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批发市场搬迁规划
A. 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总体规划
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发展总体规划和目标是:到2010年基本完成65平方公里地块的开发,累计引进外商投资企业600家以上,投资总额超过80亿美元,居住人口20万左右,实现国内生产总值150亿元。届时一个以现代工业为主、经济富有活力、城市功能完备、生活环境优美、社会高度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新区将基本建成。JXEDZ规划为四个工业区块和三个商住区块,工业区块分为电子信息、食品、轻工纺织和机械、化工四个专业性工业园区。四个工业园区根据不同产业的需求,分别提供各产业所需的专业配套。 中山路行政及商业居住区:规划面积2.5Km2,发展目标是以行政办公和配套商住为主的行政商住区。
禾兴路中央商务区:规划面积1.5Km2,发展目标是以商务办公为主的开发区中央商务区。
东升西路文化、娱乐及高级住宅区:规划面积2Km2,发展目标是为投资者提供配套的度假村、别墅及高级公寓为主的文化、娱乐及高级住宅区。 规划面积5.5Km2,位于开发区中部,距市中心3Km,全区分轻工业和纺织工业两个。轻纺工业是嘉兴的传统产业,具有非常深厚的工业基础和人力资源优势。
轻纺工业园区的目标是:通过引进国外资金和技术,不断提升嘉兴市轻纺工业的水平。在5-8年时间内,完成园区的开发,重树嘉兴轻纺工业的优势。已进区的主要企业有:晓星氨纶(嘉兴)有限公司、嘉兴林晟化纤有限公司、嘉兴宜泰鞋业有限公司、佳事美丝制品(嘉兴)有限公司、嘉兴埃迪尔丝绸有限公司、全优工艺品(嘉兴)有限公司、嘉兴天天华商箱包有限公司等。 规划面积5Km2,位于开发区东北部,距市中心5Km。机械、化工工业和金属加工业是嘉兴的传统产业,在技术、人才等方面具有较好的基础。
该园区的发展目标是:发挥嘉兴原有人才、技术优势,引进新技术、新项目,使机械和化工工业、金属加工业成为嘉兴市优势产业。已进区的主要企业有:韩泰轮胎(嘉兴)有限公司、嘉兴东方钢帘线有限公司、东明实业(嘉兴)有限公司、三明精密(嘉兴)有限公司等。 规划面积1.2Km2,位于开发区北部,距市中心3公里,全区分四个生产区:(1)食品原料生产区(2)方便食品生产区(3)功能食品生产区(4)传统食品生产区。
嘉兴市系鱼米之乡,具有丰富的农产品资源,拥有中国最富裕的长江三角洲逾7000万常住人口的巨大消费市场。1999年9月由上海轻工设计院完成产业规划和总体规划,同期投入建设。该园区的发展目标是:通过8-10年的建设发展,成为全国食品工业的示范点和新、特、高食品的专业化生产基地。已进区主要企业有:嘉兴振华乳业有限公司等。 该园区由开发区管委会、信息产业部第36研究所共同投资建设,规划面积2.0Km2,位于开发区的南部,距嘉兴市中心3公里。园区于2000年开始开发建设,以发展电子信息产业为主。
嘉兴市拥有电子元器件、材料、整机、工程技术开发以及国家级通信研究所等电子信息企业、科研机构100多家,距园区1公里的国家级电子通信研究所--信息产业部第36研究所拥有中、高级电子技术人才700多人。园区又毗邻上海、苏州、无锡、杭州等城市,工业基础雄厚,产业配套完善,市场容量大,辐射面广。已进区主要企业有:嘉兴和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嘉兴加西贝拉压缩机有限公司科研开发中心、嘉兴浙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嘉兴埃泰克电池工业有限公司、东方日立锅炉有限公司、爱斯得电子(嘉兴)有限公司、清水电子(嘉兴)有限公司等。 该园区规划面积35Km2,位于开发区的南部,距嘉兴市中心5公里。园区于2004年开始开发建设,以发展电子信息、新材料产业、汽车零部件、食品等为主。
该园区的发展目标是:通过5年左右的建设发展,成为浙江省电子信息产品和新材料的主要研发、生产基地。
目前已进区的主要企业有:爱芬食品(嘉兴)有限公司、翔茆精密钣金(嘉兴)有限公司、浙江汇信机电有限公司、叁阳精工(嘉兴)有限公司、大禾产机(嘉兴)有限公司、松村食品(嘉兴)有限公司、上品兴业氟塑料(嘉兴)有限公司、嘉兴信仁精密泵有限公司、依格流体技术(嘉兴)有限公司、泰成精密(嘉兴)有限公司等。 规划面积6平方公里,位于开发区西南部,距市中心3公里。
嘉兴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浓厚,具有非常好的教育基础。
随着嘉兴经济的快速发展,对受过高等教育的人才需求量日益增大,高校园区的开发与建设将为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企业提供持续的人才支持。 规划面积2.3平方公里,位于开发区西南面,距市中心3公里。发展目标是在北面建设一个以商务办公、文化休闲为特色的专业性较强,配套齐全的嘉兴市商务中心,在南面建设与之配套的高档住宅区。
B. 嘉兴秀洲区新塍菜市场要搬迁吗
没有听说要搬迁啊!
C. 嘉兴小商品批发市场地址
开盛(秀州路上)和天声(汽车西站南面副食品批发市场里面)
D. 官园批发市场搬迁了吗
没拆、人流量比以前多了!可能是8大市场拆了7家照成的、多半商户现在不敢随便上货了、还有些商家已经开始清货特价了!市场好像只收半年租金了、以前是一年一交、拆不拆就等政府发话了……
E. 嘉兴三级批发市场在哪里
嘉兴水果市场,在嘉技师东面,可以去看看
F. 嘉兴批发市场在什么地方
副食品批发市场在汽车西站后面。水果和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是在市场路上
G. 嘉兴水果市场五年之内要搬到余新吗
嘉兴水果市场五年之内要搬到余新吗?,这是城市规划的问题,随着城市的发展向外扩展是必须的。
H. 关于浙江省嘉兴市城市房屋拆迁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九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拆迁补偿、安置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调换(以下简称产权调换)。被拆迁人有权选择具体补偿形式。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拆迁范围公布后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不予补偿。
第三十条 拆迁范围内的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必须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除按约定不予补偿外,按其建设成本结合剩余使用期限予以补偿。
第三十一条 贷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被拆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
第三十二条 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时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货币补偿基准价为基本依据,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建筑结构、建筑而积、成新、层次、装修等因素评估确定。所需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评估机构在确定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前,应当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 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基准价,由拆迁主管部门会同价格、国土资源、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同类地段、同类用途新建房屋的市场平均价格分别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每年3月底前公布。
第三十四条 拆迁主管部门应当提出不少于两家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名单,并说明其资质、信誉等情况,供被拆迁人选择。被拆迁人应当在拆迁主管部门提供房地产评估机构名单后十日内作出选择。评估机构由拆迁主管部门按参加选择的被拆迁人的多数意见确定。被拆迁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选择的,由拆迁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十五条 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实行公示制。
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将被拆迁人的姓名、被拆迁房屋的门牌号、评估因素、评估依据、评估价格等主要情况在被拆迁地段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
房地产市场评估的具体办法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按照本章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后,其被拆迁房屋按规定容积率占有的土地,不再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予以补偿。被拆迁人依法享有使用权的土地,其面积超过被拆迁房屋按规定容积率占有的土地面积的,超过部分的土地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予以补偿。
第三十七条 被拆迁地段用于同类商品房建设的,被拆迁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 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结算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差价。
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价格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第三十九条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有权要求拆迁人提供不小于被拆迁房屋原建筑面积的安置用房。
安置用房应当符合设计规范要求;属于新建商品房的,交付前应当经综合验收合格。
第四十条 被拆迁人属于生活特殊困难人员,其被拆迁住宅用房每户建筑面积小于三十六平方米(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有其他住宅用房的合并计算),并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三十六平方米的成套房作为安置用房。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互不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
前款所称的生活特殊困难人员,是指经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我市城市居民;被拆迁住宅用房每户建筑面积,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时被拆迁人的户籍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为依据确定。
第四十一条 拆迁房管部门直管住宅公房或者单位自管住宅公房的(包括不成套房),房屋承租人享有按照房改政策购房的权利。房屋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购房后,拆迁人应当对其按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
房屋承租人未按房改政策购房,也未与被拆迁人达成解除租赁关系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的补偿安置方式。安置用房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四十二条 拆迁落实私房政策换约续租的住宅用房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
房屋承租人是落实私房政策发还产权人产权时的承租人或其同住人的,可以按房改政策向拆迁人购买原面积的住房。
第四十三条 拆迁房管部门代管的房屋,代管房屋有使用人的,应当实行产权调换;代管房屋无使用人的,由代管人选择补偿安置方式。
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仍由房管部门代管;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余额由代管人专户存入银行。
第四十四条 被拆迁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为准。认定房屋用途以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作为依据。
房屋所有权证未明确用途的,由产权登记部门依照职权或者根据房屋所有人的申请,按照本条前款的规定调查确认。
房屋所有人要求改变原登记用途的,可以在其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前,持有关文件向产权登记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五条 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变房屋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
根据房屋所有人的申请,按改变后的用途认定,由产权登记部门变更登记;其中改为商业用房的,应当持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
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未经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意改变房屋用途的,按其房屋、土地登记的用途认定。
改变房屋用途,按规定应缴纳土地出让金和有关的税、费的,房屋所有人应当在变更登记前依法补缴。
第四十六条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自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将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安置完毕。
过渡期间的周转用房可以由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也可以由拆迁人提供。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有权选择具体过渡方式,拆迁人不得强迫或者拒绝。
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在得到安置用房的四个月内腾退周转用房。
第四十七条 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从其报迁之月起到被安置后的四个月内支付其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当地租赁与被拆迁房屋相当面积、地段的住宅用房所需费用的平均价格确定。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每年公布一次。
拆迁人超过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原标准的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偿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因延期使用安置用房的损失。
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的,周转用房应当与被拆迁房屋的居住条件相当。拆迁人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人超过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的,除继续提供周转用房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规定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偿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因延期使用安置用房的损失。
第四十八条 拆迁人应当支付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家补助费。具体按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
实行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从拆迁人提供的临时周转用房迁往安置用房时,应当再次支付搬家补助费。
第四十九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引起的经济损失以及搬迁、安装、过渡费用,由拆迁人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补助标准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五十条 拆除产权属于学校、医院、敬老院、幼儿园、影剧院、居委会等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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