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葯品價格體系批發價

發布時間: 2021-08-05 00:14:18

A. 葯品價格

達美康 緩釋片劑 30mg 30片/盒 52元 盒
鹽酸二甲雙胍 緩釋片劑 0.5g 30片/瓶15.18元 瓶
以上是招標批發價格價,福建省的

B. 葯品批發價多少

哥們,你在這里問,當然不會有人給你說了,我告訴你個方法,絕對管用,你找個招商代理的網站,然後找到一種你想了解的葯品(例如網址:
http://www.7171.cn/type/info/79.html)
,你打開之後,加上他們的QQ,就說要代理他們的葯品,這時候,他們會給你說一個大概的價位,雖然這個價位不是最低的價位,但是,已經很接近批發價了,呵呵呵,你可以試試,呵呵,別忘了給採納為最佳答案哦!!!

C. 葯品的底價是不是就是出廠價呢

其實很多常用葯物 出廠價很低的 到老百姓手中就很貴 你懂的!!!葯販暴利 回扣大大滴!!!雖然國家多次出手整治 但還是不治本 畢竟如果你是醫葯代表 你也會請客送禮給回扣對吧!!!

D. 我國葯品價格是如何制定的

葯品價格分兩種。一個是國家定價。一個是企業自主定價。國家定價葯品有它的目錄,企業自主定價依據的是成本和市場。國家定價葯品目錄 你可以看一下文件《發改價格{2005}1205號文件》。你可以參考一下這個
附件:葯品價格管理暫行辦法的補充規定

《葯品價格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頒布以來,各地在貫徹執行過程中提出了一些新的問題,為進一步完善《暫行辦法》,現就有關問題補充規定如下:

一、關於政府定價。列入政府管理價格的葯品目錄中的葯品,允許葯品生產經營者在不突破國家規定的出廠價格、批發價格、零售價格的前提下,根據市場情況確定具體價格。由於供過於求,多數生產企業均按低於國家規定的出廠價銷售葯品時,價格主管機關要參照其實際出廠價格,及時降低規定的出廠價格,並相應降低規定的批發價格和零售價格。生產企業由於降價競爭達不到國家規定的利潤率標准,醫葯行業主管部門要及時指導企業調整結構,促進合理布局。生產成本上升、供不應求時,價格主管機關要適時提高出廠價格,並相應提高其批發價格和零售價格。列入中央政府價格管理目錄的葯品,由國家計委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代表規格品的價格,其他規格品的價格委託生產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局(以下簡稱省級物價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定的原則制定,並抄報國家計委和有關部門。

二、關於各類葯品價格的制定。

(一)各類葯品(不含中葯材及飲片)出廠價格的作價公式為:無稅出廠價=(製造成本+期間費用)÷(1-銷售利潤率)含稅出廠價=無稅出廠價×(1+增值稅率)

1、葯品生產企業期間費用和廣告費的計算。期間費用以上年企業實際發生的期間費用額為基礎,適當考慮當年的增減因素核定。期間費用中發生的廣告費(包括推銷費、宣傳費等)的比重不得超過定價成本的10%。超過部分在核定價格時不予考慮。

2、未達到GMP標準的葯品的利潤率。考慮到目前多數企業尚未達到GMP標準的實際情況,《暫行辦法》中關於未達到GMP標準的葯品的利潤降低3個百分點的規定,從1997年起分步實施。即1997年降低1個百分點,1998年降低2個百分點,1999年降低3個百分點。

(二)各類葯品(不含中葯材及飲片)批發價格均應以實際出廠價(或進貨價)為基礎順加作價。作價公式為:無稅批發價=無稅出廠價×(1+進銷差率)含稅批發價=無稅批發價×(1+增值稅率)

葯品批發企業制定批發價格,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除國家明令放開的品種外,葯品批發企業凡從工廠直接進貨的,必須以實際出廠價格加規定的進銷差率作價;凡從批發企業進貨的不論經過多少環節,各環節進銷差率之和不得超過《暫行辦法》中規定的從工廠到批發之間最大進銷差率。

(2)列入中央和省級政府價格目錄的葯品可以低於但不得高於政府規定的批發價格。

(三)各類葯品零售價格,除國家明令放開的品種外,均需在購進葯品的實際批發價格基礎上,由葯品零售單位(含零售葯店、醫療機構的葯房等)順加規定的批零差率制定。作價公式為:零售價格=含稅批發價格×(1+批零差率)

零售單位制定葯品零售價格時,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葯品的批零差率不得超過《暫行辦法》中規定的最大批零差率。

(2)列入中央和省級政府價格管理目錄的葯品可以低於但不得高於政府規定的零售價格。

(3)從生產企業直接進貨的葯品,只能在實際進價基礎上加國家規定的批零差率制定零售價格。

(四)各類進口葯品,需在國家或省級物價部門核定的口岸地平衡價基礎上,順加銷差率制定批發價,在實際批發價基礎上順加批零差率制定零售價。作價公式為:

無稅口岸地平衡價=(到岸價×(1+關稅率)×〔1+經營管理費率(進口代理手續費)+各種雜費含稅口岸地平衡價=到岸價×(1+關稅率)×(1+增值稅率)×〔1+經營管理費率(進口代理手續費)〕+各種雜費無稅批發價=無稅口岸地平衡價(1+進銷差率)含稅批發價=無稅批發價×(1+增值稅率)零售價格=含稅批發價×(1+批零差率)

進口環節經營管理費標准,按以下原則掌握:(1)國內不能生產,醫療急需,必須組織進口的品種,適當從高安排。(2)國內已有生產,但療效不穩定,需要部分進口的品種,適當安排。(3)國內已有生產且能夠滿足需要,尚有少量進口的品種,進口成本低於國內同品種出廠價格的從低安排;進口成本高於國內同品種出廠價格的,按國內出廠價格安排。

(五)葯品經營單位不同時間、不同渠道購進的同一企業生產的同一葯品出現不同價格時,經營單位要按先進先出、售完為止的原則銷售。從不同企業、不同渠道購進同品種葯品,在批發企業和零葯店,允許有不同的價格。

三、關於醫療機構葯品作價。

(一)醫療機構要加強葯品價格管理,建立分品種的葯品台帳,並按有關規定實行明碼標價,接受消費者有關葯價的查詢。

(二)為避免按實際進價加差率作價出現價格頻繁變動,對因進貨時間、進貨渠道變化而出現的同一品種進價不同的葯品,要定期實行綜合作價。即按照從不同渠道購進葯品的數量、價格計算出綜合平均實際進貨價,以此為基礎加規定的批零差率制定零售價格。在執行綜合零售價格期間,購進同一品種的葯品發生價格變動時,按實際購進價格與上期綜合平均實際進價的價差,乘以新購進葯品在執行綜合價期間的銷售數量計算出「虛盈」或「虛虧」的金額,計入該品種的帳戶,在計算下一期綜合平均價時予以沖抵。綜合作價經過試點取得經驗後逐步推進。在沒有實行綜合作價前,要按先進先出、售完為止的原則銷售。在同一時間,同一種葯品不得出現兩種以上價格。

(三)醫療機構因按實際進價作價減少的收入,在正常調整醫療服務收費標準的基礎上,通過設立診療費和提高醫療服務收費標准予以適當彌補,並與新的作價辦法同步實施。

四、關於醫療單位自配葯物制劑的價格管理。

(一)按照直接管理和間接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對屬於國家標准、地方標准、衛生行政部門頒布的制劑規范所收載的品種由省級物價部門審定價格,其餘品種由省級物價部門制定作價辦法,醫療單位按照作價辦法自行定價,並報地、市級物價部門備案。

(二)醫療單位自配葯物制劑發生的工資性費用可以列入成本。

(三)葯物制劑的成本利潤率標准,由省級物價部門審定價格的控制在5%以內;醫療單位按作價辦法定價的可適當提高,具體由省級物價部門規定。

五、關於進口葯品的價格管理。在國家現行允許進口的葯品中,對於使用量大、使用面廣、價值高及國家限制進口的品種,由國家計委會同有關部門定期進行平衡銜接後,制定口岸地平衡價、批發價和零售價。進口葯品價值高的要實行低差率。國家統一平衡銜接外的進口葯品,委託省級物價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核定口岸地平衡價,同時抄報國家計委和有關部門備案。凡未經國家計委和省級物價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核定口岸平衡價的進口葯品,進口企業不得向國內其他企業(單位)調撥銷售,各經營單位不得作價銷售。批發和零售企業(單位)制定的進口葯品價格,可以低於但不得高於國家規定的批發價格和零售價格。批發企業之間的調撥,只能在批發價格內協商作價。零售企業和醫療單位從本地進口企業直接購進的進口葯品,在口岸地平衡價基礎上加批零差率制定零售價;從異地進口企業直接購進的進口葯品,只能在口岸地平衡價格的基礎上加異地到本地的合理運雜費和批零差制定零售價格。

六、關於差別差率。為防止醫療單位和葯品經營者盲目追求葯品銷售差額,多銷高價葯,加重社會負擔,按葯品的價值高低,先在零售環節選擇少數品種試行差別差率。基本治療葯品和價值低的葯品實行高差率,非基本治療葯品和價值高的葯品實行低差率。具體辦法由國家計委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七、關於新葯價格的制定。凡獲得國家級「衛葯准字」批准文號的一、二類新葯,報國家計委確定其價格管理許可權後,按價格分工管理許可權核定價格;三、四、五類新葯獲國家級「衛葯准字」批准文號後,按其老葯(化學名)價格分管許可權核定價格。

八、關於保健葯品的作價。保健葯品流通環節作價,凡屬於含化學葯品成份的保健品執行化學葯品作價辦法;凡屬於含中葯成份的保健葯品執行中成葯作價辦法。

九、關於建立葯品價格報告及公布制度。列入中央和省級政府價格管理目錄的葯品生產企業,每半年向所在地省級物價部門報告本企業的財務狀況及葯品生產數量、銷售數量、銷售收入、成本、利潤、實際價格等情況,由省級物價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匯總後報國家計委和有關部門。經營進口葯品的進口企業,要將進口葯品的有關情況,及時報告省級物價部門,省級物價部門把應由國家計委會同有關部門核定口岸平衡價格的葯品情況審核後,提出平衡價格的意見,一並報告國家計委和有關部門;委託省級物價部門核定的口岸平衡價格,要在下達文件的同時報國家計委和有關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的葯品價格目錄和價格變動情況要及時報告國家計委和有關部門。國家計委通過《物價公報》定期向社會公布有關葯品價格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公布列入中央和省級價格目錄管理的葯品(包括國產葯品和進口葯品)品種及價格變動情況。《物價公報》公布的有關葯品價格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公布的由中央和省級物價部門制定的價格,要作為各級價格檢查機構查處價格違法行為的依據。葯品價格報告及公布制度,由國家計委另行下達。 【

E. 葯品的出廠價、零售價、批發價之間有關系嗎

一般來說,葯品的零售價除以1.15就是批發價,而批發價再除以1.15就是出廠價.你自己算算就知道了

F. 葯品招標價格跟供貨價格的關系

中標價就是葯廠通過招投標產生的供貨價,所以叫中標價。
葯廠銷售出去的價格就是「出廠價或叫供貨價」。
批發價一般是指葯品批發公司銷售給零售企業或醫療企業的價格。
醫院或葯店銷售給病人的價格就叫零售價。
因為允許醫院在中標價的基礎上加15%的利潤再銷售,所以中標價格=零售價格/1.15
因為葯品批發公司銷售給醫療企業的價格只能按中標價銷售,所以中標價格=零售價格/1.15=批發價格。
葯廠參加葯品招標(設定投標價)------中標(投標價成為中標價也可以稱作供貨價)------在各地委託代理商業公司(支付代理費用)------商業公司按中標價批發給當地的醫療單位(批發價)-------醫療單位在中標價的基礎上加15%後形成零售價。

G. 急尋答案:求葯品出廠價格、供貨價格、中標價格、批發價格、零售價格的聯系與區別。

中標價就是葯廠通過招投標產生的供貨價,所以叫中標價。

葯廠銷售出去的價格就是「出廠價或叫供貨價」。

批發價一般是指葯品批發公司銷售給零售企業或醫療企業的價格。

醫院或葯店銷售給病人的價格就叫零售價。

因為允許醫院在中標價的基礎上加15%的利潤再銷售,所以中標價格=零售價格/1.15

因為葯品批發公司銷售給醫療企業的價格只能按中標價銷售,所以中標價格=零售價格/1.15=批發價格。

葯廠參加葯品招標(設定投標價)------中標(投標價成為中標價也可以稱作供貨價)------在各地委託代理商業公司(支付代理費用)------商業公司按中標價批發給當地的醫療單位(批發價)-------醫療單位在中標價的基礎上加15%後形成零售價。

H. 我國葯品價格管理體制

我國的葯品價格管理經歷了從全部管制到基本放開、再到逐步加強管理的過程。
我國現行管理體制及政策經歷了4個階段:
一、中央計劃階段(建國初期到1984年)
在計劃經濟體制下,政府對葯品各方面的監管都實行行政性計劃管制,直接利用計劃指標控制供給、需求及部門間的結構平衡。因而,葯品生產和經營企業的產品報批、產銷量決策、價格制定、補償方式等所有環節都受到嚴格管理。
在此背景下,從建國初期到1984年的這35年間,葯品價格受到了國家的全面控制,所有葯品的價格均長期處於中央計劃管制之下。政府審定葯品價格,並通過「出廠價」、「批發價」、「處方價」在制葯企業、醫葯公司和醫院諸環節間分配利潤。
二、價格管理准備階段(1984-1996年)
1984年召開的十二屆三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經濟體制改革的決定》,其中包含了有關價格體系改革的一系列規定。至此,一些葯品的價格開始逐步放開。但由於各方對葯品價格要不要管理、怎樣管理等問題的認識不統一,這一階段的葯品價格管理工作進度緩慢、結構鬆弛,一度造成了葯品價格秩序混亂的局面。
十二屆三中全會之後,政府開始改革葯品價格管理體系,逐步縮小國家統一定價葯品的范圍,擴大有幅度浮動價格葯品和自由定價葯品的范圍。
三、價格管理階段(1996年-1999年)
1996年前後,葯品價格增長迅猛,社會醫葯費用負擔劇增。為加強葯品價格管理,整頓葯品價格秩序,原國家計委於1996年下發了《葯品價格管理暫行辦法》,標志著我國開始了正式的葯品價格管理。從此,國家有關部門開始不斷對葯品價格管理進行探索、實踐和改革。在圍繞《價格法》和《葯品管理法》,並結合醫療體制改革要求的基礎上,國家發改委等部門制定了一系列針對或涉及葯品價格管理的文件,形成了我國的葯品價格管理政策體系。
四、標准化管理階段(2000年至今)
2000年,《葯品定價辦法》的出台,對葯品實行3種定價形式——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報銷目錄的葯品及少數生產經營具有壟斷性的葯品,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其中,由財政購買免費向特定人群發放的葯品,實行政府定價,目前約有100種,占已批准上市葯品數量的0.8%;其他葯品實行政府指導價,具體形式為最高零售限價,約2600種,佔22%左右;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以外的葯品,實行市場調節,由企業自主定價,佔77%左右。
政府定價和指導價格實行中央和省兩級管理體制。在上述定價范圍內,屬於國家基本葯物及國家醫保目錄中的處方葯,壟斷生產經營的葯品,由國家發改委定價,約1900種。屬於國家醫保目錄中的非處方葯,及地方醫保增補的葯品,由各省(區、市)價格主管部門定價,約800種。

I. 葯品是怎麼定價的

一、葯品的價格體系我們知道,任何一種商品的價格,通常包括成本價、出廠價、批發價(又可細分為一級、二級、三級批發價)、零售價等。而對於葯品而言也是一樣。但是,由於葯品的銷售渠道相對復雜,有制葯企業、銷售代理商、醫院等環節,因此價格體系也比上面介紹的一般體系復雜。
葯品價格通常有:成本價、底價、出廠價、開票價、實際結算價、批發價、實際零售價、中標價、最高零售限價等等。1、成本價制葯企業核算的生產某種葯品所需成本費用。2、底價、出廠價、開票價、實際結算價底價實質上就是出廠價,就是成本價加上企業合理利潤後的定價。但由於葯品的銷售是由專業的銷售公司來進行的,還有大部分的葯品要經過醫院進行銷售,為了給這些銷售公司和醫院讓度利潤空間,就產生了底價代理模式。在底價代理模式下,生產企業按照政府批準的最高零售價格的15%-25%左右價格水平開票給代理商(相應地稱為15扣、25扣)。但是,為了應對國家發改委針對葯品出廠價格調查,制葯企業顯然不能再開出底價發票,需要「高開」票,這樣就產生了開票價和實際結算價。舉例:某種葯品每支的成本價4元,底價為5元(由此可知企業可賺1元)。某商業公司代理其葯品銷售,要求開票價為9元(高開),購進100支。900-500=400。假設企業所承擔的稅率為17%,400×17%=68元。因此,商業公司給企業實際的回款為568元(實際結算價),而企業開出的發票為900元,其差額需要找票沖抵。3、批發價、實際零售價狹義的批發價是指最後一級商業公司給醫院的價格;廣義上也指各級商業之間的購進價格。實際零售價是指葯品銷售終端銷售給患者的最終零售價格。對於醫院而言,批發價和實際零售價之間的加價率不能超過15%。(發改委:《關於進一步整頓葯品和醫療服務市場價格秩序的意見》規定:縣及縣以上醫療機構銷售葯品,以實際購進價為基礎,順加不超過15%的加價率作價。)4、中標價、最高零售限價按照定價權不同,葯品的定價可分為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定價和市場調節定價。其中,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定價時,政府會給企業一個最高零售限價,企業在此價格基礎上報出一個價格,並通過投標競標,最終取得在某地區醫院銷售的資格,而企業報出的這個價格得到認可後,即為中標價。

J. 葯品價格制定,葯品是怎麼樣定價的呢

世界主要國家的葯品價格管理模式可以分為四類: 第一類:對葯品直接定價。又分為兩種:一種是依據葯品生產成本及療效、安全性等因素直接定價。採用這種方法的主要有義大利、西班牙、法國、日本、瑞士、澳大利亞、印度、羅馬尼亞、巴西等國家,其特點是價格干預程度很深,企業自主權很小。另一種是按照周邊國家的市場實際價格水平,計算平均價格後直接定價。採用這種方法的主要有荷蘭、加拿大等。這些國家葯品一般依賴進口,本國葯品生產數量很少,因此採用這一方法。 第二類:制定參考價格。以同一療效組中某種葯品的價格為該組每種葯品報銷的參考價,超過此價格的部分需由病人自付。採用這一定價方法的國家有德國、瑞典、丹麥、紐西蘭、哥倫比亞等。這種方法考慮了同類葯品的質量差別問題,給消費者更多的選擇權,生產企業也有一定的定價自由,可以根據市場需求情況和產品自身特點.在報銷價格之上尋找一個比較合理的價格定位。 第三類:通過控制葯品生產利潤水乎間接控制葯品價格。此方法主要為英國所採用。這種方法的特點是便於政府進行管理;缺點是如果利潤率控制過嚴,不利於鼓勵葯品生產者的積極性。 第四類:不直接制定葯品價格。代表國家是美國。美國的完備的醫療保險體制是其實行這一制度的重要保證。葯品價格雖然不由政府進行控制,實質上由私人保險機構代替了政府的職能,對葯品價格進行干預。這種方式,雖然增加了患者支付負擔,但同時大大鼓勵了生產企業研究開發新葯的積極性。所以從1975年到1994年間,全球152種新葯中 45%來自美國。在20世紀90年代生物技術快速發展的時期,美國1995年頒布的150項生物技術專利中,80%來自本國。 世界主要國家的葯品價格管理模式可以分為四類: 第一類:對葯品直接定價。又分為兩種:一種是依據葯品生產成本及療效、安全性等因素直接定價。採用這種方法的主要有義大利、西班牙、法國、日本、瑞士、澳大利亞、印度、羅馬尼亞、巴西等國家,其特點是價格干預程度很深,企業自主權很小。另一種是按照周邊國家的市場實際價格水平,計算平均價格後直接定價。採用這種方法的主要有荷蘭、加拿大等。這些國家葯品一般依賴進口,本國葯品生產數量很少,因此採用這一方法。 第二類:制定參考價格。以同一療效組中某種葯品的價格為該組每種葯品報銷的參考價,超過此價格的部分需由病人自付。採用這一定價方法的國家有德國、瑞典、丹麥、紐西蘭、哥倫比亞等。這種方法考慮了同類葯品的質量差別問題,給消費者更多的選擇權,生產企業也有一定的定價自由,可以根據市場需求情況和產品自身特點.在報銷價格之上尋找一個比較合理的價格定位。 第三類:通過控制葯品生產利潤水乎間接控制葯品價格。此方法主要為英國所採用。這種方法的特點是便於政府進行管理;缺點是如果利潤率控制過嚴,不利於鼓勵葯品生產者的積極性。 第四類:不直接制定葯品價格。代表國家是美國。美國的完備的醫療保險體制是其實行這一制度的重要保證。葯品價格雖然不由政府進行控制,實質上由私人保險機構代替了政府的職能,對葯品價格進行干預。這種方式,雖然增加了患者支付負擔,但同時大大鼓勵了生產企業研究開發新葯的積極性。所以從1975年到1994年間,全球152種新葯中 45%來自美國。在20世紀90年代生物技術快速發展的時期,美國1995年頒布的150項生物技術專利中,80%來自本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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