於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主要有哪些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法規
《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503號)
流通領域食品安全管理辦法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試行條例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
散裝食品衛生管理規范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
糧食收購條例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葯管理條例
食鹽專營辦法
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
學校衛生工作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
部門規章
商務部、財政部令2008年第9號《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管理辦法》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管理辦法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注銷程序管理規定》將於3月1日正式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
食用菌菌種管理辦法
衛生部關於印發《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的通知
進口食品衛生質量管理
出口食品質量管理
獸葯注冊辦法
獸葯產品批准文號管理辦法
衛生行政許可管理辦法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04)
水產養殖質量安全管理規定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農作物種質資源管理辦法
集貿市場食品衛生管理規范
食鹽價格管理辦法
衛生行政執法文書規范
獸葯標簽和說明書管理辦法
農業野生植物保護辦法
7. 農產品進入蔬菜批發市場有那些交易規則
農產品批發市場食品安全操作規范(試行)
2009-5-12 17:05:00 中國食品科技網
第一章 概 述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進一步完善農產品流通環節的食品安全保障體系,規范農產品批發市場食品安全操作行為,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標准,制訂本規范。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規范適用於申請設立和運營中的現貨交易的農產品批發市場及其農產品交易過程。
第三條(基本要求)
(一)市場應設立食品安全管理部門,配備專業管理人員。
(二)市場應建立健全包括入場要求、索證索票、檢驗檢測、商品存儲、交易管理、加工配送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形成工作手冊,並有效運行。
(三)市場衛生管理應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
第二章 入場要求
第四條(工作要點)
市場應與入場經銷商簽署食品安全保證協議,記錄其經營行為,存案備查。
第五條(工作手冊)
本部分操作應配備以下工作手冊:經銷商及農產品准入條件手冊、准入工作流程、經銷商食品安全保證協議文本。
第六條(經銷商入場要求)
經銷商進入市場經營應具備合法的經營資質。
市場應查驗入市經銷商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衛生許可證、銷售授權書等必要的資質證明文件,全部資質證明文件應合法有效並有正本或加蓋公章的正本復印件,並留存其正本復印件備檔。
市場應與入市經銷商簽訂食品安全保證協議,協議內容中應明確規定對經銷商經營農產品的索證索票、抽樣檢測、質量巡查等管理方式,明確經銷商對產品安全的責任,對不合格產品應立即實施下架、退市、召回、銷毀、公示等處理辦法,並明確處理程序及相關事項。
第七條(農產品入場銷售要求)
市場應明確農產品入場銷售要求,並予以公示,准許入市交易的農產品應符合相關國家、行業或地方衛生質量安全標准要求。
市場應查驗其經營產品的質量安全,留存其產品名錄和相關產品質量安全證明文件備案。
第八條(退市要求)
經銷商出現食品質量事故或違反市場食品安全保證協議約定退市的,市場應根據協議取消其交易資格,並予以公示。
第三章 索證索票
第九條(工作要點)
市場應建立索證索票制度,對進貨商品索取相關質量證明票證,留備其正本復印件建檔管理。
第十條(工作手冊)
本部分操作應配備以下工作手冊:索證索票操作手冊。
第十一條(索取的票證)
市場應對不同商品的進貨,向經銷商索取相應的質量證明票證。
(一)需要獲得QS標志的食用農產品應當出具地方質檢主管部門提供的QS生產許可證、該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或由具有法定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檢驗結果報告單。
(二)無公害產品、綠色食品和有機產品應出具相應的認證證書和具有法定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檢驗結果報告單。
(三)主要農產品
生鮮畜禽肉應當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和車輛消毒證,豬肉還應出具生產廠家定點屠宰許可證、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
水產品應向市場提供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和產地證明。
熟肉和豆、奶製品應向市場提交生產廠家出庫單(即進貨單),標明日期、攤位號、品名、數量,並要加蓋單位公章。應定期到市場檢測中心送交當地產品質量監督所提供的商品檢驗報告。
果蔬產品應向市場提供產地證明、該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或由具有法定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檢驗結果報告單。
糧油產品應當出具該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或由具有法定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檢驗結果報告單、生產廠家銷售授權書或產地證明。
茶葉應當出具產地證明、該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或由具有法定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檢驗結果報告單。
調味品應當出具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或由具有法定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檢驗結果報告單、食品衛生許可證或產地證明。
(四)進口商品應出具進口許可證、報關單及商檢證明等;在國內未進行商標注冊的,經銷商要出示進口商的商標使用授權書。
第十二條(工作要求)
經銷商進貨時,市場應索取其每批每類產品相應的質量證明文件,並就有關證明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進行核實。
索票索證工作應設專人管理,留存相關票證文件的復印件,並及時歸檔,證件變更應及時更新。
第四章 檢驗檢測
第十三條(工作要點)
市場應檢測無有效質量證明文件的產品,檢測結果及時公示。
第十四條(工作手冊)本部分操作應配備以下工作手冊:抽檢規則、檢驗檢測方法及檢測結果處理手冊。
第十五條(檢測對象)
對無有效質量證明文件的產品,市場應自行或委託具有法定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第十六條(檢測要求)
農產品批發市場應對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進行檢測,檢測項目要求參照附件2。
市場對食用農產品檢驗檢測應根據國家或行業相應強制性或推薦性標准提出的抽樣方案、檢驗方法和判定規則進行,每次檢驗應備案記錄檢測產品品名、數量、進貨時間、產地(來源)、檢測時間、檢測結果和檢驗人員等信息。
第十七條(檢測結果處理)
市場應及時公示檢測產品的經銷商、產地、產品數量、檢測結果等信息,檢測記錄應至少保留兩年。
檢測發現不合格產品時,應及時通知有關經銷商,做好標示、記錄,並按相關規定及食品安全保證協議處理。
第五章 商品存儲
第十八條(工作要點)
各類食用農產品應分區管理,產品存儲要有適宜的條件。
第十九條(工作手冊)
本部分操作應配備以下工作手冊:農產品存儲條件、庫房存儲過程管理辦法、出入庫管理手冊。
第二十條(分區管理)
(一)經營分區
市場應按食用農產品與非食用農產品劃分經營區。食用農產品經營區內應按農產品大類、保鮮和衛生要求進行再分區,如蔬果、肉類、水產品、蛋、糧油、茶葉、調味品等,冷凍農產品和非冷凍農產品、生鮮農產品和熟食品、有包裝食品和無包裝食品應分區。
(二)存儲分區
不同類別的產品應分庫或分區存放,植物性產品、動物性產品和菌類產品等分類擺放。產品之間保鮮、貯藏條件差異較大的或容易交叉污染的不得在同一庫內存放;同一倉庫或存儲區域內存放的不同產品間應有適當物理分隔。
庫內產品存儲應遵循先進先出的原則。
第二十一條(商品存儲要求)
需冷藏(凍)農產品應在適宜條件下貯藏、陳列,根據產品特性設定相應的溫濕度參數。新鮮的蔬菜、水果應根據產品自身的生理特性選擇適宜的溫濕度和存儲方法,生鮮畜禽肉應貯藏於溫度0~4℃,相對濕度75%~85%的冷藏櫃(庫)內,冷凍畜禽肉、水產品應貯藏於溫度-18℃ 以下,相對濕度大於95%的冷凍櫃(庫)內。為確保農產品中心溫度達到冷藏或冷凍的溫度要求,不得將食品堆積、擠壓存放。
糧油等常溫存放的產品應根據不同產品的具體存儲要求儲存在溫濕度適宜的庫區,避免陽光照射。
使用保鮮劑等添加劑應符合GB 2760的有關要求。
市場對產品的存放應有系統的管理,詳細記錄產品的品名、產地、產品質量、存儲條件、出入庫數量、出入庫時間等信息,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核查,在產品出入庫時,質檢人員應對產品進行檢驗或檢測,確認合格後方可交易。
第六章 交易管理
第二十二條(工作要點)
市場應建立購銷台賬和誠信經營制度,並有效運行。
第二十三條(工作手冊)
本部分操作應配備以下工作手冊:購銷台賬管理手冊、投訴及處理程序、經銷商信用管理辦法。
第二十四條(購銷台賬制度)
市場應要求經銷商建立購銷台賬,並妥善保管以備檢查,台賬要如實記錄,不得隨意塗改或損毀。
經銷商在進貨時,要建立進貨台賬,記錄供貨商的有關情況、進貨時間、產品來源、名稱、規格、數量、產品等級和索證種類等內容。在銷貨時要建立銷貨台賬,記錄商品采購對象、銷售時間及所售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等內容。
市場應定期檢查經銷商台賬記錄是否准確、完整,索取相關交易單據及憑證對比核查,並公示相關情況。市場應要求經銷商就一段時間的台賬分類匯總成冊,做好統計工作。
第二十五條(誠信經營)
市場應對商品的質量承擔管理責任,公開承諾按照國家有關法規、標准及本規范的要求管理商品交易行為,及時處理客戶對質量問題的投訴。
市場應建有經銷商信用記錄,如實記錄其經營行為。
市場應建立經銷商的獎懲制度,對誠信經營行為要積極鼓勵,對台賬作假、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等不良行為要及時處理。
8. 農產品流通中如何保定食品安全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這是中國的一句古訓。食品流通安全關繫到廣大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關繫到社會穩定和經濟健康發展。中國政府對食品流通安全問題給予了高度重視,採取了一系列加強食品流通安全工作的措施,並取得了顯著成效。但食品安全是一個永恆的問題,即使是現在國際上一些經濟發達國家,食品安全仍是一個突出的問題。中國的食品流通安全工作尚處初級階段,雖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仍有許多不足亟需改進。當前,食品安全問題曝光接連不斷,讓人感到食品安全狀況好像越來越不好了。其實,不是當前的食品安全狀況不好了,而是現在政府的透明度和解決食品安全問題的決心增大了,大家食品安全意識增強了,新聞媒體的監督作用增強了,所以曝光事件頻頻發生。為了保證百姓餐桌安全,「菜籃子工程」的重點早已轉向了「三綠工程」和「食品放心工程」。近年來各地積極推動三綠工程,實施食品放心工程,食品安全衛生質量狀況總體上已得到好轉。
解決方案:
加強市場檢測,嚴把入市商品質量關加強批零環節的食用農產品檢測。要迅速在全國大中城市農產品生產基地、批發市場、農貿市場開展農葯殘留、獸葯殘留等有毒有害物質殘留檢測,推廣速測技術,充分發揮基地檢測、市場速測、定點抽檢等手段,嚴把市場准入關口。並以適當方式公布檢測結果,確保消費者的知情權和監督權。
提高食用農產品檢測的技術手段,給重點農產品批發市場配備了農葯殘留的快速檢測設備,食用農產品檢測的技術方面不僅檢測技術需要攻關,包裝技術,鑒別技術都要提高。
嚴格食用農產品的市場准入制度,建立食用農產品追溯制度實行食用農產品市場准入制是發達國家的通行做法,也是國內農產品質量管理的必然趨勢。建立索證、索票制度。對未經認證、檢測或將檢測不合格的農產品不準上市流通。實行認證產品的分區銷售制度。推進場廠掛鉤、場地掛鉤。
建立食用農產品追溯制度。我國入市的食用農產品不具備可溯性。流通過程中涉及的諸多環節,食品生產質量即使合格,流通環節出現質量安全事故,相關部門也無法找到依據做出判定。因此,應按照從生產到銷售的每一個環節可相互追查的原則,建立農產品生產、經營記錄制度,實現食用農產品可追溯制度。追溯能力既是市場經濟條件下食品生產、加工或經營企業為實現自身保護措施,所採取的管理手段,同時,也有利於促進從種植、養殖到生產、加工階段等「食品鏈」各階段的生產加工者真正承擔起因食品安全問題給消費者帶來的侵害責任。通過建立和加強食用農產品的追溯制度,能夠從根本上實現食用農產品的安全、可靠,鏟除假冒、偽劣食品存在的條件。
推行綠色市場認證。即通過綠色認證來促進市場加強硬體設施和提高對食用農產品的安全意識,逐步實現安全設施現代化,形成有害物超標的食用農產品市場退出機制。
通過建立食用農產品信用檔案,對其經營過程中的全部情況進行連續的、全面的記錄,包括優良記錄、不良記錄。並在網上公布,不僅可為向消費者推薦好的企業,推薦好的品牌,還可以有效實現對綠色生產的激勵機制。
完善法制保障體系。針對加工、流通環節「菜籃子」食品衛生質量安全問題,有組織、有針對性、有計劃地制定和修訂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指導性文件、標准和規范,研究提出法規及標准體系;完成重大缺口技術標準的填平補齊,建立「菜籃子」食品在加工、運輸、倉儲和銷售四個環節的良好操作規范,健全產品流程管理的質量控制體系;支持各地做好普法和貫標的推廣工作。
完善政策推進體系。進一步建立健全針對食品流通安全的政策管理體系,依照有關程序,有計劃有步驟地推進指導性和扶植性政策的制定和實施,對各地食品流通安全管理的重點和難點加強政策指導,完善政策推進體系建設。
建立健全技術支撐體系。把推進重大科技專項工作作為食品安全科技支撐的重點來抓,廣泛聯合科技主管部門和相關科研機構,通過協調和自建課題管理的機制,加強替代性安全農業投入品和檢測儀器設備的研發,推進相關科技成果的產業化應用,從根本上解決我國農產品有害投入品屢禁不止,監督成本過高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