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食品批發的經營者應該建立
㈠ 請問食品經營者應如何建立並執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1、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
2、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可以用Excel表格來記錄,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
3、食品進貨查驗記錄應當真實,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年。
4、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企業,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進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
㈡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什麼制度
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包括:
1、制定本單位食品衛生管理制度和崗位衛生責任制管理措施。
2、制定本單位食品經營場所衛生設施改善的規劃。
3、組織本單位食品從業人員進行食品安全有關法規和知識的培訓,培訓合格者才允許從事食品流通經營。
4、建立並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5、執行食品安全標准。
6、協助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實施食品安全監督、監測。
(2)從事食品批發的經營者應該建立擴展閱讀:
食品安全並不只是要求食品本身的質量達到安全標准,其整個的生產過程都應該符合法律的規定,才能夠真正地保證食品的安全。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對食品生產經營場所條件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因此,生產者在生產食品的過程中必須保持生產場所的清潔,且除了食品的加工場所外,食品的包裝、貯存場所也需要保持清潔。
食品的生產經營應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並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㈢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並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患有
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及檔案管理制度
從業人員健康檢查
一,食品生產人員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證明.
二,新參加工作的從業人員,實習工,實習學生必須取得健康證明後上崗,杜 絕先上崗後查體的事情發生.
三,食品衛生管理人員負責組織本單位從業人員的健康檢查工作,建立從業 人員衛生檔案,督促"五病"人員調離崗位,並對從業人健康狀況進行日常監督管 理.
四,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 疾病的,不得參加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生產經營.
五,當觀察到以下症狀時,應規定暫停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採取特殊 的防護措施:腹瀉;手外傷,燙傷;皮膚濕疹,長癤子;咽喉疼痛;耳,眼,鼻溢液;發 熱;嘔吐.
六、食品從業人員應堅持做到"四勤"。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 理發、勤洗衣服、被褥、勤換工作服。禁止長發、長胡須、長指甲、 戴手飾、塗指甲油、不穿潔凈工作衣帽上崗和上崗期間抽煙、吃零食 以及做與食品生產、加工、經營無關的事情。
七、對食品從業人員實行德、能、勤、紀綜合考核,具優者給予表揚 或獎勵;對綜合考核成績欠佳者進行批評教育使其改正;對不改者勸 其離崗或規定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八、 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食品安全和健康管理培訓,並做好培訓記錄。
檔案管理制度
一、目的: 為了更好地開展職業病防治工作、維護廣大職業人群的身體健康,保證健 康監護檔案和職業病診斷檔案資料的連續性和完整性,更好地為我廠員工服務,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及《職 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的要求特製定從業人員職業健康檔案管理制度。
二、檔案資料的歸檔范圍:
1. 健康監護檔案內容 (1)健康監護檔案冊。 (2)職業健康體檢結果報告。 (3)健康體檢綜合分析報告。 (4)職業健康體檢復查人員名單及復查結果報告。 (5)職業病觀察對象和職業禁忌症處理意見書。 (6)叢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包括勞動者的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 害接觸史;相應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 情況;職業病診療等有關個人健康資料。
2. 職業病診斷檔案 管理部應建立職業病診斷檔案並永久保存,檔案內容應當包括: (1)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2)職業病診斷過程記錄 (3)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提供的診斷用所有資料; (4)臨床檢查與實驗室檢驗等結果報告單; (5)現場調查筆錄及分析評價報告。
三、借閱: 1. 各有關部門、單位到管理部查閱檔案資料者,須持單位介紹信或徵得管 理部主管領導同意,並履行登記手續,對所查內容、利用目的作詳細登記。 2. 管理部為所需借、調資料的單位和個人提供復印材料。 3. 檔案原始材料原則上不外借,特殊情況需外借的,須經主管領導批准方 可。 4. 借閱檔案材料必須履行登記、簽字手續,一般情況下,外借期限不超過 一周。 5. 對借閱的檔案資料,必須妥善保管,不得轉借,不得在檔案資料上標記、 塗改或撕頁、拆卷等。歸還時檔案人員要進行檢查,保證檔案完整無損。
四、保管: 1. 檔案室切實做好七防,即防潮、防蟲、防火、防盜、防塵、防鼠、防曬。 2. 檔案室嚴禁吸煙及存放易爆、易燃等易於導致火災的危險品。 3. 檔案室要保持清潔衛生,檔案資料擺放整齊,便於資料的管理和使用。 4. 檔案管理人員要熟悉業務,准確、及時地為使用者提供方便服務。 5. 對所保管的檔案資料,要經常查看,發現破損和字跡不清的,要及時進 行修補、復制,發現重大問題要及時請示、報告。 6. 檔案室嚴禁無關人員隨意進入。
㈣ 食品經營戶(個體)不建立食品台賬如何處罰
經營者建立食品進貨台賬應以追本溯源為目的,因此該制度的規定事項,尤其是台賬填寫方法、檢驗辦法等都應當以此為核心,做到食品進貨渠道規范,台賬記載清楚,食品質量有據可查。對於個體食品經營戶,並沒有針對台帳的處罰措施,但是如果不建立台帳,在所經營的食品中檢查出問題,例如假冒偽劣產品等,那麼由此個體經營者自己承擔,如果有台賬,則可以追溯到生產商或者批發商。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食品進貨查驗記錄應當真實,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年。」
《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第五條規定:「銷售者必須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審驗供貨商的經營資格,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產品標識,並建立產品進貨台賬,如實記錄產品名稱、規格、數量、供貨商及其聯系方式、進貨時間等內容。從事產品批發業務的銷售企業應當建立產品銷售台賬,如實記錄批發的產品品種、規格、數量、流向等內容。在產品集中交易場所銷售自製產品的生產企業應當比照從事產品批發業務的銷售企業的規定,履行建立產品銷售台賬的義務。進貨台賬和銷售台賬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銷售者應當向供貨商按照產品生產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條件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或者由供貨商簽字或者蓋章的檢驗報告復印件;不能提供檢驗報告或者檢驗報告復印件的產品,不得銷售。」
因此,銷售食品的個體工商戶應當依法建立食品進貨台賬,填寫並管理好進貨台賬;工商機關在食品安全監管或者日常巡查中,應當注意檢查和督促從事食品銷售的個體工商戶規范建立並嚴格執行食品進貨台賬制度。
㈤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建立什麼保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四章食品生產經營
第二十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法律、法規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的有效期為3年。
第二十一條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不符合食品生產經營要求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採取整改措施;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潛在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並向所在地縣級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或者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需要重新辦理許可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縣級以上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生產經營活動的日常監督檢查;發現不符合食品生產經營要求情形的,應當責令立即糾正,並依法予以處理;不再符合生產經營許可條件的,應當依法撤銷相關許可。
第二十二條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組織職工參加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學習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標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識,並建立培訓檔案。
第二十三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建立並執行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制度和健康檔案制度。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員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將其調整到其他不影響食品安全的工作崗位。
食品生產經營人員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進行健康檢查,其檢查項目等事項應當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食品出廠檢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法律規定記錄的事項,或者保留載有相關信息的進貨或者銷售票據。記錄、票據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第二十五條實行集中統一采購原料的集團性食品生產企業,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文件,進行進貨查驗記錄;對無法提供合格證明文件的食品原料,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標准進行檢驗。
第二十六條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並執行原料驗收、生產過程安全管理、貯存管理、設備管理、不合格產品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斷完善食品安全保障體系,保證食品安全。
第二十七條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就下列事項制定並實施控制要求,保證出廠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標准:
(一)原料采購、原料驗收、投料等原料控制;
(二)生產工序、設備、貯存、包裝等生產關鍵環節控制;
(三)原料檢驗、半成品檢驗、成品出廠檢驗等檢驗控制;
(四)運輸、交付控制。
食品生產過程中有不符合控制要求情形的,食品生產企業應當立即查明原因並採取整改措施。
第二十八條食品生產企業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進行進貨查驗記錄和食品出廠檢驗記錄外,還應當如實記錄食品生產過程的安全管理情況。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第二十九條從事食品批發業務的經營企業銷售食品,應當如實記錄批發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購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銷售日期等內容,或者保留載有相關信息的銷售票據。記錄、票據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第三十條國家鼓勵食品生產經營者採用先進技術手段,記錄食品安全法和本條例要求記錄的事項。
第三十一條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制定並實施原料采購控制要求,確保所購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標准。
餐飲服務提供者在製作加工過程中應當檢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發現有腐敗變質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第三十二條餐飲服務提供企業應當定期維護食品加工、貯存、陳列等設施、設備;定期清洗、校驗保溫設施及冷藏、冷凍設施。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要求對餐具、飲具進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經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飲具。
第三十三條對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產者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予以銷毀,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場。對因標簽、標識或者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產者在採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品安全的情況下可以繼續銷售;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示補救措施。
縣級以上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食品生產者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情況,以及食品經營者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情況,記入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
㈥ 有沒有《食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
是的。有這樣的規范。
江蘇省散裝食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試行)
(蘇食葯監規〔2014〕2號)
第一條 為加強散裝食品銷售的衛生和質量管理,保障消費者食品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在江蘇省境內,依法取得散裝食品經營許可的經營者適用本規范。
經營者應當按照本規范要求,對散裝食品的采購、貯存、銷售等環節採取有效的質量控制措施,承擔散裝食品質量安全責任。
第三條 本規范所稱散裝食品是指無預包裝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
第四條 經營者應設有與散裝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場所,並符合以下要求:
(一)距離開放式廁所、污水池、垃圾場(站)等污染物較為集中的有礙食品衛生的場所直線距離25m以上,並在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擴散性污染源的影響之外;
(二)按照「生熟分開」的原則設定散裝食品貯存、銷售的專區,並與辦公、生活等場所分離,防止交叉污染。
第五條 經營者應當配備下列設備:
(一)具有與散裝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清洗、消毒、照明、溫控等設施,並具備防塵、防蠅、防蟲、防鼠、防霉、防腐等保證生產經營場所衛生條件的設施;
(二)接觸散裝食品的各種設備、工具、容器等應由安全、衛生、無毒且可承受重復清洗和消毒、符合衛生標準的材料製造;
(三)接觸直接入口與非直接入口散裝食品的設備、工具、容器,應能明顯區分;
(四)銷售冷藏、冷凍或熱藏散裝食品的,應配備冷藏、冷凍或熱藏設備(冰箱、冰櫃、冷庫、加熱櫃等),冷藏、冷凍或熱藏設備應在顯著位置顯示溫度,或配有非玻璃溫度計;
(五)銷售直接入口和不需清洗即可加工的散裝食品應設有更衣、盥洗、消毒設施。
第六條 經營者應根據本規范制定和實施保證散裝食品安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制度內容應包括但不僅限於以下方面:
(一)進貨查驗管理;
(二)場所環境衛生管理;
(三)設施設備衛生管理;
(四)清洗消毒管理;
(五)人員衛生管理;
(六)人員培訓管理;
(七)食品質量管理;
(八)消費者投訴管理。
第七條 經營者應組織從業人員(包括新臨時工作人員)在崗前取得健康證明,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並建立健康檔案。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散裝食品銷售。
經營者應建立每日晨檢制度,有發熱、腹瀉、皮膚傷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礙食品安全病症的人員,應立即離開工作崗位,待查明原因並將有礙食品安全的病症治癒後,方可重新上崗。
第八條 經營者應配備專(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從業人員進行食品安全法律、知識和技能培訓;
(二)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崗位責任制度,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三)檢查食品經營過程的安全狀況並記錄,對檢查中發現的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行為及時制止並提出處理意見;
(四)開展食品檢驗,對檢驗工作進行管理;
(五)組織從業人員進行健康檢查,督促患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者調離相關崗位;
(六)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檔案;
(七)接受和配合食品監督機構對本單位的食品安全進行監督檢查,並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八)督促做好不符合要求食品的處置;
(九)與保證食品安全有關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九條 經營者應當建立年度培訓計劃,對從業人員實行崗前和年度培訓,培訓內容應當包括相關法律法規、專業知識及技能、質量管理制度、崗位操作規程等,培訓時間原則上不少於40小時,並建立培訓檔案。培訓檔案中應當記錄培訓時間、地點、內容及接受培訓的人員與考核結果等相關內容。
第十條 經營者應當選取具備合法經營資質的供應商,並與供應商簽訂包括保證食品安全內容的采購供應合同,合同內容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明確雙方質量責任;
(二)供貨單位應當主動提供符合規定的資料且對其真實性、有效性負責;
(三)食品質量符合法律、法規及國家標准等有關要求,並提供相關合格證明;
(四)食品的運輸質量保證及責任;
(五)合同的有效期限。
第十一條 經營者進購散裝食品時,應當查驗、索取並留存加蓋有供貨方印章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和合格證明等文件復印件,必要時對供貨單位進行實地考察,如實記錄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或索取記載上述信息的進貨憑證。
相關憑證和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第十二條 實行統一配送經營的連鎖經營者,可由連鎖經營總部統一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進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總部統一配送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相關產品應出具配送單據,載明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配送日期等內容。
各連鎖經營者自行采購的散裝食品,應按照第十一條規定履行進貨查驗和記錄制度。
第十三條 從事散裝食品批發的經營者應建立銷售台賬,如實記錄批發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購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銷售日期等內容,或者保留載有上述信息的銷售憑證。
第十四條 經營者不得購入下列散裝食品:
(一)食品出現污染、腐敗、變質等問題;
(二)標簽脫落、塗改、字跡模糊不清或者標識內容與實物不符;
(三)已超過保質期;
(四)其他異常情況。
第十五條 經營者應按照散裝食品標簽標識上註明的貯存、運輸條件或相關食品安全標准貯存、運輸散裝食品,貯存、運輸和裝卸散裝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
不得將散裝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運輸和貯存。
第十六條 經營者貯存或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貯存或銷售的顯著位置標明散裝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系方式、保存條件等內容。
第十七條 經營者銷售的直接入口食品和不需清洗即可加工的散裝食品,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食品應由專人負責銷售,並為消費者提供分揀及包裝服務;
(二)銷售人員應保持良好個人衛生,操作時應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戴口罩,頭發不得外露,手部應保持清潔,不得留長指甲、塗指甲油、佩戴飾物;
(三)銷售的食品應有防塵材料遮蓋,設置隔離設施以確保食品不能被消費者直接觸及,並具有禁止消費者觸摸的標志;
(四)直接接觸食品的銷售工具應每日進行清洗、消毒,直接接觸食品的包裝、容器應定期消毒,保證食品不被污染;
(五)經營者應提供給消費者符合衛生要求的小包裝,標明散裝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系方式。
第十八條 經營者按照相關規定對食品進行重新包裝的,應設置專用的操作間,操作間的設置符合以下要求:
(一)應相對獨立,有明顯標識與其他場所區分;
(二)配備與所分裝食品相適應的清洗、消毒、溫控等設施;
(三)設有食品貯存、存放和從業人員更衣等場所或設施,並與辦公、生活等場所分離。
第十九條 重新包裝的散裝食品,其標簽應按原生產者的產品標識真實標注,標明以下內容:食品名稱、生產日期、包裝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系方式、保存條件等內容。
第二十條 經營者應按照先進先出的原則銷售散裝食品,對不同生產日期的食品分區銷售,並分別設置標簽。如將不同生產日期的食品混裝銷售,應在標簽上標注最早的生產日期和最短的保質期限。
第二十一條 經營者應如實記錄銷售過程關鍵項目,具體做到以下要求:
(一)人員健康狀況、培訓情況、進貨驗收、清洗消毒、食品安全檢查情況、檢驗結果及投訴情況、處理結果、發現問題後採取的措施等均應詳細記錄;
(二)各項記錄均應有執行人員和檢查人員的簽名;
(三)有關記錄至少應保存2年。
第二十二條 經營者應具備與經營的品種和規模相適應的檢驗能力,加強散裝食品的質量安全檢驗,具體做到以下要求:
(一)連鎖經營的總部應建立檢測室,配備快檢儀器,鼓勵有條件的經營者建立食品檢驗機構,對采購的原料和各門店經營的食品質量進行檢驗;
(二)有條件的經營者應配備食品快檢等設備,對食品質量進行檢驗;
(三)不具備檢驗能力的經營者可委託相關機構進行檢驗。
第二十三條 食品市場的開辦者應加強市場內部管理,建立健全市場內部管理制度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查入場食品經營者的食品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二)明確入場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三)建立食品經營者檔案,記載市場內食品經營者的基本情況、主要進貨渠道、經營品種、品牌和供貨商狀況等信息。鼓勵有條件的,實行計算機管理;
(四)定期對入場食品經營者的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
(五)建立和完善食品經營管理制度,加強對食品經營者的培訓;
(六)在市場顯著位置設置食品信息公示媒介,及時公布市場內或行政機關公布的相關食品信息;
(七)對食品經營者不具備與所經營食品相應的經營環境和條件的,暫停或取消其入場經營資格;
(八)有專門的投訴受理機構,負責受理解決投訴糾紛;
(九)對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要及時制止,並立即將有關情況報告當地食品監管部門。
第二十四條 經營者應經常檢查相關記錄,如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督促有關人員採取措施;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應立即採取封存等控制措施,並及時報告當地食品監管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
第二十五條 不合格散裝食品處理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立即停止銷售或使用,待售食品應立即撤下貨架,銷毀或暫存在不符要求食品集中存放區域;
(二)需銷毀處理的,應採取就地拆除包裝或搗毀、染色等方式處理,以破壞其原有形態;
(三)銷毀應由專人負責,並有專門記錄;
(四)屬於應予召回的食品,應按照有關規定的要求實施召回;
(五)不得將超過保質期或不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食品再次加工製作後銷售,回收後的食品不得加工後再次使用。
第二十六條 經營者應認真處理消費者的投訴,具體做到以下要求:
(一)在營業場所公布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電話;
(二)對消費者提出的投訴,應立即核實,妥善處理,並且留有記錄;
(三)接到消費者投訴食品感官異常或可疑變質時,應及時核實該食品,如有異常,應及時排查原因、消除風險,並對同類食品進行檢查。
第二十七條 新鮮果蔬、需清洗後加工的原糧、鮮凍畜禽產品和水產品等可暫參照本規范進行管理。
http://hqjt.usts.e.cn/2013yfzx/onews.asp?id=675
㈦ 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哪些內容
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並保存相關憑證。乳製品銷售者應當建立乳製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供貨者名稱、法定代表人或業主名稱、聯系方式、許可證號、許可證有效日期、營業執照注冊號、營業執照有效日期,乳製品的名稱、供貨者名稱、質量檢驗合格報告編號、規格、數量、批次或生產日期、保質期、進貨時間等內容。
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於食品保質期滿後6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食用農產品的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於6個月。
實行加盟連鎖、統一配送的食品銷售經營者,可由總部統一索驗相關證票,進行查驗記錄;各連鎖銷售者可憑總部「電子台賬」、出具的索證索票證明和統一配送單存檔替代索證索票檔案和進貨查驗記錄。
第三十九條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
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
食品進貨查驗記錄應當真實,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年。
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企業,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進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
第八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一)未對采購的食品原料和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檢驗;
(二)未建立並遵守查驗記錄制度、出廠檢驗記錄制度;
(三)制定食品安全企業標准未依照本法規定備案;
(四)未按規定要求貯存、銷售食品或者清理庫存食品;
(五)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
(六)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七)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疾病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㈧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什麼制度
根據食品安全法和相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的制度可以分為20個。
一、食品原輔料的進貨查驗記錄制度(《食品安全法》)
1、進貨查驗制度
進貨查驗制度是指食品生產者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在采購時,對購進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質量狀況進行檢查,對經檢查確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方可予以購進的進貨質量保證制度。食品生產者采購食品原料、添加劑、相關產品是關系食品安全的源頭。采購的這些物料品質、來源、安全狀況如何,直接決定了其生產的食品是否安全。食品生產者在采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時,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如同批次產品檢驗合格證明、產品生產許可證、動物檢疫合格證明、進口衛生證書等。對於不能提供證明文件的物料,食品生產者不得采購。
2、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查驗記錄制度是食品生產企業建立追溯體系的具體手段,一方面有利於食品可追溯,確保監管鏈條不斷,另一方面也可以保護生產經營企業自身的權益。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追溯體系、保證食品可追溯。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記錄相關信息。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具體包括采購索證方面、進貨驗收方面和台賬記錄方面。一、采購索證方面。食品生產企業采購時,應當到證照齊全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或市場采購,索取銷售者或者市場管理者出具的購物憑證並留存備查,要查驗證件,以備溯源。二、進貨驗收方面。食品生產企業應有專人負責驗收。原則上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要求,對不符合標準的食品不得采購。三、在台賬記錄方面。食品生產企業應如實記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供貨者及其聯絡方式等內容。
二、食品原輔料的運輸和貯存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GB14881-2013))
根據食品的特點和衛生需要選擇適宜的貯存和運輸條件,必要時應配備保溫、冷藏、保鮮等設施。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或有異味的物品一同貯存運輸。應建立和執行適當的倉儲制度,發現異常應及時處理。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器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降低食品污染的風險。貯存和運輸過程中應避免日光直射、雨淋、顯著的溫濕度變化和劇烈撞擊等,防止食品受到不良影響。
三、食品生產過程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1、原料控制制度
食品原料的采購、驗收、投料等原料控制是食品安全的關鍵環節。有效的管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等物料的采購和使用,確保原料合格是保證最終食品產品安全的先決條件。食品生產企業按照要求采購原料,根據企業自身的監控重點採取適當措施保證原料合格。
2、生產工序、設備、貯存、包裝等生產關鍵環節控制制度
在生產工序上,應當按照生產工藝的次序和產品的特點,分開設置,分在操作,防止交叉污染;生產設施、設備要清洗、消毒;貯存、包裝時應當注意環境衛生以及包裝材料和容器的衛生安全,防止污染食品等。在貯存物料時,應依照物料的特性分類存放,對溫度、濕度等要求的物料,應配置必要的設備設施。物料的貯存倉庫應由專人管理,並制定有效的防潮、防蟲害、清潔衛生等管理措施,及時清理過期或變質的物料,超過保質期的物料不得用於生產。
3、成品出廠檢驗等檢驗控制制度
檢驗是驗證食品生產過程管理措施有效性、確保食品安全的重要手段。通過檢驗,企業可及時了解食品生產安全控制措施上存在的問題,及時排查原因,並採取改進措施。企業應妥善保存記錄,以備查詢。
4、運輸和交付控制制度
食品運輸、交付也是食品流通過程中的一個重要環節,要求食品生產企業對控制運輸和交付過程中的風險制定相應的措施。要求運輸工具、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並根據食品種類不同特殊要求保證相應的溫度和濕度,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運輸等。交付是生產者最終保障食品安全的控制階段,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在交付過程中做好防護措施、台賬記錄等。
四、食品添加劑和食品工業用加工助劑的使用制度(《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GB14881-2013))
采購食品添加劑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文件。食品添加劑必須經過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運輸食品添加劑的工具和容器應保持清潔、維護良好,並能提供必要的保護,避免污染食品添加劑。食品添加劑的貯藏應有專人管理,定期檢查質量和衛生情況,及時清理變質或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添加劑。倉庫出貨順序應遵循先進先出的原則,必要時應根據食品添加劑的特性確定出貨順序。
五、防止化學污染和異物污染的管理制度(《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GB14881-2013))
1、防止化學污染的管理制度
應建立防止化學污染的管理制度,分析可能的污染源和污染途徑,制定適當的控制計劃和控製程序。應當建立食品添加劑和食品工業用加工助劑的使用制度,按照GB 2760的要求使用食品添加劑。不得在食品加工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非食用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生產設備上可能直接或間接接觸食品的活動部件若需潤滑,應當使用食用油脂或能保證食品安全要求的其他油脂。建立清潔劑、消毒劑等化學品的使用制度。除清潔消毒必需和工藝需要,不應在生產場所使用和存放可能污染食品的化學制劑。食品添加劑、清潔劑、消毒劑等均應採用適宜的容器妥善保存,且應明顯標示、分類貯存;領用時應准確計量、作好使用記錄。應當關注食品在加工過程中可能產生有害物質的情況,鼓勵採取有效措施減低其風險。
2、防止異物污染的管理制度
應建立防止異物污染的管理制度,分析可能的污染源和污染途徑,並制定相應的控制計劃和控製程序。應通過採取設備維護、衛生管理、現場管理、外來人員管理及加工過程監督等措施,最大程度地降低食品受到玻璃、金屬、塑膠等異物污染的風險。應採取設置篩網、捕集器、磁鐵、金屬檢查器等有效措施降低金屬或其他異物污染食品的風險。當進行現場維修、維護及施工等工作時,應採取適當措施避免異物、異味、碎屑等污染食品。
六、食品的貯存管理制度(倉庫管理制度、倉儲制度)(《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GB14881-2013))
倉儲設施應具有與所生產產品的數量、貯存要求相適應的倉儲設施。倉庫應以無毒、堅固的材料建成;倉庫地面應平整,便於通風換氣。倉庫的設計應能易於維護和清潔,防止蟲害藏匿,並應有防止蟲害侵入的裝置。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裝材料等應依據性質的不同分設貯存場所、或分區域碼放,並有明確標識,防止交叉污染。必要時倉庫應設有溫、濕度控制設施。貯存物品應與牆壁、地面保持適當距離,以利於空氣流通及物品搬運。清潔劑、消毒劑、殺蟲劑、潤滑劑、燃料等物質應分別安全包裝,明確標識,並應與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裝材料等分隔放置。
七、不合格品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原料檢驗過程中發現的不合格品由收購檢驗人員根據合同規定的相應技術標准和補充要求作出評審,做好記錄,不合格原料不予收購。產品生產過程中不合格品判定由生產技術人員根據標准作出評審,做好質量記錄,並通知質管科。現場不合格由負責人前往用戶現場,對標有本廠標識的成品進行調查、評審、記錄,並寫出書面報告。原料收購檢驗時發現的不合格品,一律拒收。儲存過程中發現的不合格品,由負責人作出標識。生產過程中產生的不合格品,由負責人根據技術規程規定作出相應標識,有條件時,應與合格品隔離。不符合規定檢驗標準的產品,不允許包裝入庫。生產過程中,結於標准允許返工的不合格品,生產人員應按相應標准和技術規程的操作工藝,予以返工,並經檢驗員重新驗證合格後方可放行。對已判定不合格的成品或經返工仍不合格的產品另行堆放,並做好標識。原料/成品儲存過程中發生的不合格品,由負責人進行處置。
八、食品出廠檢驗制度(含產品留樣制度)(《食品安全法》)
1、出廠檢驗制度
出廠檢驗,是指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者,對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進行檢驗,是生產活動中的最後一道工序。企業通過對出廠食品進行檢驗,及時發現不合格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防止流入社會,損害消費者健康。同時也可以及時了解食品安全控制措施上存在的問題,及時排查原因,並採取改進措施。者既是對消費者健康的負責,也是對食品生產企業自身的品牌和信譽負責。
2、食品出廠檢驗記錄制度
食品出廠檢驗記錄制度可以及時發現沒有食品檢驗合格證的不合格食品,或者雖有檢驗合格證但安全狀況有顯著問題的食品,防止將不合格食品作為合格食品上市銷售,損害公眾身體健康。另外食品出廠檢驗記錄制度也是是食品召回制度的基礎和前提,當發現食品出現問題時,通過查找食品出廠檢驗記錄,實施食品召回。最後當食品生產企業日後如果與購貨者因為食品安全、質量等發生法律糾紛,食品出廠檢驗記錄是重要證據。食品出廠檢驗記錄應當真實。食品生產企業不得憑空捏造、塗改食品出廠檢驗記錄。其應如實記錄出廠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批號、檢驗合格證號、購貨者名稱及其聯系方式、銷售日期等內容。
九、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安全法》、《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GB14881-2013))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有防範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的義務。為了降低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的危險,從源頭上消除事故隱患,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後盡早發現,將事故危害控制在可控范圍。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有義務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確定食品安全事故易發點、薄弱環節,明確科學、完備的防範措施;定期檢查本企業各項食品安全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事故隱患;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後的控制措施、報告義務等。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產品召回制度。當發現生產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或存在其他不適於食用的情況時,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食品,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並記錄召回和通知情況。對被召回的食品,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予以銷毀,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場。對因標簽、標識或者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而被召回的食品,應採取能保證食品安全、且便於重新銷售時向消費者明示的補救措施。應合理劃分記錄生產批次,採用產品批號等方式進行標識,便於產品追溯。
十、食品加工人員和食品生產衛生管理制度(《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GB14881-2013))
應制定食品加工人員和食品生產衛生管理制度以及相應的考核標准,明確崗位職責,實行崗位責任制。應根據食品的特點以及生產、貯存過程的衛生要求,建立對保證食品安全具有顯著意義的關鍵控制環節的監控制度,良好實施並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十一、針對生產環境、設備及設施等的衛生監控制度(《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GB14881-2013))
應制定針對生產環境、設備及設施等的衛生監控制度,確立內部監控的范圍、對象和頻率。記錄並存檔監控結果,定期對執行情況和效果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1、生產環境
應考慮環境給食品生產帶來的潛在污染風險,並採取適當的措施將其降至最低水平。廠區應合理布局,各功能區域劃分明顯,並有適當的分離或分隔措施,防止交叉污染。廠區內的道路應鋪設混凝土、瀝青、或者其他硬質材料;空地應採取必要措施,如鋪設水泥、地磚或鋪設草坪等方式,保持環境清潔,防止正常天氣下揚塵和積水等現象的發生。廠區綠化應與生產車間保持適當距離,植被應定期維護,以防止蟲害的孳生。廠區應有適當的排水系統。宿舍、食堂、職工娛樂設施等生活區應與生產區保持適當距離或分隔。
2、設備設施
廠房內各項設施應保持清潔,出現問題及時維修或更新;廠房地面、屋頂、天花板及牆壁有破損時,應及時修補。生產、包裝、貯存等設備及工器具、生產用管道、裸露食品接觸表面等應定期清潔消毒。
十二、廢棄物存放和清除制度(《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GB14881-2013))
應制定廢棄物存放和清除制度,有特殊要求的廢棄物其處理方式應符合有關規定。廢棄物應定期清除;易腐敗的廢棄物應盡快清除;必要時應及時清除廢棄物。車間外廢棄物放置場所應與食品加工場所隔離防止污染;應防止不良氣味或有害有毒氣體溢出;應防止蟲害孽生。應配備設計合理、防止滲漏、易於清潔的存放廢棄物的專用設施;車間內存放廢棄物的設施和容器應標識清晰。必要時應在適當地點設置廢棄物臨時存放設施,並依廢棄物特性分類存放。
十三、工作服的清洗保潔制度(《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GB14881-2013))
進入作業區域應穿著工作服。應根據食品的特點及生產工藝的要求配備專用工作服,如衣、褲、鞋靴、帽和發網等,必要時還可配備口罩、圍裙、套袖、手套等。應制定工作服的清洗保潔制度,必要時應及時更換;生產中應注意保持工作服干凈完好。工作服的設計、選材和製作應適應不同作業區的要求,降低交叉污染食品的風險;應合理選擇工作服口袋的位置、使用的連接扣件等,降低內容物或扣件掉落污染食品的風險。
十四、清潔消毒制度(包括清潔劑、消毒劑等化學品的使用;以及清潔消毒用具管理等)《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GB14881-2013)
應建立清潔消毒制度和清潔消毒用具管理制度。清潔消毒前後的設備和工器具應分開放置妥善保管,避免交叉污染。應配備足夠的食品、工器具和設備的專用清潔設施,必要時應配備適宜的消毒設施。應採取措施避免清潔、消毒工器具帶來的交叉污染。
十五、食品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包括健康檢查和健康檔案管理)(《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GB14881-2013))
食品生產經營者建立並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主要是為了防止食品生產經營從業人員因其所患疾病污染食品。食品從業人員的健康直接關繫到廣大消費者的健康。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很容易受到病原體的污染,從而成為食源性疾病,特別是腸道傳染疾病的媒介。如果這些人患有傳染病或者是帶菌者,就容易通過被污染的食品造成傳染病傳播和流行,對消費者的身體健康造成威脅。因此食品從業人員除應做好個人衛生外,食品生產經營者還要加強食品從業人員的健康管理。
應建立並執行食品加工人員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加工人員每年應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上崗前應接受衛生培訓。食品加工人員如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或有明顯皮膚損傷未癒合的,應當調整到其他不影響食品安全的工作崗位。
十六、食品生產相關崗位培訓制度(《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GB14881-2013))
應建立食品生產相關崗位的培訓制度,對食品加工人員以及相關崗位的從業人員進行相應的食品安全知識培訓。應通過培訓促進各崗位從業人員遵守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標准和執行各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意識和責任,提高相應的知識水平。應根據食品生產不同崗位的實際需求,制定和實施食品安全年度培訓計劃並進行考核,做好培訓記錄。當食品安全相關的法律法規標准更新時,應及時開展培訓。應定期審核和修訂培訓計劃,評估培訓效果,並進行常規檢查,以確保培訓計劃的有效實施。
十七、設備管理制度(涵蓋設備保養和維修等)(《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應建立設備保養和維修制度,加強設備的日常維護和保養,定期檢修,及時記錄。與原料、半成品、成品接觸的設備與用具,應使用無毒、無味、抗腐蝕、不易脫落的材料製作,並應易於清潔和保養。設備、工器具等與食品接觸的表面應使用光滑、無吸收性、易於清潔保養和消毒的材料製成,在正常生產條件下不會與食品、清潔劑和消毒劑發生反應,並應保持完好無損。所有生產設備應從設計和結構上避免零件、金屬碎屑、潤滑油、或其他污染因素混入食品,並應易於清潔消毒、易於檢查和維護。設備應不留空隙地固定在牆壁或地板上,或在安裝時與地面和牆壁間保留足夠空間,以便清潔和維護。
十八、檢驗室管理制度(《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GB14881-2013))
應通過自行檢驗或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對原料和產品進行檢驗,建立食品出廠檢驗記錄制度。自行檢驗應具備與所檢項目適應的檢驗室和檢驗能力;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人員按規定的檢驗方法檢驗;檢驗儀器設備應按期檢定。檢驗室應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妥善保存各項檢驗的原始記錄和檢驗報告。應建立產品留樣制度,及時保留樣品。應綜合考慮產品特性、工藝特點、原料控制情況等因素合理確定檢驗項目和檢驗頻次以有效驗證生產過程中的控制措施。凈含量、感官要求以及其他容易受生產過程影響而變化的檢驗項目的檢驗頻次應大於其他檢驗項目。同一品種不同包裝的產品,不受包裝規格和包裝形式影響的檢驗項目可以一並檢驗。
十九、記錄制度(《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GB14881-2013))
應建立記錄制度,對食品生產中采購、加工、貯存、檢驗、銷售等環節詳細記錄。記錄內容應完整、真實,確保對產品從原料采購到產品銷售的所有環節都可進行有效追溯。應如實記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包裝材料等食品相關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應如實記錄食品的加工過程(包括工藝參數、環境監測等)、產品貯存情況及產品的檢驗批號、檢驗日期、檢驗人員、檢驗方法、檢驗結果等內容。應如實記錄出廠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批號、購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檢驗合格單、銷售日期等內容。應如實記錄發生召回的食品名稱、批次、規格、數量、發生召回的原因及後續整改方案等內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包裝材料等食品相關產品進貨查驗記錄、食品出廠檢驗記錄應由記錄和審核人員復核簽名,記錄內容應完整。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應建立客戶投訴處理機制。對客戶提出的書面或口頭意見、投訴,企業相關管理部門應作記錄並查找原因,妥善處理。
二十、文件管理制度(《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GB14881-2013)
應建立文件的管理制度,對文件進行有效管理,確保各相關場所使用的文件均為有效版本。鼓勵採用先進技術手段(如電子計算機信息系統),進行記錄和文件管理。
㈨ 經營者在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後,在經營中應注意哪些食品安全問題答卷呢,懂的回答下吧
一、 對內注意事項
1. 食品經營業戶在經營期間應亮照經營,包括食品流通許可證、營業執照(從事香煙零售的業戶還需懸掛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從事食品經營的業戶及其僱工在從事經營期間應佩戴健康證。另外,新的食品流通許可證對乳製品經營業戶有已經在經營范圍上有「乳製品含嬰幼兒配方乳粉」或「乳製品不含嬰幼兒配方乳粉」的明示,食品流通許可證沒有這方面表述的業戶應及時更換新的食品流通許可證。
2. 食品經營業戶要在店堂內部醒目位置張貼食品經營的六項制度,即衛生管理和倉庫保潔制度,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食品退市制度,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制度,食品檢查、存儲、運輸制度,食品進貨查驗和記錄制度以及乳品經營者承諾書,並嚴格按照制度的內容從事食品經營。
3. 保證食品經營場所符合相關標准,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做好不同種類商品之間的劃行歸類工作,食品與日用品、熟食與生冷食品不可混放,應保持一定的距離。
4. 食品經營業戶要時常檢查食品的保質期,有條件的業戶需要在經營場所要設立過期食品下架區,條件有限的業戶應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設立過期食品下架箱,及時做好過期食品的下架工作。
5. 經營可直接入口散裝食品的業戶,在保證個人衛生的前提下要做好「三戴兩防」工作,即個人戴好帽子、口罩和手套,食品要採取防塵、防塵的必要措施,同時要在散裝食品銷售區設置「禁止消費者觸摸」的警示語。
二、 對外注意事項
1. 食品經營業戶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即「索證索票」制度:索證主要包括三種證件,是經營業戶在采購食品時索要並查驗供貨者的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或衛生許可證以及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一般指產品質量檢驗合格報告);索票 就是想供貨者所要銷售發票或收據(格式票據,非「打白條」),票據上須有供貨者的簽章。
食品經營業戶應當 建立食品進貨查驗制度,每次進貨後需要在台帳上如實登記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商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信息。同時,將當月的進貨單據收集整理並粘貼在一起形成進貨台帳。
三證、進貨查驗記錄、進貨台帳等要保證其真實性,保存期限不少於二年。
註:經營散裝食用油的業戶必須索要該批次的質量檢驗合格報告;乳製品經營業戶在做好上述工作的前提下,還要額外對「流通環節乳製品經營者進貨台帳登記表」和「流通環節乳製品經營者查驗和記錄供貨者資質情況登記表」做好詳細的登記。
2. 散裝食品與散裝食用油應明示銷售,經營者要在散裝食品或散裝食用油的容器和外包裝上表明食品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必要的信息。
3. 食品經營業戶應與工商部門保持溝通和聯系,要配合工商執法人員的市場巡查工作。發現食品存在嚴重的質量或缺陷,應及時上報工商部門,並配合相關部門對問題食品的處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