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證書圖片
Ⅰ 食鹽經營需要辦理許可證嗎
第十四條 國家對食鹽批發實行批發許可證制度。
經營食鹽批發業務,應依法申請領取《食鹽批發許可證》;經營食鹽轉(代)批發業務,應領取《食鹽轉(代)批發許可證》。未取得許可證的,不得經營食鹽批發和轉(代)批發業務。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食鹽生產、批發經營的企業和承擔食鹽運輸的單位、個人。
第三條 食鹽專營許可證分為以下三類:
1、食鹽生產許可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包括正本和副本)
2、食鹽批發[含轉(代)批發]許可證(包括正本和副本)
3、食鹽准運證
食鹽專營許可證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統一定製。
第八條 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依法登記注冊成立的公司。
2、遵守國家的食鹽法規、法令,按照國家計劃組織生產和銷售。
3、結合行業結構調整需要,具備合理的生產規模。
4、達到《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質量管理技術規范》國家標准要求。
5、食用鹽質量達到GB5461國家標准;調味鹽、強化營養鹽等多品種食鹽達到行業質量標准;其它食鹽品種質量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提請國家鹽行業產品專業檢測機構對產品進行抽樣、檢測,出具當年的檢驗報告。
6、符合食鹽生產合理布局和產銷基本平衡的原則。
7、按規定報送食鹽生產、銷售統計報表。
(1)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證書圖片擴展閱讀
第二十三條 存在下列情況之一者,視為無准運證運輸,由有關省級鹽業主管機構按照《食鹽專營辦法》第二十五條予以處罰:
1、重復使用食鹽准運證;
2、超出准運證規定數量部分;
3、使用過期、塗改、復印、偽造的食鹽准運證;
4、銷售地不是准運證所規定的到貨地等票證不符的;
5、無食鹽准運證運輸食鹽的其他行為。
Ⅱ 經營食用鹽去哪些部門辦理哪些證件
第十四條 國家對食鹽批發實行批發許可證制度。
經營食鹽批發業務,應依法申請領取《食鹽批發許可證》;經營食鹽轉(代)批發業務,應領取《食鹽轉(代)批發許可證》。未取得許可證的,不得經營食鹽批發和轉(代)批發業務。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食鹽生產、批發經營的企業和承擔食鹽運輸的單位、個人。
第三條 食鹽專營許可證分為以下三類:
1、食鹽生產許可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包括正本和副本)
2、食鹽批發[含轉(代)批發]許可證(包括正本和副本)
3、食鹽准運證
食鹽專營許可證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統一定製。
第八條 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依法登記注冊成立的公司。
2、遵守國家的食鹽法規、法令,按照國家計劃組織生產和銷售。
3、結合行業結構調整需要,具備合理的生產規模。
4、達到《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質量管理技術規范》國家標准要求。
5、食用鹽質量達到GB5461國家標准;調味鹽、強化營養鹽等多品種食鹽達到行業質量標准;其它食鹽品種質量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提請國家鹽行業產品專業檢測機構對產品進行抽樣、檢測,出具當年的檢驗報告。
6、符合食鹽生產合理布局和產銷基本平衡的原則。
7、按規定報送食鹽生產、銷售統計報表。
(2)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證書圖片擴展閱讀:
申請前的准備工作及辦理條件:
1、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注冊資本;
2、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3、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倉儲設施;
4、符合本地區食鹽批發企業合理布局的要求;
5、滿足國家食鹽批發企業管理質量等級劃分及技術要求。
申請材料:
1、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2、經營場所、倉儲設施、房屋產權證明或租賃協議等證明文件的原件及復印件;
3、集貿市場(批發市場)主辦單位出具的副食品類商品經營面積的證明文件;
4、食鹽批發(含轉代批發)許可證申請表;
5、食鹽轉代批發委託書。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食鹽專營辦法
Ⅲ 國家開放食鹽了嗎
國家已經開放食鹽經營,但食鹽的生產、批發需經過鹽業主管部門的審批通過。《食鹽專營辦法》中規定:第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鹽業主管部門按照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的要求審批確定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頒發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及時向社會公布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名單,並報國務院鹽業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鹽業主管部門按照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的要求審批確定食鹽定點批發企業,頒發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證書,及時向社會公布食鹽定點批發企業名單,並報國務院鹽業主管部門備案。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申請經營食鹽批發業務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鹽業主管部門應當確定其為食鹽定點批發企業並頒發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證書。第十六條、食鹽零售單位應當從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購進食鹽。
應答時間:2020-12-03,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平安銀行我知道]想要知道更多?快來看「平安銀行我知道」吧~
https://b.pingan.com.cn/paim/iknow/index.html
Ⅳ 食鹽批發許可證在哪辦
取消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只能銷售給指定批發企業的規定。竟然還有這樣的限制,你說自己是市場經濟,自己信嗎
Ⅳ 食鹽定點批發許可證法人變更需要那些手續
許可內容變更程序要求
被許可人要求變更行政許可事項的,應當向主管行政機關提出書面變更理由,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變更事項,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Ⅵ 2016年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最近信息
捉摸的奇妙的東西,它總是讓你有許多的無奈,但又可以給你帶來許多的快樂。從早上的第一樓陽光跳到我的床前,我就一直在習慣著一件事情,那就是睜開眼睛,迎接那明媚的陽光。然後在床頭櫃上摸索我的手機,看看幾點鍾了,我是習慣於要知道有沒有足夠的時間,才能繼續睡得踏實的人。可是表妹就不同,不管什麼
Ⅶ 個人可以申請辦理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嗎
答:個人事實應該可以申請辦理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
Ⅷ 如何辦食鹽批發許可證
食鹽專營辦 第章 總 則 第條 加強食鹽管理保障食鹽加碘工 作效實施保護公民身體健康制定本辦 第二條 家食鹽實行專營管理 本辦所稱食鹽指直接食用製作食品所用鹽 第三條 本辦適用於華民共境內食鹽 產、儲運銷售 第四條 務院授權鹽業主管機構(簡稱 務院鹽業主管機構)負責管理全食鹽專營工作 縣級各級民政府授權鹽業主管機構 (簡稱縣級各級民政府鹽業主管機構) 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食鹽專營工作 第二章 食鹽產 第五條 家食鹽實行走點產制度非食鹽定 點產企業產食鹽 食鹽定點產企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府鹽 業主管機構提報務院鹽業主管機構審批 第六條 務院鹽業主管機構根據食鹽資源狀況 家核定食鹽產量按照合理布局、保證質量要求 確定食鹽走點產企業 第七條 家食鹽產實行指令性計劃管理 食鹽度產計劃由務院計劃行政主管部門 達務院鹽業主管機構組織實施 第八條 嚴禁利用井礦鹽鹵水曬制、熬制食鹽 第三章 食鹽銷售 第九條 家食鹽配調撥實行指令性計劃管 理 食鹽度配調撥計劃由務院計劃行政主管部 門達務院鹽業主管機構組織實施 第十條 家食鹽批發實行批發許證制度 經營食鹽批發業務必須依申請領取食鹽批發許 證未取食鹽批發許證經營食鹽批發業務 第十條 經營食鹽批發業務企業由省、自治 區、直轄市民政府鹽業主管機構審查批准頒發食鹽批 發許證並報務院鹽業主管機構備案 食鹽批發許證由務院鹽業主管機構統製作 第十二條 取食鹽批發許證應具備列條件: ()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注冊資本; (二)固定經營場所; (三)符合家規定倉儲設施; (四)符合本區食鹽批發企業合理布局要求 第十三條 食鹽批發企業應按照家計劃購進食 鹽並按照規定銷售范圍銷售食鹽 第十四條 食鹽零售單位受委託代銷食鹽體 工商戶、代購代銷店及食品加工用鹽單位應 取食鹽批發許證企業購進食鹽 第十五條 食鹽定點產企業、食鹽批發企業、食鹽 零售單位受委託代銷食鹽體工商戶、代購代銷店 應執行家規定食鹽價格 第十六條 嚴禁列產品作食鹽銷售: ()液體鹽(含鹵水); (二)工業用鹽、農業用鹽; (三)利用井礦鹽鹵水曬制、熬制鹽產品; (四)符合家食鹽標准或者行業標准鹽產品; (五)其非食用鹽產品 第四章 食鹽儲存運輸 第十七條 省、自治區、首轄市民政府鹽業主管機 構應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區食鹽定點產企業、食 鹽批發企業合理庫存量並報務院鹽業主管機構備 案 食鹽定點產企業甜食鹽批發企業應按照省、自 治區、直轄市民政府鹽業主管機構要求保持食鹽 合理庫存 第十八條 托運或者自運食鹽單位應 持務院鹽業主管機構或者其授權省、自治區、直轄 市民政府鹽業主管機構棱發食鹽准運證 食鹽作家重點運輸物資運輸企業應保障運輸 第五章 罰 則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第五條規定非食鹽定點 產企業產食鹽由鹽業主管機構責令停止產沒 收違產食鹽違所並處違產食 鹽價值3倍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第八條規定利用井礦鹽 鹵水曬制、熬制食鹽由鹽業主管機構責令停止產 沒收違產鹽產品、違所產工具並處 違產鹽產品價值3倍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本亦第十條規定未取食 鹽批發許證經營食鹽批發業務由鹽業主管機構責 令停止批發沒收違經營食鹽違所並處違經營食鹽價值3倍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第十四條規定食鹽零 售單位受委託代銷食鹽體工商戶、代購代銷店 及食品加工用鹽單位未取食鹽批發許證企 業、單位或者購進食鹽由鹽業主管機構責今改 沒收違購進食鹽並處違購進食鹽價值 3倍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第十六條第(-)、(二)、 (三)、(五)項規定非食用鹽作食鹽銷售由鹽 業主管機構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所並處違 所5倍罰款;構犯罪依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第十六條第(四)項規 定符合食鹽標准鹽產品作食鹽銷售依照 《華民共產品質量》、《華民共標准化》
Ⅸ 經銷食鹽須辦哪些證
朋友你好!食鹽專營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食鹽的管理,保障食鹽加碘工 作的有效實施,保護公民的身體健康,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對食鹽實行專營管理。
本辦法所稱食鹽,是指直接食用和製作食品所用的鹽。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食鹽 生產、儲運和銷售活動。
第四條 國務院授權的鹽業主管機構(以下簡稱國 務院鹽業主管機構)負責管理全國食鹽專營工作。 第二章 食鹽生產
第五條 國家對食鹽實行走點生產制度。非食鹽定 點生產企業不得生產食鹽。
第六條 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根據食鹽資源狀況和 國家核定的食鹽產量,按照合理布局、保證質量的要求, 確定食鹽走點生產企業。
第七條 國家對食鹽生產實行指令性計劃管理。
第八條 嚴禁利用井礦鹽鹵水曬制、熬制食鹽。
第三章 食鹽銷售
第九條 國家對食鹽的分配調撥實行指令性計劃管 理。 食鹽年度分配調撥計劃,由國務院計劃行政主管部 門下達,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組織實施。
第十條 國家對食鹽批發實行批發許可證制度。 經營食鹽批發業務,必須依法申請領取食鹽批發許 可證。未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的,不得經營食鹽批發業務。
第十一條 經營食鹽批發業務的企業,由省、自治 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鹽業主管機構審查批准,頒發食鹽批 發許可證,並報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備案。 食鹽批發許可證由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統一製作。
第十二條 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注冊資本;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三)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倉儲設施;
(四)符合本地區食鹽批發企業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十三條 食鹽批發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計劃購進食 鹽,並按照規定的銷售范圍銷售食鹽。
第十四條 食鹽零售單位和受委託代銷食鹽的個體 工商戶、代購代銷店以及食品加工用鹽的單位,應當從當 地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的企業購進食鹽。
第十五條 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食鹽批發企業、食鹽 零售單位和受委託代銷食鹽的個體工商戶、代購代銷店, 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食鹽價格。 第十六條 嚴禁將下列產品作為食鹽銷售:
(一)液體鹽(含天然鹵水);
(二)工業用鹽、農業用鹽;
(三)利用井礦鹽鹵水曬制、熬制的鹽產品;
(四)不符合國家食鹽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鹽產品;
(五)其他非食用鹽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