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鹽定點批發企業廣東
❶ 國家為什麼規定食鹽不能跨區域購買
國家規定食鹽不能跨區域購買是為了防止壟斷,防止哄抬物價。
食鹽專營辦法
(1996年5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97號發布根據2013年12月7日《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2017年12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96號修訂)
第十二條國家實行食鹽定點批發制度。非食鹽定點批發企業不得經營食鹽批發業務。
第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鹽業主管部門按照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的要求審批確定食鹽定點批發企業,頒發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證書,及時向社會公布食鹽定點批發企業名單,並報國務院鹽業主管部門備案。
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申請經營食鹽批發業務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鹽業主管部門應當確定其為食鹽定點批發企業並頒發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證書。
第十四條食鹽定點批發企業應當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或者其他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購進食鹽,在國家規定的范圍內銷售。
食鹽定點批發企業在國家規定的范圍內銷售食鹽,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阻止或者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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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體思路
一是緊緊圍繞《方案》,落實《方案》已經明確和各方面達成共識的改革舉措。二是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改革食鹽產、運、銷領域的計劃管理模式,打破區域限制,取消政府定價,引入市場競爭,釋放市場活力。三是更好地發揮政府作用,在堅持食鹽專營制度的基礎上,完善監管體制,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確保食鹽質量安全和供應安全,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
❷ 食用鹽允許異地銷售嗎
食用鹽允許異地銷售。
《鹽業體制改革方案改革》第三條第六項規定:
食鹽生產批發區域限制。取消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只能銷售給指定批發企業的規定,允許生產企業進入流通和銷售領域,自主確定生產銷售數量並建立銷售渠道,以自有品牌開展跨區域經營,實現產銷一體,或者委託有食鹽批發資質的企業代理銷售。
取消食鹽批發企業只能在指定范圍銷售的規定,允許向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購鹽並開展跨區域經營,省級食鹽批發企業可開展跨省經營,省級以下食鹽批發企業可在本省(區、市)范圍內開展經營。鼓勵鹽業企業依託現有營銷網路,大力發展電子商務、連鎖經營、物流配送等現代流通方式,開展綜合性商品流通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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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業體制改革方案改革》中規定:
第三條第八項 改革工業鹽運銷管理。取消各地自行設立的兩鹼工業鹽備案制和准運證制度,取消對小工業鹽及鹽產品進入市場的各類限制,放開小工業鹽及鹽產品市場和價格。各省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執行放開工業鹽運銷管制的要求,並研究制定落實細則和責任追究等有關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要加強督促檢查。
工業鹽生產企業應當建立、保存完整的生產和銷售記錄,嚴格防止工業鹽流入食鹽市場。質檢部門要督促生產企業提高產品質量,加強工業鹽產品質量監管,依法查處不合格產品,工商部門要依法查處虛假廣告和侵權假冒行為。
第三條第九項 改革食鹽儲備體系。建立由政府儲備和企業社會責任儲備組成的全社會食鹽儲備體系,確保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發生時食鹽和原碘的安全供應。
各省(區、市)根據本地食鹽供需情況建立政府食鹽儲備,儲備量不得低於本省(區、市)1個月食鹽消費量,可以依託現有食鹽批發企業倉儲能力,也可以選擇具備條件的食鹽生產企業實施動態儲備,本級財政預算應安排資金對食鹽儲備給予貸款貼息、管理費支出等支持。加大對儲備補貼資金的審計力度,接受社會監督。
完善企業食鹽儲備制度,限定食鹽生產、批發企業的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防止食鹽市場供應短缺和企業囤積居奇,其中最低庫存不得低於本企業正常情況下1個月的平均銷售量,庫存具體標准由行業協會研究提出、工業和信息化部核定,各級鹽業主管機構要加強對庫存情況的監督檢查。
鼓勵企業在供求關系穩定或產能大於需求時,在最低庫存基礎上建立成本自擔的社會責任儲備。原碘供應按照現行方式管理,中央財政對原碘采購及碘添加劑生產、供應給予適當支持。
❸ 廣東省鹽業集團有限公司的粵鹽簡介
廣東省鹽業集團有限公司是全省鹽業的主體,集團內設9個職能部門,下轄32家全資子公司(其中21家運銷企業、4家省屬鹽場、7家非專營企業)、2家控股公司、6家參股公司;其中廣州、深圳、汕頭、江門、陽江、梅州等6家地市級鹽業公司及多品種鹽公司、徐聞鹽場、雷州鹽場為國家食鹽定點生產企業。
截至2012年底,集團在全省共有135個食鹽批發網點,其中有5個國家AAA級食鹽批發企業,90個國家AA級食鹽批發企業,40個國家A級食鹽批發企業,銷售網路遍布全省21個市。2012年7月,廣州、江門、中山、深圳、梅州5家地市級鹽業公司順利通過了國家「AAA」 食鹽批發企業資質評定,該資質為國家食鹽批發企業最高資質。
集團下轄雷州、徐聞、陽江三個省屬鹽場,分別位於廣東省雷州市、徐聞縣和陽西縣境內,生產面積合計922公頃,年生產能力10萬噸左右,主要供應省內的腌制用鹽企業和李錦記、海天等著名調味品生產企業。海鹽作為調味用鹽效果要遠優於井礦鹽,徐聞和雷州兩個省屬鹽場所在的雷州半島海域水質較好,經過鹽田技術改造後,海鹽產量和質量得到提升。
在保證普通碘鹽供應的基礎上,根據市場及廣大消費者的多層次需求,推出了海水自然晶鹽、低鈉鹽、特製綠色食鹽、澳洲湖鹽雪晶鹽、冰晶鹽、南方精選海鹽等多種鹽產品,滿足了廣大消費者不同方面不同層次的需求。省衛生廳等部門每年組織對碘鹽覆蓋情況進行抽樣檢查。2012年,廣東省碘鹽覆蓋率98.1%、碘鹽合格率98.1%、合格碘鹽食用率96.3%,進一步鞏固消除碘缺乏病成果。
2012年,按照省委、省政府「三打兩建」的統一部署,省鹽務局牽頭組織開展食鹽打假專項行動,成立了省、市兩級鹽務局食鹽打假專項行動領導小組,配合有關部門整頓和規范食鹽市場秩序,打擊涉鹽違法行為,凈化食鹽市場,共立案查處案件3167宗,搗毀窩點69個,查獲鹽產品4145噸,沒收鹽產品3454噸,涉案貨值391萬元。查辦案件、端掉制假窩點、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涉鹽違法犯罪案件,都創下同期歷史新高。
❹ 2020年外省的鹽可以當地賣嗎
這個是國家管控的內容啊。怎麼可以私人隨意買賣呢。都是中鹽公司在做銷售的啊。
❺ 2017年食用鹽可以跨省購買使用嗎
2017年食用鹽可以跨省購買使用,自2017年1月1日起,放開食鹽出廠、批發和零售價格,由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成本、食鹽品質、市場供求狀況等因素自主確定。
根據《鹽業體制改革方案》第六條 改革食鹽生產批發區域限制。取消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只能銷售給指定批發企業的規定,允許生產企業進入流通和銷售領域,自主確定生產銷售數量並建立銷售渠道,以自有品牌開展跨區域經營,實現產銷一體,或者委託有食鹽批發資質的企業代理銷售。
取消食鹽批發企業只能在指定范圍銷售的規定,允許向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購鹽並開展跨區域經營,省級食鹽批發企業可開展跨省經營,省級以下食鹽批發企業可在本省(區、市)范圍內開展經營。鼓勵鹽業企業依託現有營銷網路,大力發展電子商務、連鎖經營、物流配送等現代流通方式,開展綜合性商品流通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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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業體制改革方案》第十六條 設置過渡期分步實施改革。自本方案印發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有關部門要抓緊研究制定食鹽生產及批發企業規范條件、食鹽儲備、市場監管和價格監測、干預等政策措施,修改完善相關制度。
從2017年1月1日開始,放開所有鹽產品價格,取消食鹽准運證,允許現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進入流通銷售領域,食鹽批發企業可開展跨區域經營。現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許可證和食鹽批發企業許可證不再重新核發,有效期延至2018年12月31日。從2018年1月1日開始,現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批發企業可依照新的規定申請許可,根據許可范圍從事相應的經營活動。
❻ 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可以將食鹽批發給沒有食鹽批發許可證的企業和個人用於批發么
可以,只要是食鹽的源頭有批發許可證,能進行追溯就可以。
❼ 食鹽經營需要辦理許可證嗎
第十四條 國家對食鹽批發實行批發許可證制度。
經營食鹽批發業務,應依法申請領取《食鹽批發許可證》;經營食鹽轉(代)批發業務,應領取《食鹽轉(代)批發許可證》。未取得許可證的,不得經營食鹽批發和轉(代)批發業務。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食鹽生產、批發經營的企業和承擔食鹽運輸的單位、個人。
第三條 食鹽專營許可證分為以下三類:
1、食鹽生產許可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包括正本和副本)
2、食鹽批發[含轉(代)批發]許可證(包括正本和副本)
3、食鹽准運證
食鹽專營許可證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統一定製。
第八條 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依法登記注冊成立的公司。
2、遵守國家的食鹽法規、法令,按照國家計劃組織生產和銷售。
3、結合行業結構調整需要,具備合理的生產規模。
4、達到《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質量管理技術規范》國家標准要求。
5、食用鹽質量達到GB5461國家標准;調味鹽、強化營養鹽等多品種食鹽達到行業質量標准;其它食鹽品種質量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提請國家鹽行業產品專業檢測機構對產品進行抽樣、檢測,出具當年的檢驗報告。
6、符合食鹽生產合理布局和產銷基本平衡的原則。
7、按規定報送食鹽生產、銷售統計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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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存在下列情況之一者,視為無准運證運輸,由有關省級鹽業主管機構按照《食鹽專營辦法》第二十五條予以處罰:
1、重復使用食鹽准運證;
2、超出准運證規定數量部分;
3、使用過期、塗改、復印、偽造的食鹽准運證;
4、銷售地不是准運證所規定的到貨地等票證不符的;
5、無食鹽准運證運輸食鹽的其他行為。
❽ 食鹽定點批發許可證法人變更需要那些手續
許可內容變更程序要求
被許可人要求變更行政許可事項的,應當向主管行政機關提出書面變更理由,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變更事項,依法辦理變更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