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曲靖扁鐵批發
㈠ 急求死緩犯二年期滿後被執行死刑的真實案例
首先,被判處死緩的罪犯,在兩年內沒有再犯罪或有其他沒有被發現的罪行,兩年後就應當改為無期徒刑。
你想問的是兩年內再犯罪或發現未被發現的罪而決定立即執行的吧?
按理如下:
1、 8月26日上午,河北省滄州市中院在河北省第六監獄內對一名在死緩考驗期內脫逃的罪犯進行了公開宣判,罪犯趙志良在死緩考驗期內脫逃,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應當執行死刑。河北省高院刑庭的法官宣讀了省高級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裁定和執行死刑的命令,隨後,趙志良被押赴刑場,執行槍決。
趙志良1989年因盜竊、脫逃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1999年11月因搶劫罪被唐山市中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000年4月26日送滄州監獄服刑。2001年元旦,趙志良得知其妻改嫁帶走兒子後,產生脫逃找回兒子的念頭,他利用在獄所養傷期間,偷偷准備了用於搓繩子的被罩,並特意將頭發留長,伺機脫逃。2001年11月6日凌晨,趙志良趁夜班收工之機,跳牆到十二監區的倉庫內,准備越獄逃走,後被值班人員發現,當場抓獲。
2、 8月12日,受最高人民法院委託,雲南省曲靖中級人民法院對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又故意犯罪的王維亮、和國達二人進行公開宣判並送達裁定。
2002年3月20日,貴州省印江縣農民王維亮,採取體內藏毒的方式攜帶毒品海洛因389克,乘坐瑞麗開往昆明的長途客車,途經木康公安檢查站時被抓獲。同年7月29日,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以運輸毒品罪判處王維亮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經雲南省高院裁定核准,其死緩執行的期限從2002年9月2日至去年9月1日,隨後王維亮在中安監獄接受改造。
2004年8月14日,王維亮在學習期間違反紀律,被擔任監區值星員的服刑人員趙某制止,趁趙某吃飯之機,王維亮持事先准備的一塊扁鐵朝趙的背部、右胸部、頭部連刺3下,後被在場的其他服刑人員制服。經法醫鑒定,趙某之傷屬輕微傷。
2001年12月21日23時許,牟定縣農民和國達,在縣城轉悠時搭識趙某,隨後到趙某租住的房間嫖宿。事後,雙方為嫖資發生爭執中,和國達手卡住趙某的脖子並用隨身攜帶的水果刀朝趙某臉部、腹部、胸部亂刺。經法醫鑒定,趙某因肝、胃損傷失血性休剋死亡。2002年8月6日,楚雄州中級法院以故意*罪判處其死刑,剝奪*權利終身。宣判後,被告人以具有自首情節上訴。同年11月7日,省高院終審改判被告人死刑,緩期2年執行。隨後和國達在中安監獄接受改造。
2002年12月13日,在中安監獄接受改造的和國達因與人爭吵及自傷,被監區值星員賈某制止,和國達不滿,伺機報復。2004年8月19日17時30分,和國達趁賈某一人在背誦《服刑人員改造行為規范》時,持鐵撮箕猛擊賈某的頭部、腿部,後被在場的其他服刑人員制服。經法醫鑒定,賈某右腿脛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傷屬輕傷。
曲靖中院對上述兩案進行審理後,分別以故意*罪判處王維亮、和國達有期徒刑3年、4年,同時認定2人系死刑緩期執行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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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爛王行賄國企副廠長經理會計51萬元 間又故意犯罪,決定依法執行死刑。宣判後,2人均未提出上訴。曲靖中院一審判決生效後,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復核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法院依法對上述案件復核後認為,二被告人在監獄服刑期間出於報復動機,致被害人輕微傷、輕傷的行為,已構成故意-罪(未遂),且屬於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又故意犯罪,依法應當執行死刑。曲靖中院一審和雲南省高院復核裁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准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據此作出前述核准執行死刑的裁定。
8月14日中午14時,王維亮、和國達兩罪犯在最高法院核准裁定宣布送達後,被押赴刑場,注射執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